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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 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装修改造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是 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 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 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 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需到 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 装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变动(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 使用功能调整、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 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配套的具 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 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施工过程管 理.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审 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 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消防审验主管部 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承接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明确或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各种保 障,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2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 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市(州)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 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 管理权限,并报省厅备案.原则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备案与抽查机构应与颁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属地一致;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划分管理. 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原则上 应与主体建筑的审查验收承办机构一致. 第七条各市、州住建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暂 行规定》和《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分级原 则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的分工分级方案、地方性工作办法和工作 技术要点. 对除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备案,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从“湖北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及各市、州成立的专家库 中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将专家意见装订成册,协同其电 子文本,及时报省厅备案.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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