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波动价差计算方法的争议

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3(2)条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铜材)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调整方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上述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主要材料上涨或下降超过10%时价差调整是否剔除10%以内的风险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主要材料合同履行期价格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时,仅对超出10%以外部分计算价差,风险幅度在10%以内的风险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只要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时,10%以内及以外的均应给予计算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不仅约定前述四种材料涨跌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也明确了其调整方法按可调价差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乘积计算,因此其价差调整不剔除10%以内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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