建筑面积计算,依据2022年最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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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第3.1 建筑面积

写在前面:《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没有这本规范废止的信息,说明其仍在执行。

一、内容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VS
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1 建筑面积

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 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4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2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 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 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3.1.9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米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二、规范对比

1. 基本计算规则

  • GB55031-2022
    按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 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 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1)。
    强调 外围护结构外表面,包含所有永久性结构空间。
  • GB/T 50353-2013
    按自然层 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之和计算(3.0.1),区分层高是否≥2.20m,决定全算或半算。
2. 阳台面积计算

  • GB55031-2022
    统一按 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封闭阳台则按外围护结构全面积(3.1.5)。
  • GB/T 50353-2013
    区分主体结构内外的阳台:结构内全算,结构外按底板投影面积1/2(3.0.21)。
3. 无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

    • GB55031-2022
  • 无围护结构但有柱时,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1.4-3)。
  • 无围护但有围护设施时,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1.4-4)。
  • GB/T 50353-2013
    如架空走廊(3.0.9)或场馆看台(3.0.4),无围护结构时按底板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未明确围护设施的影响。
4. 层高/净高标准

  • GB55031-2022
    仅要求结构层高或斜面顶高≥2.20m时计算面积,未细分净高区间(3.1.4)。
  • GB/T 50353-2013
    对坡屋顶、看台等部位,按结构净高分段计算(如≥2.10m全算,1.20-2.10m半算)(3.0.3、3.0.4)。
5.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

  • GB55031-2022
    简化为:层高<2.20m、无顶盖、附属构配件、出挑下部空间、交通空间、独立构筑物等(3.1.6)。
  • GB/T 50353-2013
    列举更详细,如装饰性幕墙、飘窗高差≥0.45m、室外消防梯等(3.0.27)。
6. 特殊部位处理

    • 立体仓库/车库
  • 旧规范(3.0.10)区分有无围护结构,按层计算。
  • 新规范未单独列出,可能纳入一般规则。
    • 幕墙
  • 旧规范(3.0.23)明确按幕墙外边线计算。
  • 新规范未单独说明,但外围护结构定义应是包含幕墙。(3.1.1条)
7. 变形缝与保温层

  • GB55031-2022
    未明确提及,可能合并至外围护结构规则。
  • GB/T 50353-2013
    外墙保温层需计入面积(3.0.24),变形缝按自然层合并(3.0.25)。
核心差异总结

  1. 计算基准:新规范以“外围护结构外表面”为核心,旧规范以“外墙结构外围”为基础。
  2. 简化规则:新规范减少细分场景(如坡屋顶净高分段),统一以层高≥2.20m为门槛。
  3. 阳台标准:新规范取消“主体结构内外”区分,统一按围护设施情况计算。
  4. 项目整合:新规范将旧规范中分散条款(如架空走廊、幕墙)整合至通用规则。
三、造价规范
  1. CECAGC4-2009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2. 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丨没说废止,但GB55031-2022有最新规定
  3. GB/T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4. GB/T50854-202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5. GB/T50855-2024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6. GB/T50856-2024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7. GB/T50857-2024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8. GB/T50858-2024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9. GB/T50859-2024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10. GB/T50860-2024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11. GB/T50861-20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12. GB/T50862-2024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13. 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14.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丨2025年9月1日废止
  15. GB50501-2007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6. JGJ/T393-2017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
  17. ZYA3-12-20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18. TY01-31-2015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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