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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鲁班奖仅获省优如何调价的争议

某科创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本工程需获“鲁班奖”,明确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按4%计取工程优质费用,并约定“达不到‘鲁班奖’工程目标的将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现工程竣工后未能获得“鲁班奖”,仅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奖,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如何调整相应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未获得鲁班奖,所获最高奖项为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而签约合同价是以获取鲁班奖为条件计取4%工程优质费,结算时应执行合同约定按预算编制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即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按2.5%计取省级质量奖费用,同时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4%工程优质费用是为创鲁班奖而增加的费用,工程自始至终都是按照鲁班奖的目标进行管理及施工,投入了相应的费用。项目之所以未获鲁班奖是因为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的装饰工程分包单位未完工而造成未满足鲁班奖的申报条件,故承包人不存在违约,不应扣减违约金,并且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鲁班奖,发包人应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优质费用也应按4%计取,且计取的基数应包含变更增减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按实结算部分。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承包范围未包括装饰工程,装饰工程是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由于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获得“鲁班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知晓获得鲁班奖的申报条件,并考虑投入相应的管理及施工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未获得鲁班奖的实质性原因及其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的,则按责任比例分担承包人为此投入的成本与需要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若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未获得“鲁班奖”,则不属于承包人违约,不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而承包人认为其在施工期间按鲁班奖的目标进行了相应的管理与投入导致损失过大的,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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