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72号

汕尾市公路局、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第一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汕尾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汕尾市公路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变更新增真空堆载联合预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真空堆载联合预压试验段道路工程费用为可不竞争费用,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综合单价及总造价列入投标总价,但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扩大了真空堆载联合预压范围,发承包双方对新增部分真空堆载联合预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原合同清单中有真空堆载预压的综合单价,且变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做法与合同清单中试验段的真空堆载预压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应按合同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试验段道路工程费用及综合单价并非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试验段的真空堆载预压为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定价及组织实施。新增真空堆载预压软基处理段为设计变更,变更增加的施工段软基处理深度比试验段的软基处理深度大,排水板数量远大于试验段,试验段的监测由建设单位单独组织实施,变更增加段的监测均由承包人实施,设计要求及组织实施均与试验段不一致,原合同价中的综合单价不适用于新增真空堆载预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确定方式确定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合同清单内试验道路工程费用中真空堆载预压清单综合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并约定不予竞争,且非承包人自主报价,仅适用于试验段工程范围。设计变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软基处理工程应依据合同变更条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二、关于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交通疏导方案为保证双向四车道全线通行,发承包双方对是否应以工程整体为基础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以及变更增加的临时交通疏解道路等工程是否应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按市政道路上施工项目人工费的10%计算(在小区和交通全封闭的道路施工时不能计算)。按照审批通过的交通疏解方案,本项目已计算施工围挡、隔离围挡等施工措施费。地下管道和道路结构层(沥青除外)均在交通全封闭的情况下完成,施工中不存在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只有路面沥青层受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对于本工程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只计取路口段路面结构层及全路段路面沥青层部分,其他不予计取。承包认为,招标控制价中交通工程施工增加干扰费没有计列造价,属于招标控制价缺失。且本工程为边通车边施工项目,且日均车流量超过4万车次,老路部分也需要进行建设施工,不具备现场全封闭施工条件,因拆迁进度滞后增加了陶河路口交通疏解改道和拆除工程,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应按工程整体计取。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单独开列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清单。根据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围挡进行封闭施工的工程不应计取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部分路口等存在不能封闭情形的应计取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陶河路口改道和2020年春节前临时水稳道路工程,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关变更审批资料,应按变更进行计价。

三、关于石粉渣、中砂的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的范围包括碎石、砂、石屑等,承包人承担的市场价格风险为5%。发承包双方对石粉渣和中砂是否应调整价差以及价差调整的基数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项目中粗砂使用部位综合考虑,按173.44元/立方米计算。承包认为,中砂的材料调差基数应为173.44元/立方米,石粉渣的材料调差基数应为85元/立方米,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对比对上述两种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明确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的范围包括水泥、钢筋、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碎石、砂、石屑、花岗岩石材、给排水管材。本工程设计要求石粉渣主要用于回填,石粉渣与碎石、石屑为同类材料,从合同签订时双方真实的意思分析,石粉渣属于可调整材料范围。材料调整基数应按合同约定以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单价为基础对比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计算。    

四、关于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材料调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材料单价为零,发承包双方在确定材料价差调整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时的主材单价为零,应视为投标的不平衡报价,材料价的调差应为基准价与相应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方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基数为财政审核预算采用的材料单价,且招标文件明确材料调差的基数为财政审核预算采用单价,且最高投标限价中该综合单价显示主材价格为零,本工程为“双限价”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中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公布综合单价的5%,故投标时不存在不平衡报价。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以0为基数对C50混凝土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材料价差调整条款,材料调差的基数为招标控制价中采用的材料单价,计算预制梁C50混凝土价差时应以最高投标限价中预制梁C50混凝土所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基数进行调差。

五、关于人工费调差基数确定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依据汕建价发〔2018〕2号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也依据该文按88元/工日进行编制,发承包双方就人工费调差基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日,可推算基准日期为2019年1月5日,截止当日最新发布的关于人工工资单价的文号为汕建发〔2018〕17号,其中规定一般计税的人工单价为91元/工日,故人工费调差的基准价应为91元/工日。承包人认为,投标时虽然已发布汕建价发〔2018〕17号文件,但招标文件第13.8.2条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中规定了投标人应按照汕建价发〔2018〕2号文编制人工工日单价,其中规定的一般计税的人工单价为88元/工日,同时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人工费也为88元/工日,故应以人工费88元/工日为基数进行人工费用的调差。

我站认为,汕建价发〔2018〕17号文件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发包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已知晓人工工日单价已调整为91元/工日,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执行汕建价发〔2018〕2号文按88元/工日计价,且本工程为“双限价”招标,招标控制价的人工费单价也采用88元/工日计价,故本工程人工费调差的基准价应按88元/工日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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