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25〕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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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25〕1 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 号), 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 1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7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 准》(建质规〔2023〕1 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 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 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 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 的检测。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 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2 – 第二章 检测资质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和《资质标准》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资质证书(省外入闽检测机 构应取得备案证书),在资质许可(备案)范围内在闽从事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五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含省外入闽检测机构备案)实 行无纸化网上申请。检测机构登录省住建厅门户网站 (https://zjt.fujian.gov.cn/)—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并按规定在政务服务系统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 企业电子签章。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 容的真实性负 责,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 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等佐证材 料,注册人员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 省住建厅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 – 3 – 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受理后,省住建厅对申请企业的主要人员(含技术 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是否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通过省住建厅 政务服务系统将检测机构申报材料推送至相关检测场所所在地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单独列出)住建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再组织专家评审,直接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九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 术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检测机构用于申报资质 的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以及信 息化管理系统等情况的真实性,并对检测参数进行评审认定(专 家评审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后,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出具核查认 定意见通过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系统提交。 以上工作最长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住建厅根据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核查认定意见, 结合申请人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后报住建部备案。 设区市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从事相关检测活动应按相应资质标准中 的检测参数配备仪器设备。必备参数的仪器设备应为自有,可选 参数使用租赁设备时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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