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汇总!附全文PDF下载。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5G367-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

  • 规范/图集名称:《15G367-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
  • 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图集

15G367-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

内容简介

15G367-1《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为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专项编制项目,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地区抗震设计的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

本图集编制了剪力墙结构常用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双跑楼梯和剪刀楼梯,图集中归纳了常用建筑开间所对应的梯段板类型,双跑楼梯和剪刀梯层高均选取了2800mm、2900mm、3000mm,开间净宽双跑楼梯选取2400mm和2500mm,剪刀梯选取2500mm和2600mm;设计选用相同类型不同净宽的楼梯时可调整选用或参考选用。

本图集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及实际工程经验编制,提供了常用尺寸构件的深化设计详图,符合当前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可供设计直接选用或参考使用,生产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及图集进行生产,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及图集提供的连接构造施工。

规范目录

目录 1
总说明 3
楼梯选用表 7
1 双跑楼梯 8
ST-28-24 8
ST-28-24安装图 8
ST-28-24模板图 9
ST-28-24配筋图 10
ST-28-25 11
ST-28-25安装图 11
ST-28-25模板图 12
ST-28-25配筋图 13
ST-29-24 14
ST-29-24安装图 14
ST-29-24模板图 15
ST-29-24配筋图 16
ST-29-25 17
ST-29-25安装图 17
ST-29-25模板图 18
ST-29-25配筋图 19
ST-30-24 20
ST-30-24安装图 20
ST-30-24模板图 21
ST-30-24配筋图 22
ST-30-25 23
ST-30-25安装图 23
ST-30-25模板图 24
ST-30-25配筋图 25
双跑楼梯关节详图 26
双跑楼梯关节详图(一) 26
双跑楼梯关节详图(二) 27
2 剪刀楼梯 28
JT-28-25 28
JT-28-25安装图 28
JT-28-25模板图 29
JT-28-25配筋图 30
JT-28-26 31
JT-28-26安装图 31
JT-28-26模板图 32
JT-28-26配筋图 33
JT-29-25 34
JT-29-25安装图 34
JT-29-25模板图 35
JT-29-25配筋图 36
JT-29-26 37
JT-29-26安装图 37
JT-29-26模板图 38
JT-29-26配筋图 39
JT-30-25 40
JT-30-25安装图 40
JT-30-25模板图 41
JT-30-25配筋图 42
JT-30-26 43
JT-30-26安装图 43
JT-30-26模板图 44
JT-30-26配筋图 45
剪刀楼梯节点详图 46
剪刀楼梯节点详图(一) 46
剪刀楼梯节点详图(二) 47




16J502-4 内装修—细部构造

附件大小:25.24MB
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标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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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18-03-30
最后更新:2021-11-01
资源简介/截图:

彩色高清完整版16J502-4图集,PDF格式,实行日期:2016年6月1日,统一编号:GJBT-1379。

1编制依据
1.1本图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函[2012]131号“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的通知进行编制
1.2本图集依据下列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
《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2008
2适用范围
2.1本图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小于或等于8度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室内装修中各种部品的构造做法。
2.2本图集供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施工安装人员使用
3编制原则
3.1本图集的编制力求创新、结合国情,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展,改善使用环境的需要。图集内容除保留了原图集中技术成熟仍适用的部分外,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及做法,供设计师选用或参考
3.2本图集收集、提炼了目前国内室内装修工程的实践经验,对室内装修工程涉及的室内装修中各种部品的构造做法和相关设计说明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详尽的编制
3.3本图集编入了室内装饰装修新材料、新技术的做法,并符合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3.4装饰装修中钉、挂、吊是最基础的施工工艺,这些工艺的完好体现,决定于栓、、紧固件的选择与使用,其通用件的规格尺寸、品种、使用范围、安装条件都有严格的国家标准,这类资料散落在各种手册中,查找不便,本次将室内设计常用的紧固件技术资料汇集到一起,供设计师选用或参考。
3.5室内装饰装修中的各种部品构造做法均应符合我国现行标准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4图集内容
4.1本图集是《内装修》系列图集分册之一
4.2本图集主要包括十三个部分内容:A轻质隔墙挂物;B固定家具;C一体化照明;D卫生洁具、卫浴设施及卫浴五金配件;E室内门;F建筑构件防护部品;G柱式;H隔扇;装饰壁炉;K室内装修伸缩缝构造;L成品隔墙;M紧固件;N晾衣架4.3为方便使用者了解、掌握、合理选用构造详图,本图集中十三个部分均包括分部说明和构造详图。分部说明的内容针对性强,对部品进行解释,对其特点、分类、安装要求等进行详尽的说明;构造详图的内容采用详图与选用表相结合的编制方式尽可能的呈现细部装修特点

