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吉林省《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规范》DB22_T 366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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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40.30 CCS A 01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660—2024 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mpi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evelopment program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366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再波、张志新、张春达、蒲玲玉、杨磊、温晓天、夏春晓、张茂林、赵闯、 郭伟斌、姜文东、李雪松、王巍、王丹、陶桃。 I DB22/T 3660—2024 引 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 发〔2018〕44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 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9号),指导和规范省、市(州)、县(市、区)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 作,研究制定本规范。 II DB22/T 3660—2024 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编制原则、总体要求、编制程序、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施的相关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 的特定功能区规划可参照执行。 注: 特定功能区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 承载经济社会发展功能的特定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发展规划 development program 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省、市(州)、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 4 编制原则 4.1 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4.2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立足当前和谋划长远相贯通。 4.3 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坚持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4.4 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编制手段和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专家等 对发展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 5 总体要求 5.1 规划定位 5.1.1 省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根据省委规划建议制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居 于省规划体系最上位,是全省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 5.1.2 市(州)、县(市、区)发展规划依据省发展规划制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是同 级各类规划的基本遵循。 5.2 规划期限 1 DB22/T 3660—2024 应与国家发展规划保持一致,一般为 5 年。 5.3 编制主体 应为本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编制工作。 5.4 前期准备 5.4.1 建立工作机制 本级人民政府宜建立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 重大事项。 5.4.2 制定工作方案 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制定工作方案,主要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工作组织、 成果形式等相关内容。 6 编制程序 6.1 前期研究 应组织开展基础调查、现状调研、信息资料搜集整理等,梳理分析重大问题,开展重大课题和专题 研究,研判发展环境和发展趋势,谋划提出主要目标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工程项 目等,研究形成发展规划基本思路。 6.2 草案拟订 应在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贯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落实上位规划、 上级规划的要求,明确本级党的委员会、人民政府的发展意图和重点任务,测算确定发展目标和指标体 系目标值,通过论证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响,确定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工程 项目等,研究起草发展规划纲要草案。 6.3 征求意见 6.3.1 应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政治协商 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 6.3.2 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基层代表、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6.4 衔接协调 6.4.1 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衔接协调应坚持下级发展规划服务上级发展规划的原则。 6.4.2 省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在报送审批前,应与国家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市(州)、县(市、区)发 展规划纲要草案在报送审批前,应将发展规划文本、编制说明(框架提纲参见附录A)以及规定的其他 文件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省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并根据衔接协调意见对发展规划文本进行 修改完善。 6.4.3 衔接协调的重点应分为一致性内容、落实性内容。 a) 一致性内容应包括发展规划中明确的指导思想、发展理念、主题主线、重大战略等,市(州)、 县(市、区)发展规划应与省发展规划保持一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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