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字门隧道工程(EPC)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76号

珠海华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十字门隧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十字门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及连接线工作井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南湾片区和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发包人珠海华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办方)、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协办方)、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协办方)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项目招标采用经财审批复的可研估算作为招标基数,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工程结算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乘以中标费率,并结合合同中约定可以部分进行调整。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编制预算为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压水泥旋喷桩空孔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部分地基加固采用高压水泥旋喷桩(双重管法),原地面至设计桩顶标的空孔长7~20m,由于地质岩层较深且地下有大量孤石,高压旋喷机无法钻进至设计桩底标高,因此高压水泥旋喷桩专项施工方案采用地质钻机引孔后再进行施工的工艺,双方对该空孔部分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压旋喷桩上部空孔部分实为引孔,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以下简称10市政定额)高压旋喷桩空桩的工作内容不符,不应直接套用定额,建议采用市场询价形式确定高压旋喷桩上部引孔价格。承包人认为,原地面至设计桩顶这部分属于空孔,应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按10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D1-1-210“高压旋喷桩(双重管法)”定额子目的附注说明“2.若上部空孔,按相应子目扣除材料费计价”的规定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10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D.1.1.5.11高压旋喷桩项目,定额所考虑的施工工艺与经审批的高压水泥旋喷桩专项施工方案一致。因此,原地面至设计桩顶标高的空孔部分费用应按定额子目及附注“2.若上部空孔,按相应子目扣除材料费计价”说明进行计算。

二、关于大型支撑基坑开挖单面施工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由于受周边环境和实际施工条件限制,带支撑基坑土方施工时只能采用坑面单侧作业,对该情况是否适用10市政定额D.7.3地下连续墙章说明7.3.7条,双方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基坑宽度15~30m不等,现场施工采用小型挖机在坑内作业,土方转堆至单侧,再用长臂挖机取土至运土车外弃,此情况是否符合定额D.7.3条所述场地狭小的规定,需省标定站确定。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出土时受客观条件影响,所采用的履带式起重机只能进行单边施工出土,符合10市政定额D.7.3地下连续墙章说明7.3.7条的情况,应执行该说明。

我站认为,本项目带支撑基坑宽度大于8m,属于10市政定额规定的大型支撑基坑。上传的施工方案中未提及坑面单侧开挖的具体施工内容,且未见经审批确认的佐证,缺乏相关资料依据支持“本项目是受现场周边环境和实际施工条件限制”。因此,建议双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应予承担的合理设计责任进行判定,如符合则执行10市政定额D.7.3章说明7.3.7条规定,确定大型支撑基坑开挖清单综合单价。

三、关于设计图纸要求的基坑施工监测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基坑监测工作分为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施工监测以获得定量数据的专门仪器测量或测试元件检测为主,以现场目测为辅,且实测结果需按要求整理分析后反馈给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承包人(主办方)分别委托了两个勘察单位(非协办方)负责南北岸基坑的施工监测工作。双方对于基坑施工监测费用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0条承包人风险约定,施工单位开展的基坑监测属于承包人风险范围,为总包单位自检工作,费用应自行承担,同时由于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开展监测工作,出具不了有效力的成果文件,因此,施工监测费用不应在工程建安费中计取,且《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2014》亦没有规定在项目概算审批中把施工监测费用计入建安费中。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单位确认的设计监测任务书,本项目监测工作分为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施工监测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0条承包人风险(15)、(18)范围,施工监测内容为建设单位所确认,其费用符合10市政定额D.7.6地基加固、检测说明第7.6.2条“……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单位确认需要监测的工程项目规定,……”,另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监测费用应在措施项目单独列支,属于一类费用,因此按照招标文件17.15约定的预算编制原则所编制的施工监测费用,应在建安工程费中计取。

我站认为,依据10市政定额D.7.6章说明7.6.2“……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单位确认需要监测的工程项目,包括监测点布置和监测两部分,监测单位需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工程结束后监测数据立案成册”。承包人根据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对隧道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工程结束后监测数据立案成册的,可按定额规定计算监测点布置和监测的费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0条承包人风险第30.2(15)点 “设计图纸上要求按有关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观测工作及提供观测结果”,由于该条款并未明确观测费用是否由承包人承担,不能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风险中,建议发、承包双方按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四、关于地下连续墙超深挖土成槽、钢筋笼超长吊运及大型支撑超深基坑土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隧道基坑采用明挖法,设计图纸要求基坑开挖深度最深达35m,地下连续墙成槽及钢筋笼吊装最大长度约56.8m。10市政定额第七册《隧道工程》中,大型支撑土方最深15m,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最深及钢筋笼吊运最长子目为35m,双方对超出定额范围规定的项目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无法判断造价咨询单位“深度超过最大深度按定额最大深度计算”的意见的正确性,需征询省标定站。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 2018》第一册《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支撑下挖土方深度40米以内的支撑下挖土定额子目,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较吻合,可根据该定额中相关定额子目的增长比例,对应10市政定额的定额子目进行含量的调整,调整后的计价仍然适用2010定额计价体系。地下连续墙成槽挖土及钢筋笼吊装超深也应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10市政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35m以内、钢筋笼吊装35m以内以及大型支撑基坑土方挖土深度15m以内,而本项目已超出定额的最大深度(挖土成槽及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和最大长度(钢筋笼吊运就位),属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应予承担的合理设计责任,依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价格。

五、关于大型支撑基坑淤泥的计价争议

由于10市政定额第七册《隧道工程》只有大型支撑基坑土方的定额子目,没有大型支撑基坑淤泥的定额子目,双方对大型支撑基坑挖淤泥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内支撑下挖淤泥未找到相关有说服力的依据,暂无法判断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定额编号D7-3-29大型支撑基坑土方按常规挖土计价”意见的正确性,需征询省标定站。承包人认为,可根据《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 2018》第一册《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的M1-1-91支撑下挖淤泥流沙子目的消耗量(人工工日消耗量按110元/工日算),对10市政定额第七册《隧道工程》的D7-3-29大型支撑基坑土方的定额消耗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计价仍然适用2010定额计价体系,同时开挖淤泥过程中的相关措施费按照经审批的方案计取。

我站认为,10市政定额的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子目不包括挖淤泥,属定额缺项。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价格。

专函此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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