内容索引:

目录 1
总说明 3
A 轻质隔墙挂物
轻质隔墙挂物说明 A01
轻质隔墙挂物(橱柜) A03
轻质隔墙挂物(壁柜) A04
轻质隔墙挂物(电视) A05
B 固定家具
固定家具说明 B01
服务台构造及安装 B02
吧台构造及安装 B04
座椅构造及安装 B05
C 一体化照明
一体化照明说明 C01
反光灯槽构造做法 C02
光带构造做法 C03
发光槽构造做法 C04
发光顶棚构造做法 C05
发光装饰墙构造做法 C06
装饰模块应用构造做法 C07
D 卫生洁具、卫浴设施及卫浴五金配件
卫生洁具、卫浴设施及卫浴五金配件说明 D01
卫生洁具选用表 D02
卫浴设施选用表 D13
卫浴五金配件选用表 D16
E 室内门
室内门说明 E01
室内门立面图(一) E02
室内门安装构造 E03
室内门立面图(二) E05
室内门安装构造 E06
室内门五金配件 E08
F 建筑构件防护部品
建筑构件防护部品说明 F01
墙体转角护角做法 F02
护墙扶手做法 F06
G 柱式
柱式说明 G01
中国传统柱础样式 G02
西方古典柱式 G05
塔斯干柱式 G06
陶立克柱式 G07
爱奥尼克柱式 G08
科林斯柱式 G09
H 隔扇
隔扇说明 H01
隔扇样式 H02
隔扇做法详图 H05
花罩做法详图 H07
J 装饰壁炉
装饰壁炉说明 J01
装饰木质壁炉及构造 J02
装饰石膏壁炉及构造 J03
现代装饰石材壁炉及构造 J05
现代装饰壁炉及构造 J06
K 室内装修伸缩缝构造
室内装修伸缩缝说明 K01
楼(地)面伸缩缝(嵌l型金属条)做法 K02
楼(地)面伸缩缝(嵌L型金属条)做法 K03
L 成品隔墙
成品隔墙说明 L01
成品隔墙案例 L02
成品隔墙选用表 L03
成品隔墙构造 L04
M 紧固件
紧固件说明 M01
紧固件选用表 M02
N 晾衣架
晾衣架说明 N01
相关技术资料 108




GB/T51446-2021 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标准

  • 规范/图集名称:《GB/T51446-2021 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版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钢管混凝土规范

GB/T51446-2021 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告、电力、港口等工程中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 语和符号
2.1术语 .
2.2 符号
3基本规定 .
3.1 – -般规定
3.2作用与作用组合
3.3构造规定
4材料.
4.1 钢材
4.2 混凝土
4.3连接材料
4.4 防护材料
5结构分析…..
5.1–般规定
5.2计算指标
5.3 分析方法
6钢管混凝 土桁式混合结构承载力计算…
6.1 – -般规定
6.2 受压、受拉、受弯承载力计算…
6.3受剪承载力计算
7钢管混凝土加劲混合结构承载力计算..
7.1–般规定
7.2单肢结构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3四肢结构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4六肢结构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5 长细比影响下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6 长期荷载作用下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7 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7.8拱形结构 承载力计算
8节点设计
8.1–般规定
8.2 钢管混凝土桁式混合结构节点…..
8.3钢管混凝 土加劲混合结构柱-梁连接节点.
8.4 基础与支承节点构造
8.5 节点抗疲劳设计
9防护设
9.1 – -般规定
9.2 防腐设计
9.3 防火设计
9.4防撞 击设计
10 施工和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2 制作与安装.
10.3钢管内混凝土施工.
10. 4钢管外混凝土施工….
10.5检测与验收
附录A钢管混凝 土混合结构的材料本构模型
附录B轴心受压钢管混凝土构件的稳定系数
附录C钢管混凝 土加劲混合结构的长期荷载影响系数
附录D柑贯焊接节 点的热点应力集中系数
附录E单肢钢管 混凝土加劲混合结构的耐火极限.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GB55008-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08-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4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混凝土规范

