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25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新青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6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组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项目施工初期,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不具备安装塔吊施工条件,发包人同意在塔吊批准投入使用前采用汽车吊施工替代方案,承包人编制了汽车吊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汽车吊台班数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时吊车台班数量是以吊车方案为准包干的数量,在施工方案未变更时,超出预算部分的台班数量存在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结算时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采用汽车吊施工方式非承包人原因,吊车方案中的台班数量是按常规经验编制的暂估数量,吊车发生的台班数量应按实际发生的台班数量计算并予以确认。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组价确定,计价时定额子目已含垂直运输的不能再重复计算汽车吊台班,定额中未考虑垂直运输的可以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本项目由于发包人原因只能采用汽车吊施工方案,依据现场签证,不包括承包人自身责任导致的汽车吊实际使用台班费用超过该部分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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