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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工作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 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 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 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 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 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实施 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绿化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由主管部 – 2 – 门委托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指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抽查、抽 测为主要方式,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对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督促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的发生,应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的“园林绿化工 程监管模块”(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建立工程“双随机”监 管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公开化。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持有主管部门行政执 法证或监督员证的监管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开展园林 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监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表》(附 件 1,以下简称检查表)开展施工现场抽查、抽测; (二)监督工程验收情况,重点监管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 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3 –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六)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应在 5 个工作 日内登录“项目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建 设、监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施工单位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 推送项目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第九条 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前,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 目实际,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 2),明确监 督主要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重点及抽查频次等,并组织建设、 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召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底 会,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监管项目 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对合同工期少于 3 个月的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 3 次。监督检查重点如下: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及管理用房、公厕等 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 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制定《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检查事项清单》(附件 3),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 – 4 – 各方责任主体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事项。清单公布后,监管部 门方可进入现场实施检查,监管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检查情 况,如实填写检查表,并经项目经理和总监签字确认。责任人不 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检查存在问题应锁定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根据检查表记录的检查问题,通过“项 目监管系统”形成抽查抽测记录,并汇总施工现场其他需整改的 施工内容,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责令 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应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完成质量安全隐患 整改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项目监管 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并在责任主体反馈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抽查抽测发现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质量 隐患,或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 版)》(建质规〔2022〕2 号)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监管部门应责令该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停工改正(或停止使用), 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 部门应责令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面停工改正: (一) 园林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单位工程主要受力构件混 凝土强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强度标准值要求的; (二) 工程项目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 – 5 – 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三) 工程项目存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 的。 对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的,监管部门在责 任单位提交整改情况反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派员现场复查,复 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五条 对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项目 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附件 4),约谈责任单位法 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 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 3 个月及以 上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监管部门提出项目中止 监督申请,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中止监督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实,核实通过后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 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 5)。工程项目已符 合上述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条件,但相关责任单位不主动 办理中止监督申请的,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项目复工前,建设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监管部门报告 后,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恢 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 6)。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预验收 5 个工作日前,将预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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