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0-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DB63_T 2354-2024

ICS 65.020.01 CCS B 40 DB 63 青海省 地方标准 DB 63/T 2354—2024 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2024 – 10 – 17 发布 2024 – 11 – 20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3/T 235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草原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天峻县林业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辛玉春、哈根巴斯、马文文、陆阿飞、王凯、石红霄、王九峦、李宏达、李青 竹、于海、慈建勋、林扎西尖措、高大侦、袁亚芹、索南才让。 本文件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监督实施。 I DB63/T 2354—2024 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本草原划定的术语和定义、划定原则、技术路线与方法、外业核查、成果要求、检 查验收、公示公告、备案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及优化调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5968 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 LY/T 1954 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本草原 实行严格管理和保护的草原,包括重要放牧场;割草地;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草种 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 及生态红线等内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和教学试验基地;国务 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等10类草原。 3.2 调整储备区 为落实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的管控要求,预留储备的草原区域。 3.3 非基本草原 指未纳入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内的草原。 4 划定原则及要求 1 DB63/T 2354—2024 4.1 划定原则 4.1.1 确保数量、稳定质量。基本草原划定面积应不少于草原总面积的80%。且保证基本草原性质和用 途不改变。 4.1.2 规范划定、统筹协调。尊重草原利用现状,做到与土地利用、保护和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 4.1.3 稳定布局、集中连片。基本草原划定要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和多样性。 4.2 划定要求 4.2.1 划定界线原则上不得跨跃行政村及其他管理界线。 4.2.2 区划最小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4.2.3 编号要有唯一性。在县级行政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把区划的草原斑块进行统一编号。 4.2.4 各类属性注记准确,数据库结构完整。 4.2.5 划定的数据库、图件、表册、地块属性要保持一致和统一。 4.2.6 各项调查和检查数据要具备可追溯性。 5 内容 5.1 确定基本草原类型 按照GB/T 21010 中的草原地类,确定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3种类型。 5.2 基本草原面积区划 以乡(镇)级行政界线为基础,区划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图斑及面积。 5.3 基本草原权属核实 核实基本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性质、权属界线、拐点等。 5.4 建立基本草原数据库 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基本草原属性矢量数据库。 6 技术路线与方法 6.1 技术路线 根据草原地类、专项调查成果,融合高分遥感影像数据形成工作底图,开展外业调查和现地核实, 确定基本草原的范围、面积、类型、界线及其他属性信息,形成基本草原数据库。 6.2 划定方法 6.2.1 工作组织 由县(区、市)级政府组织开展。 6.2.2 资料收集与处理 6.2.2.1 影像数据 2 DB63/T 2354—2024 按照GB/T 15968、LY/T 1954要求进行处理, 坐标统一为CSCG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2.2.2 其他资料 包括行政界线、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调查数据及其他社会经济资料。 6.2.3 方法与要求 6.2.3.1 基本草原类型 按照TD/T 1055规定的草原地类,以乡(镇)为区划单元。 6.2.3.2 解译标志建立 以遥感影像景幅为单位,选择若干条能覆盖调查区域内不同类型、色调齐全且有代表性的勘察线路 进行实地踏察,将遥感影像特征与实地进行对照,记录各地类影像的色调、纹理、大小、几何形状、地 形地貌及地理位置等因素,拍摄地面照片,建立基于遥感数据特征与现地对应关系。 6.2.3.3 界线转绘 将专项规划界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界线等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叠加草原图斑,形成基本 草原界线。 6.2.3.4 属性赋值 以乡(镇)为单位,对图斑进行编号,并按附录A、附录B要求进行属性赋值。 6.2.3.5 面积计算 以乡(镇)行政界线为控制依据,对划定矢量数据进行拓扑检查,剔除重叠图斑,采用等面积投影计 算图斑面积并平差。 7 外业核查 7.1 种类和面积核实 核实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划定是否准确。 7.2 界线核实 核实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的图斑落界是否准确。 7.3 现状核查 核实草原权属、利用状况和利用方式等。 7.4 属性核实 结合现地照片与遥感影像等资料进行属性值核对。 8 成果形式 8.1 数据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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