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防护保护费用是否在措施费包干范围内的争议

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标段内两个路段内的地下空间和市政道路路面工程,施工过程中主体道路工程完成后,局部地下工程区域因发包人不能交付承包人施工,列入缓建工程,根据要求承包人编制了缓建期间的“留守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缓建工程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实际留守时期约550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缓建工程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是否在措施费总价包干范围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属于措施费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故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是针对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的内容。缓建工程留守期间按建设、监理单位批复的防护、应急处理方案实施,不属于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的包干范围,应按通用条款第35.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约定,按实计算缓建工程留守期间增加的措施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缓建工程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其留守费用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的措施费“按招标提供的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大包干”的内容和范围,且补充协议(二)对留守费用计价已有约定,故应按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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