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51号

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实验楼和科技综合楼项目续建(第7~9层)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华南农业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低压柜出线电缆)的计价争议

根据经审定的深化施工图,本工程动科楼(CD栋)续建的配电,是从动医楼(AB栋)负一层低压配电房经室外原有电缆沟至动科楼(CD栋)各强电井9层位置。发承包双方对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是否属于合同中的、施工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设计施工内容中均包含低压配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均已计算续建项目低压配电设备(含低压配电柜)至动科楼之间室外回路按槽形母线设计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和相应造价,故该部分电缆属于低压配电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设计和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均未明确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包括在招标范围,且合同协议书第2.1.(7)点约定室外配电由招标人另外发包,故该电缆属于室外配电的一部分,不属于承包人采购、施工范围。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内容要求对施工图深化设计,以达到验收和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设计施工内容均包括低压配电,招标工程量清单也包含低压配电设备(低压柜等),从低压柜至各招标范围区域内的电气工程应包括自低压柜至配电末端的所有供配电系统,争议的室外电缆是供配电系统的一部分,包含在经施工图审查和双方共同确认的已审定深化施工图中。合同约定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经深化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施工范围包括低压配电工程,争议的室外电缆应属于合同承包范围。

二、关于主要材料调差计价的争议

根据上传资料反映,工程实施期间,钢筋、混泥土、成品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对是否进行材料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6.1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及专用条款第16.2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到国家和(或)本省、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或条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增”的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差。承包人认为,由于在合同签订后、履约完成前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维持和履行合同对承包人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主张材料价差补偿。

我站认为,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规则执行,如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价格上涨的,应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约定考虑。

三、关于已标清单项目中相同或相似项目外的新增单价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单价是否下浮10%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除已标价清单项目中有相同或相似项目之外的新增综合单价计价,按照合同协议书第6.3.2条“……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按粤建市[2019]6 号文及省市有关工程计价办法中的定额计价程序计价;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10%……”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对于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才按合同约定下浮,对于构件属性未变、工作内容或安装方式基本一致的新增项目,应按工作内容相似项目调整主材价差,其综合单价不应下浮。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协议书第6.3.2第2)条第③点已约定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项目单价的计价方式,按“工作内容”与原清单是否相同、相似进行划分确定。根据提交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显示并没有标注工作内容,因此对新增项目工作内容是否与原清单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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