GB55008-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3.1.7、3.3.2、4.1.3、4.1.4、4.2.2、4.2.3、8.5.1、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条

2.《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50077-2017第3.1.7、5.1.1、5.4.3、6.1.1(1、3、4)、6.1.3、6.1.12、6.8.5、6.8.7条(款)

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第3.1.3、3.1.4、3.1.5、3.1.6、3.1.7条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第6.1.2条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

6.《混凝土电视塔结构设计规范》GB 50342-2003第4.1.4、5.2.2、6.2.1、6.2.2、8.1.2、8.1.3、8.1.4条

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2018第4.2.2、5.3.1条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4.1.2、5.1.3、5.2.2、6.1.3、6.4.10、7.2.4(2)、7.2.10、7.6.3(1)、7.6.4、8.1.3条(款)

9.《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69-2011第3.0.4、3.0.5、5.2.1、5.4.3、5.4.8、5.5.1、5.6.2、8.0.3、11.2.2条

10.《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第3.1.8条

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第6.1.3、11.1.4条

1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8.1、3.9.1、3.9.3、3.9.4、4.2.2、4.3.1、4.3.2、4.3.12、4.3.16、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7、8.1.5、8.2.1、9.2.3、9.3.7、10.1.2、10.2.7、10.2.10、10.2.19、10.3.3、10.4.4、10.5.2、10.5.6、11.1.4条

1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第3.0.6、4.1.3、5.1.7、5.1.8、6.0.1、7.0.4条

14.《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2010第3.2.1条

15.《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 22-2012第3.2.1条

1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第1.0.3、3.1.10条

1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第6.2.5条

1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第3.1.7条

1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10第3.0.2条

20.《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16第3.1.1、3.2.1、6.3.7条

21.《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11第3.1.2、3.1.3条

2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6第3.0.5条

23.《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2014第3.1.3、3.1.5条

24.《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2006第3.2.4、3.2.5、7.1.1、7.3.1、7.3.4、7.4.1、8.1.4、8.2.2条

2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5.3.13、6.1.2、6.3.1、6.3.4、7.1.2、7.3.1、7.3.3、9.3.1、9.3.5条

26.《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13第4.3.15条

27.《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17第4.1.5、6.2.5、6.2.10、7.0.2条

28.《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2009第3.0.4、4.2.3条

29.《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第3.0.1条

30.《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2011第3.2.3、6.0.7、6.0.8条

3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2015第3.2.2、7.0.6条

32.《人工碎卵石复合砂应用技术规程》JGJ 361-2014第8.1.2条

33.《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 366-2015第4.1.6、4.2.3条

3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 369-2016第4.1.1、4.1.6条

35.《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3-2016第4.1.8条

36.《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7-2017第4.1.3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材料
3.1 混凝土
3.2钢筋
3.3其他材料
4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结构体系
4.3结构分析
4.4构件设计
5施工及验收.
5.1 一般规定.
5.2模板工程
5.3 钢筋及预应力工程..
5.4 混凝工程
5.5 装配式结构工程
6维护及拆除
6.1-.般规定
6.2 结构维护
6.3结构处置
6.4 拆除




