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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2024 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 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对挖掘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收 取修复费的,应按本标准执行。 (三)应按现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城 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室外排水设计标 准》GB 50014 等规范文件执行,修复后指标标准不应低于原 指标标准。 二、计算公式 (四)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按下式计算: n F ABK1K2 1 式中 F—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费合计; n—需修复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分部分项数; A—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挖掘修复指标或套取定额的 建安费单价,相关取费按照现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有 关文件的规定,材料价格应采用当时当地材料市场价; – 1 – B—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量,工程计量应符合 现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 等的规定; K1—道路损坏补偿系数,取 1.5; K2—重复挖掘修复系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 路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挖掘的取 3,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的取 2.5,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 的取 2,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的取 1.5,超过四年且不超过 五年的取 1.2,超过五年的取 1。 三、技术要求 (五)拆除工程应包含拆、挖、转、运等,运距、工程量 2 2 按实结算,挖掘面积不足 1m 的按 1m 计。 (六)为确保修复质量确需加宽修复的,计入修复工程量, 具体情形如下: 1.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基层、面层修复应在开挖断面两侧加 宽 300mm-500mm,若加宽后修复边线与路沿石间剩余宽度不足 500mm,应将剩余部分一并拆除修复; 2.沥青混凝土路面顺向挖掘宽度大于等于单车道宽度 1/2 时,面层应全车道修复; 3.沥青混凝土面层修复时,修复宽度每侧应大于基层 200mm; 4.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超过 1/3 板宽或破拆成两块 以上时,应按整板修复,局部修复时应加固处理; 5.当人行道顺向挖掘宽度大于等于原道路宽度 1/2 时,面 – 2 – 层应全幅修复; 6.砌体类面层修复宽度应为砌体宽度的整数倍,被扰动的 砌块应全部拆除重新铺砌; 7.人行道基础沟槽采用砂石料等回填(非灌注混凝土)的 最小宽度应满足夯实机械的最小工作宽度,且不得小于 600mm; 8.开挖断面不应上窄下宽,槽底最小宽度一般为所埋设施 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沟槽回填的最小宽度 不得小于 600mm;人行道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应在沟槽断面两侧 各加宽不少于 300mm。 四、附则 (七)本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 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建字〔1997〕 31 号)自行废止。 (八)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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