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如何计算价差的争议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细砂,材料调差执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招投标时细砂选用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航务细砂)编制控制价及投标文件。2018年9月起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停止发布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发承包双方就其停止发布之后细砂调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航务细砂调差仅计算已发布信息价月份,信息价停止发布月份,应按合同未发布信息价范围的材料的约定执行,故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施工中虽然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停止发布,但细砂的信息价未停止发布,故停止信息价发布月份的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应按照细砂的信息价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或按市场价的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回填砂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材料品种为细砂,项目特征描述没有对细砂品种品质做进一步说明,即表示回填的细砂只要满足质量验收标准即可,虽然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编制时采用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价格报价但不能视为回填砂必须为航务细砂,故本工程2018年9月及以后的细砂(航务细砂)价差应采用实际施工使用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施工当期的细砂信息价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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