GB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木结构规范

GB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本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木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5-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第3.1.3、3.1.12、4.1.6、4.1.14、4.3.1、4.3.4、4.3.6、7.4.11、7.7.1、11.2.9条
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第4.2.1、4.2.2、4.2.12、5.2.1、5.2.2、5.2.7、6.2.1、6.2.2、6.2.11、7.1.4条
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2012第4.1.1、7.1.10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材料
4设计
4.1 结构体系
4.2构件设计
4.3连接设计
4.4 抗震抗风设计
5防护与防
5.1防水防潮
5.2防白蚁危害
5.3防腐
5.4防火
6施工及验收
7维护与折除




GB55006-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06-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钢结构规范

GB55006-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除下列工程外, 钢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公路、铁路桥梁;
2压力容器、化工容器、燃气管道;
3水利、水工、水运和航道工程。

钢结构工程建设应遵 循下列原则:
1满足适用、经济和耐久性要求;
2提高工程建设质 量和运营维护水平;
3符合国家节能、 环保、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4符合建筑技 术的发展方向,鼓励新技术应用。

现批准《钢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6-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

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第3.0.6、4.1.3、4.1.7、4.2.1、4.2.3、4.2.4、4.2.5、4.2.7、9.2.2、10.2.3条

3.《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 50135-2019第5.1.2、7.1.5条

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第3.7.2(3)、5.1.1、7.7.7、8.2.14、8.2.15、9.2.3(1)、9.2.15(2)、10.2.7、10.2.10、10.2.15、11.2.8、12.2.7、13.2.8、22.2.4、22.2.9、22.2.11、22.4.5、24.2.4、24.2.11、24.3.5条(款)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2020第4.2.1、4.3.1、4.4.1、4.5.1、4.6.1、4.7.1、5.2.4、6.3.1、8.2.1、11.4.1、13.2.3、13.4.3条

6.《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11第4.1.1、4.2.3、5.1.2、5.5.3(3)、6.4.2条(款)

7.《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第4.0.1、5.7.1、6.1.1、8.1.8条

8.《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75-2012第11.2.4、11.2.6条

9.《钢筒仓技术规范》GB 50884-2013第4.1.1、4.2.2、5.1.2、6.1.2条

10.《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6-2013第5.3.2、6.1.7、9.1.8(5)、9.6.12(9)条(款)

11.《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第3.1.2、8.1.2条

1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4.2.5条

13.《高耸结构工程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3-2016第4.5.1、5.2.5、5.7.4条

14.《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第3.1.8、3.4.5、4.3.1、4.4.1、4.4.2条

15.《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第3.1.7、4.3.1、6.1.2、6.2.6、6.4.5、6.4.8条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第3.6.1、3.7.1、3.7.3、5.2.4、5.3.1、5.4.5、6.1.5、6.4.1、6.4.2、6.4.3、6.4.4、7.5.2、7.5.3、8.8.1条

17.《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2010第3.1.2、3.1.8、4.4.3、5.1.4、5.1.5条

18.《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2011第3.2.1、4.5.3、12.0.2条

19.《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第5.1.2、5.1.5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材料
4构件 及连接设计
4.1普通钢构件
4.3不锈钢构件
4.4 钢结构连接
4.6构造要求
5结构设计….
5.1门式刚架轻型房 屋钢结构….
5.2多层 和高层钢结构
5.3大跨度钢结构
5.4塔桅钢结构…
5.5钢简 仓结构
5.6城市钢桥
6抗震与防护设……
6.1 抗震设计
6.2隔震与减震设计
6.3防护设计
7施工及验收….
7.1 制作与安装.
7.2 焊接
7.3验收

8维护与拆除
8.1维护
8.2结构处置
8.3拆除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丨闽建消〔2022〕3号

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联 系 人:张荣良

联系电话:0591-87330391

邮 箱:zjtxfc2021@sina.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1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 》全文预览

1  基本原则

1.1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3)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4)具有《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及《福建省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第二十二条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2  建筑专业技术审查

