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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住建规范〔2023〕18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 作,保证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现将《上海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2023 年 11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 备案)、抽查。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建 设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 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 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1 — 第 三 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 设计管理中心)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各区建设管理部 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级建设管理部门)的消防设 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 站)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区级建设管理部门的消防验 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进行指导。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以 下简称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 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以下简称消防专家)库建 设和管理工作。 区级建设管理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 四 条 本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和抽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消防设计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以下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审查,具体由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协助实施: — 2 — 1.市级立项的建设工程;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 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 5.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6.政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询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意见 的其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 区级建设管理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住房城乡 建设管理委负责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计审查工作。 (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1.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由市安质监总站承担质量安 全监督的建设工程和地铁、轨道交通(含市域铁路)、隧道等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具体由 市安质监总站协助实施。 2.除第1项所列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的 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 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另行规定。 第 五 条 本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 简称建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 — 3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或从本市消防专家库中聘请消防 专家协助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含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下同)现场检查和评定,所需经费列入 本部门预算。 受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和消防专家不得与项 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 六 条 新颁布的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 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 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 七 条 建设管理部门办结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后 ,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或将电子文档推送同级消防救援 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图、竣工图、消防设 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建设管理部门审核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 或其他消防救援难度较高的建设工程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 机构意见。 第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建设、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 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 4 —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 九 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 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 十 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办理其他建设工程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 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 防产品和防火性能满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 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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