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规范安徽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筑碳排放,结合地方特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
1.0.3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与调试、验收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太阳能热水系统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热水配水点的完整系统。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2.0.2 太阳能集热系统 solar collector system
吸收太阳辐射,将产生的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并最终得到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热水箱(贮热装置)泵、连接管路、支架、控制系统等。2.0.3 热水供应系统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将贮热水箱中的热水通过泵、配水管道、控制系统等输送到各个热水配水点的装置。通常还包括必要的辅助加热设备2.0.4 传热工质 heat transfer fluid
流经集热器并将吸收的热量从集热器输出的流体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施工及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3.0.2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应完整,设计深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G的要求。设计发生变更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3.0.3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的规定。3.0.4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设备及管线应与建筑主体连接牢固,不应影响户内功能和破坏建筑立面整体性,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传热工质渗漏、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的规定。
3.0.5 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结构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的规定,且不应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及消防安全。
3.0.6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测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执行。
3.0.7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应对前道工序进行交接,并应对已完工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3.0.8 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与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的规定。3.0.9 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环保效益预评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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