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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0 A 47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864—202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监督检查技术规 范 2023-10-30发布 2023-11-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3864—2023 目 次 前言 .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规定 .2 5检查程序 .3 6检查方法 .3 7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3 8检查记录及报告 .4 附 录 A (规范性)防雷监督检查表格式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 录 B (资料性)防雷监督检查技术报告式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 考 文 献 .7 I DB21/T 3864—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市防雷减灾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丹、王春雁、王刚、王淑一、李锐、王洪祥、周龙、刘忻、李想、胡毅、陈 婧慈、孙洁等。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辽宁省气象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常德街 69 号,联系电话:024-83862064;大连市防雷减灾中心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气象街 2 号,联系 电话:0411-82651636) II DB21/T 3864—202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监督检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监督检查的一般规定、检查组织、检查程序、检查方法、检 查内容和技术要求、检查记录及报告等。 本文件适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监督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2937-20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34312-2017 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 GB/T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QX/T 400-2017 防雷安全检查规程 QX/T 309-2015 防雷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气象局第 41 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explosive andfire hazardous place 凡用于生产、加工、储运和运输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等物质的场所。 [来源:GB32937-2016,定义3.1] 3.2 雷电防护装置 lighting protection system LPS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 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来源:GB50057-2010,定义2.0.5有修改] 3.3 接闪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 [来源:GB50057-2010,定义2.0.8] 3.4 引下线 down-conductor system 1 DB21/T 3864—2023 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传导至接地装置的导体。 [来源:GB50057-2010,定义2.0.9] 3.5 接地装置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用于传导雷电流和静电并将其流散入大地。 [来源:GB32937-2016,定义3.7] 3.6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元件。 [来源:GB50057-2010,定义2.0.29] 3.7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lightning disaster emergency pre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雷电灾害而采取的防雷减灾计划或方案。 [来源:QX/T245-2014,定义2.1] 4 一般规定 4.1 防雷分类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分类按照 GB/T32937-2016 第 4 章的规定。 4.2 检查组组建 任务下达部门组建监督检查组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建监督检查组实施工作。 4.3 检查组成员 监督检查组成员至少配备 1名为雷电防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检查组成员应与被监督检查单位 无利害关系,并且承诺对在监督检查期间获得的资料信息进行保密。 4.4 基本要求 4.1.1 监督检查组应制定年度防雷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4.1.2 监督检查组应建立防雷监督检查档案,包括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监督检查报告等。 4.1.3 监督检查组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保管好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得的资料、数据,按照法律法 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客观准确地出具监督检查结论,并对所出具的检查结论负责。 4.1.4 监督检查组应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任务下达部门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整改防雷安全隐患, 及时申请复检。 4.1.5 监督检查组应检查防雷安全管理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技术要求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 测情况。 4.1.6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现场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 4.1.7 监督检查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参见中国气象局第 41 号令附表 1规定,执法记录仪、录音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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