2.1、消防分类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1)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1、5.1.1条、附录A进行审查。
2)民用建筑: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进行审查。
3)工业建筑:审查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3.1.2、3.1.3、3.1.4、3.1.5条进行审查。
(2)城市交通隧道:审查城市交通隧道分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1、12.1.2条进行审查。

2.2、总平面布局

(1)防火间距

1)审查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及相互之间,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3.4.2、3.4.3、3.4.4、3.4.5、3.4.6、3.4.8、3.4.10、3.5.1、3.5.2、3.5.3、3.5.4、5.2.2、5.2.3、5.2.4、5.2.5、5.2.6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2.11条进行审查。
2)审查加油站、加气站内建筑物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重要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4.0.4、4.0.5、4.0.6、4.0.7、4.0.8、4.0.9、4.0.10、5.0.10、5.0.11、5.0.12、5.0.13、5.0.14、5.0.15条进行审查。
3)审查“U”形或“山”形厂房、天桥、连廊或其它方式连接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7、5.2.2条进行审查。

(2)消防车道
1)审查消防车道的设置条件、形式和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回车场、承载能力、标识设置、与其他车道连通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1.10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3.1、4.3.2、4.3.3条及《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8.1、9.8.2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车道利用市政道路时,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是否征得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园林等部门同意。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9条进行审查。

(3)消防救援场地

1)审查消防救援场地设置条件、平面布置、尺寸、承载能力及建筑首层楼梯入口和外墙消防救援窗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7.2.2、7.2.3、7.2.4、7.2.5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是否有影响登高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进行审查。

2.3、耐火等级

(1)审查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2.10、3.2.11、3.2.12、3.2.13、3.2.14、3.2.15、3.2.16、3.2.17、3.2.18、3.2.19、5.1.2、5.1.3、5.1.3A、5.1.4、5.1.5、5.1.6、5.1.7、5.1.8、5.1.9条进行审查。

(2)审查城市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及其附属设施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3、12.1.4条进行审查。

(3)审查特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
1)审查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的隔墙、楼板和门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2条进行审查。
2)审查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隔墙、楼板和门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2条进行审查。

3)审查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的隔墙,电影放映室、卷片室的隔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1条进行审查。

4)审查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非居住建筑内的厨房,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等特殊房间或部位的隔墙和楼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3条进行审查。
(4)审查柱间支撑、楼盖支撑、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1条进行审查。
(5)审查钢结构是否按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2.1、3.2.2、3.2.3、3.2.4、3.2.5、3.2.6条进行审查。

(6)审查钢结构构件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2条进行审查。

(7)审查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9条及《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3、3.1.5、4.1.2、4.1.3、4.1.4、4.1.5、4.1.6条进行审查。

(8)审查铝合金结构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第10.4.2条进行审查。

(9)审查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1.0.1、11.0.2条及《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17第10.2.1、10.2.2、10.2.3、10.2.4条进行审查。

2.4、平面布置

(1)防火分区
1)审查厂房的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应关系和防火分区扩大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3.3.3条进行审查。
2)审查仓库的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应关系和防火分区扩大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2、3.3.3条进行审查。
3)审查民用建筑的高度、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应关系和防火分区扩大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5.3.1A、5.3.2、5.3.3、5.3.4、5.3.5、5.3.6条进行审查。
4)审查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1、5.1.2、5.1.3、5.1.4、5.1.5条进行审查。
5)审查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以及设置中庭等上下层贯通空间时其防火分区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划分水平、竖向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构件和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进行审查。
6)审查规范中特别指出防火分区的设置,如:医院洁净手术部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第12.0.1、12.0.2、12.0.3条进行审查。
7)审查城市交通隧道地下设备用房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10条进行审查。
(2)设备用房
1)审查建筑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锅炉房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2014(2018年版)第3.2.6、3.4.11、4.2.1、5.4.12条进行审查。
2)审查民用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3.1.10、4.1.1、4.2.4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9条进行审查。
3)审查建筑内锅炉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5、5.2.3、5.4.12、5.4.15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1.1条进行审查。
4)审查建筑内消防水泵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6、8.1.8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2.4条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2条进行审查。
5)审查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7、8.1.8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3.1.9、4.2.4条进行审查。
6)审查建筑内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灭火设备室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进行审查。
(3)人员聚集场所
审查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8、5.4.9条进行审查。
(4)特殊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高层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的避难间等场所,审查其设置位置、层数、建筑耐火等级、安全出口、房间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5.4.4B、5.4.5、5.5.24、5.5.24A条进行审查。
(5)商业服务网点
审查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满足术语的定义标准,建筑面积、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5.4.11条进行审查。
(6)工业建筑附属用房
1)审查工业建筑内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变配电室(站)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6、3.3.8、3.6.8、3.6.9、4.1.4、6.2.7条进行审查。
2)审查工业建筑附属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3.3.9条进行审查。

