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61号

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附有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合同约定道路挖掘修复与绿化恢复的费用包干,结算不予调整,执行《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办公室会议纪要》〔201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中124号文为内部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就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工作发布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了道路挖掘和修复部分费用包干不调整,并要求按124号文件规定开展道路修复施工,“工作指引”属于技术标准规范,尽管施工中发出了按照“工作指引”实施的设计变更,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的规定,道路挖掘修复和绿化恢复的费用已包括于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应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订施工合同前发包人未告知124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对124号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知情,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只是约定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未涉及合同价款。承包人报价的依据是签约合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24号文件和“工作指引”中道路修复标准远高于合同所附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结算时应依据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及合同有关规定计取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签约合同附有明确的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其中的道路恢复标准与124号文件要求不一致。124号文件是免于公开的内部文件,合同签订前发包人未将124号文件内容告知承包人,承包人无法获知124号文件内容。故,124号文件中道路修复标准要求及其费用约定属于合同约定不明内容,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商定相关费用的计算。另外,专用条款第3.1条是有关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的条款,并非合同包干范围的约定。项目按照“工作指引”施工属设计变更,应按合同中设计变更的条款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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