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44)— 整改增加的临时排水能否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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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增加的临时排水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行驶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排水沟破坏,导致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省安委办在2021年9月27日检查时对此提出整改,参建各方共同研讨制定了在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方案,即在两个错车道位置各设置一个集水坑,采用抽水泵和PVC排水管将洞内大部分流水由集水井收集后沿管道排放至洞外。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费用是否应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故管道临时排水费用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工程为根据省安委办要求,且实际已按审定的整改方案实施,故该方案增加的费用应按确认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三、我站观点

虽然承包人已根据省安委办要求,按照管道临时排水方案进行了整改,但本次整改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是因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排水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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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EAS 005-2023《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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