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1〕9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4月21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乾务水厂、黄杨泵站及配套管线扩建工程第I标段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06年10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原珠海市供水总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现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约定了措施费用包干不作调整,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事件,发包人取消了取水工程办公楼工程,双方就被取消办公楼工程相关的措施费是否扣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措施项目费不予扣减的前提是承包人完成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范围内所需的全部措施,因此对于取消的办公楼在结算时应扣除其全部报价(含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三)第23款“完成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范围内的所需的全部措施费……措施项目费不予调整”和投标人须知(四)第29款“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增加的工程,只调监理和招标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的规定,措施费应为包干价格,结算时不应扣减。
我站认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取消了取水工程办公楼工程,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更改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原约定的工程措施费包干的条件也相应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应予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同时,若取消取水工程办公楼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双方可通过索赔方式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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