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能否调整的争议
某科创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受疫情影响2020年5月6日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发布 2020年2~3月份珠海市人工费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合同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调整或据实签证。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计算可参照2020年1月份信息人工费乘上1~1.2倍系数商定”。现发承包双方就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是否按1.2倍系数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人工费受疫情影响上涨,但由于合同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故人工费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2020年8月15日已向发包人提出人工费调整系数为1.2的申请报告,发包人在申请报告中签署“情况属实”,应具有补充协议效力,故人工费应按系数1.2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虽然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普遍上涨,但应结合本工程实际施工情况考虑人工费用上涨带来的影响,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厘清疫情防控对本工程的影响程度以及造成的费用增加,协商确定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的调整系数并按合同要求完善相关审核手续,签订人工费调整的补充协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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