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越秀海颐苑项目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10号

广州越秀海颐苑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1月6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越秀海颐苑项目11号楼精装修工程和越秀海颐苑项目5、9、15号楼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根据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和2019年6月签订的《越秀海颐苑项目5、9、15号楼精装修工程补充合同(一)》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发包人广州越秀海颐苑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暂估价除外)采用不含税总价包干。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增项目内容计取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的争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增委托9号楼外墙保护工程、15号楼砌筑抹灰工程、17号楼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对于新增项目内容的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的计取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条款新增的工程不计取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承包人认为合同外新增工程应计取相关措施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脚手架、模板、成品保护、垂直运输等费用。

我站认为, 根据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新增项目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更改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原约定的措施费包干的条件也相应发生重大变化,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关于铝合金窗塞缝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的铝合金窗由专业分包人施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塞缝,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执行定额计算相关费用,但在套用定额子目上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定额A4-53二次灌浆(水泥砂浆)子目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应套用定额A10-3底层抹灰零星项目或借用《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1-28嵌缝、打胶子目,采用其人工费及管理费,删除其他材料,单独计取砂浆主材费。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第5.1.4条款“门窗工程:木门连门套的安装、门窗框的收口工程(包括窗框四周里外的批灰收口等)、户门门洞的内外填塞等”施工内容,故合同内新做门窗的收口工程,合同综合单价已包含,不应另行计取。仅对原有窗边水泥砂浆填缝,属于缺项,无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建议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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