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要求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以下简称“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发承包双方就计算该文件规定配备的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文件发布前,水泥搅拌桩施工桩机上已推行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且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类型基本一致,是质量监控手段的更新升级换代,并非新增监控手段,费用应与旧监测系统费用一样在预算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承包人认为,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水泥土搅拌桩项目全程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相关费用应按照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我站观点
经核实,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并非完全一致,若本工程水泥搅拌桩施工机具已已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但需通过增加传感器部件、升级软件(含检测设备固件、平台软件模块等所有与自动监控设备联动运行所必需的软件)的方式达到文件要求得,即可计算系统升级改造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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