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收集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编撰,以增进行业交流,共同提高造价管理质量。同时,为增强专业性和实用性,案例信息和数据略有修改,故解决方案可能与真实个案处理的结果不尽相同,请勿误解,如有异议,欢迎指正。

一、案例背景
中山市某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建筑总公司为中标人。招标文件约定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除设计变更和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外结算不予调整,承包人提交了承诺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后双方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形式为可调总价合同。
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关于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的材料检测费包括钢筋、砼、砂、水泥、砂浆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部分复检的费用以及幕墙和窗三性专项检测。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送检过程中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承包人认为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费用和检测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款中,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中条款4.2.5和4.2.6的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费用在工程结算时,合同无约定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发包人认为,见证取样送检费用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内的“材料检验试验费”中不应另行计算。
二、争议焦点
(一)材料见证取样的送检费用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二)材料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用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三、争议处理结果
(一)关于材料见证取样的送检费,也即见证取样检验试验送检工作发生的人员费用、差旅交通费、交通工具费用属于管理费用的内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试验费用,属于承包人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由承包人承担;按建设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检测,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应由发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合同约定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材料设备复检费用,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结算时按实计算。不合格的,如由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结算时按实计算;如由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四、处理理由
(一)关于材料见证取样的送检费用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争议。
本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招标文件约定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承包人投标时提交了承诺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计价通则(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通则》)4.5.1条规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从费用构成上分析,材料送检所产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差旅交通费、交通工具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的管理费中,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材料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用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争议。
依据《2010计价通则》4.2.5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材料和设备检验试验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材料和设备费中的自检费用,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材料的单价中已包含了属于材料费的检验试验费。依据《2010计价通则》附件5:工料机价格和管理费构成,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因此,承包人材料设备自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的材料设备主材价格内,不应另外计取。
2、本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单列了“材料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材料检验试验费按分部分项的0.3%计取费用。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了材料检验试验费用,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三部分其他项目章说明第三条和第29.1规定,其他项目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和工料费用。据此判定,合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已包含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和工料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根据合同约定钢筋、砼、砂、水泥、砂浆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检测费用属于总价包干范围,结算时不予调整。
3、关于幕墙和窗三性专项检测费用,依据《2010计价通则》4.2.6条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未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膜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专项检测费用,其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由发包人承担。结合合同条款的约定,幕墙和窗三性专项检测费用既不包含在材料设备主材价格内,也不含在合同《其他项目措施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内,不属于合同总价包干的范围,实际发生时应按实计算,由发包人承担。
4、关于钢筋、砼、砂、水泥、砂浆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的复检费用,依据《2010计价通则》第4.2.5第3点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上述材料为承包人自行采购,因检验试验不合格需要复检,故复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参考依据
一、《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
(一)总说明八、本综合定额材料(含设备)有关说明:3、材料价格采用到工地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含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十、本综合定额管理费有关说明:2、管理费内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十三、本综合定额未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膜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
(二)第三部分章说明三、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和工料费用。
(三)第三部分其他项目费用标准29.1材料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时,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计算(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除外)。
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
(一)4、计价元素4.2材料费4.2.5材料和设备检验试验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和设备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和设备、构配件和建(构)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设备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试验,对涉及建(构)筑物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在编制概算价、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3、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的费计算,并依下列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4.2.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研究试验费内。
(二)附件5:工料机价格和管理费构成二、材料价格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你说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费用。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5、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设备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四、管理费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管理人员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燃油税及牌照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施工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7、会经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8、工教育经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的财产、车辆保险费用。10、财务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1、工程保修费,是指施工企业因滞留工程保修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2、工程保险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自有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等购买保险发生的费用。13、税金,是指施工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4、其他费用,是指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的费用。

作者信息

关丽芬,女,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师,一级建造师,招标师,佛山市顺德区工程标准定额站副站长,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专家。

韩春玲,女,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结算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招标师,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购合同部副部长,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专家,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专家,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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