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生 态 环 境 标 准 HJ 1359—2024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ormulating plans for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General principle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4-05-11 发布 2024-08-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359—2024 目 次 前 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现状分析与评价.4 6 趋势预测与形势研判.5 7 目标指标设计与制定.6 8 任务方案拟定与优选.7 9 工程项目谋划与投资估算.8 10 保障措施.9 11 规划编制成果要求.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一般工作流程. 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基础资料搜集内容与要求. 1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主要技术方法.13 i HJ 1359—202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 编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5 月 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HJ 1359—2024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四级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规划、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等生态环境 规划编制。 乡镇,以及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724 环境基础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 HJ 927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环境规划 plan for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在一定时期 内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规范,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与措施作出的预先安排。包括 生态环境综合规划、生态环境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3.2 生态环境综合规划 integrated plan for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对生态环境保护各个方面作出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的规划。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纲要编制的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编制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3 生态环境区域规划 regional plan for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对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特定区域或其他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细化部 署和工作安排的规划。包括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流域等国家区域重大战 略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特定区域,以及城市群、都市圈等其他跨行政区域的规划。 3.4 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specific plan for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对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领域、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以及美丽中国系列建设等作出生态环境保护细 化部署和工作安排的规划。包括水、大气、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海洋、生态、 新污染物、光、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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