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58)关于招商便道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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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显示,为加速推进园区配套道路工程建设,发包人制定了临时过渡方案,在园区配套道路工程旁建设招商便道、供电、供水、污水设施等。承包人完成上述施工内容后,发承包双方就招商便道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商便道完工后主要发挥施工便道作用,实际并未充分发挥招商作用,故不应另外计取招商便道费用。

承包人认为,招商便道是按照发包人指令完成合同范围以外新增的施工任务,费用不应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依据上传资料,招商便道为招标范围外增加工程,但承包方仅提供政府部门的相关会议纪要,未能提供发包人签发招商便道施工的工程联系单或变更通知等相关资料,无法核实事实。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虽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但可以依据其他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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