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52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8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凯得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现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2015年8月开工后由于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暂停、工期延后等情况,2019年10月28日重新开工,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10月28日前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2019年10月2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缝钢管、预制直埋管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无缝钢管、预制直埋管在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管道设计压力从1.6MPa变更为2.5MPa,设计温度从320℃变更为350℃,架空管从20#钢螺旋焊接钢管∅720*10变更为∅720*14,埋地管从内管20#钢螺旋焊接钢管∅720*11外管Q235螺旋焊接钢管∅1420*12,变更为内管20#钢无缝钢管∅720*14外管Q235B螺旋缝焊接钢管∅1320*14,且管材供应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发承包双方就无缝钢管、预制直埋管综合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后的无缝钢管和预制直埋管的管径与招标图纸的管径相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配管长度,主材变更为甲供,已另行计取了材料保管费、配合服务费,应按类似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不变。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及主材供应方式变更,改变了管道的规格,且承包人损失了原合同中管道主材的利润,争议的管道为2019年10月28日后施工的,管道安装工程的综合单价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根据管道的设计要求参考2018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由于暂停工、工期延误、管道主材由乙供改为甲供,从低压管道变更为中压管道,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管道规格发生设计变更,与招标时的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10月2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执行2018计价依据及配套的计价文件,对超出定额管径设置的无缝钢管和预制直埋管,参考相应不同管径定额子目设置原则与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计价。

二、关于墩头涌混凝土管顶进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变更后墩头涌顶管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顶进,管道外径为2.4m,管道内径为2m,采用泥水平衡法施工,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管顶进新增综合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方案中采用的顶管机械为DN2200泥水平衡顶管掘进机,根据施工机械型号应套用定额D5-2-364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200mm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顶管直径为2400mm,应套用定额D5-2-365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400mm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设计变更的墩头涌混凝土管顶进工程于2019年10月28日后实施,根据补充协议应按照2018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泥水平衡顶进定额子目是按照顶管的管道内径设置的,应根据设计要求的顶管管道内径合理选用定额子目。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争议

原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补充协议对措施费的计算进行了补充约定,即因设计变更产生的措施费按实计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现发承包双方就措施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主要为敷设方式及管道主材参数调整,参数调整对安装工艺及相关措施影响不大,且管道路线调整变更前后变化也不大,根据补充协议7的约定,措施费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包干,但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原合同范围外的措施项目可按实结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管道路线已基本变更,路线变更所产生的措施差异较大,属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原合同范围外的措施项目,均应据实按2018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7,本工程措施费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包干,但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原合同范围外的措施项目可按实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梳理设计变更的范围以及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措施项目部分的费用损失,因设计变更或主材供应方式变更导致的措施费用增加应按实计算。

四、关于设计变更采用信息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2015年8月开工后因现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停工,2019年10月28日重新开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重新开工后的计价原则为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按2019年10月28日重新发出的开工令当期(2019年10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计算,不足部分参考市场价格。在《2019年10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文件中,水泥、砂石、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分别按照上半月与下半月进行发布不同的价格,现发承包双方就合同约定的执行时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照2019年10月份的平均信息价计算。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已明确以重新开工的2019年10月28日进行划分,该日期属于2019年10月下半月,应以该日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7的约定,工程重新发出开工令的时间为10月28日,属于下半月,应按2019年10月下半月价格执行。

五、关于施工便道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途经蓝天机械五金城的部分施工路段最窄处宽度约为6m,机械车辆无法进入,需建施工便道,现发承包双发就施工便道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的约定 “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合同总价内”,同时根据补充协议7的约定,措施费按照原合同约定包干。经对比招标图纸与设计变更后的图纸,蓝天机械五金城段的管道路径、敷设方式以及管径及现场环境与招标时一致,其施工便道属于承包人投标时应考虑措施费包干范围,不应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管道设计要求和主材供应方式都发生了变更,导致对临时路面的宽度及结构承载力有新的要求,应按经审定的施工方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第8.3条“……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为满足本工程需要而对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的优化和采取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及补充协议7约定,蓝天机械五金城段管道路径、敷设方式、管径及现场环境对施工便道的影响未发生变化,与招标时一致,合同价内已包含蓝天机械五金城段必要的施工便道费用。若因设计变更或管道主材供应方式改变,产生未能配合施工进度计划导致的措施费用增加,应按实计算。

六、关于管沟开挖尺寸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部分管沟段采用拉森钢板桩支护施工,设计图标注管沟内净空为2600mm,实际拉森钢板桩施工形状类似于锯齿形,现承包双方就管沟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清单工程量计量规则,管沟宽度按垫层宽度2600mm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及工程实际,应按每侧增加10cm工作面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8期)》(粤标定函[2022]196号)的相关规定,挖沟槽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土方相关项目工程量中。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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