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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 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健全我省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管理体制,建立计价依据与市场变化的联动 机制,提高计价依据适用性,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好的计价服 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态调整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进行局部修订和内容补充。 我省施行的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办法、费用定额、 工期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相关文件等计价依 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 第三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采取省市联动、行业共编、 适时发布的工作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指导计价 依据动态调整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计价依据 动态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 称“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意 见的征集汇总工作。 第二章 意见征集 第四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意见征集一般分为年度征集 和日常征集,对于热点、难点、急需解决问题,可灵活开展 专项意见征集。年度征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 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日常征集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 第五条 建设、施工、造价咨询、设计、监理、高校、 科研院所以及与造价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意见 征集活动。 第六条 参与意见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计价依据 问题反馈表》(附件1)。提出具体修编或者增补建议的, 应同时提供相关详细数据、测算过程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动 态调整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每季度初 5日前将本市 行政区域内上季度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填写 《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附件2),同附件 1 一并报 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三章 发布实施 第八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按照准备、编制初稿、意见 征集、修改送审、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六个步骤开展工作。 (一)准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具有一定工 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对征 集的问题进行汇总和梳理,筛选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意见, 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编的原则拟定工作大纲。工作大纲主 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清单、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 费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研、广泛 2 收集数据,编制完成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初稿。对编制中 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选取典型工程开展水 平测算。 (三)意见征集:编制组形成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初 稿后,公开征求意见。 (四)修改送审: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后, 形成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送审稿。送审资料应包括正文、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五)审查报批: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专家对 编制组提交的送审稿进行审查、论证,形成报批稿。 (六)批准发布:报批稿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发 布并在官网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调 整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每次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完成后,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总站应将意见征集反馈表、编制过程文件、发布文件 等基础资料和成果存档。 第十一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发布后,省市造价管 理机构应适时开展宣贯培训。 第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是否执行计 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若约定执行,应同时约定相应的计价 方法。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 计取按合同签订时的计价依据执行。 3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工程造价领域相关 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反馈调整意见建 议,参加编制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 激励。 第十四条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明确征集渠道,丰富工作手段,加强计价依据意见征集的宣 传动员和搜集整理,做好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的实施指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文件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 2.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 4 附件 1 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 填表日期: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造价咨询企业 □其他单位 □个人 填表人信息 工作单位 城 市 姓 名 联系电话 □概算定额 □预算定额 □计价办法 □费用定额 □工期定额 问题分类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工程造价类政策文件 □房屋建筑 □装饰装修 □市政工程 □安装工程 所属专业工程 □园林绿化 □仿古建筑 □装配式建筑 □城市轨道交通 □房屋修缮工程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 定额章节编号 或政策文件文号 建议修改内容 修改依据 建议增加内容 增加原因 相关详细数据 测算过程及 其他证明材料 (可另附页) 注:1.一个(一类)问题填写一张表格。 2. 建议修改或增加内容应注明定额章节编号或政策文件文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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