2.5、防火构造

(1)防火墙
1)审查防火墙是否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以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1、6.1.2、6.1.3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是否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7条进行审查。
3)审查防火墙设置位置及门、窗、洞口的开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3、6.1.4、6.1.5条进行审查。
(2)防火隔墙和楼板
审查防火隔墙的设置位置、耐火极限,楼板的耐火极限及门、窗、洞口的开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3.3.5、3.3.6、3.3.7、3.3.9、3.6.9、3.6.10、5.3.2、5.3.5、5.3.6、5.4.5、5.4.7、5.4.9、5.4.10、5.4.11、5.4.12、5.4.13、5.5.6、5.5.10、5.5.23、5.5.24、5.5.28、6.2.1、6.2.2、6.2.3、6.2.4、6.2.5、6.2.7、6.4.4、6.4.14、7.3.6条进行审查。
(3)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
1)审查防火门、防火窗的类别、开启方式、设置部位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3.4.1、3.6.10、3.7.3、3.8.2、3.8.3、3.8.8、5.2.2、5.3.2、5.3.5、5.3.6、5.4.5、5.4.7、5.4.9、5.4.12、5.4.13、5.4.14、5.5.6、5.5.9、5.5.23、5.5.24、5.5.25、5.5.26、5.5.27、5.5.32、6.5.1、6.5.2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耐火极限、最大允许宽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14(2018年版)第3.3.1、3.4.1、5.2.2、5.3.2、5.3.3、6.2.3、6.5.3条进行审查。
(5)建筑竖井
1)审查竖井是否分类并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层间防火封堵、开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5016-2014(2018年版)第6.2.9条进行审查。
2)审查普通电梯井与消防电梯井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5016-2014(2018年版)第6.2.9、7.3.6条进行审查。
(6)建筑外墙上窗间墙、防火挑檐和幕墙
1)审查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是否设置实体墙或防火挑檐,审查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是否设置实体墙,相应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进行审查。
2)审查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处是否采取防火措施,以及相应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6条进行审查。
(7)防火封堵
建筑缝隙封堵,包括楼板与楼板间、楼板与防火分隔墙侧面、防火分隔墙与楼板下侧等缝隙封堵,应审查封堵部位构造基层材料、封堵材料和封堵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9、6.3.4、6.3.6、6.7.9、11.0.9条,《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第4.0.1、4.0.2、4.0.3、4.0.4、4.0.5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4.3条进行审查。
(8)建筑内部装修
1)审查装修工程是否改变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条件,判定其变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不同部位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4.0.3、4.0.4、4.0.5、4.0.6、4.0.7、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4.0.15、4.0.16、4.0.17、4.0.18、4.0.19、4.0.20、5.1.1、5.1.2、5.1.3、5.2.1、5.2.2、5.2.3、5.2.4、5.3.1、5.3.2、6.0.1、6.0.2、6.0.3、6.0.4、6.0.5条进行审查。
3)审查装修工程的安全疏散体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条进行审查。
(9)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审查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隔离、防护层、防火封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7.10、6.7.11、6.7.12条进行审查。
2)审查建筑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10条进行审查。

2.6、疏散与避难

(1)安全出口与疏散门
1)审查安全出口所通向的安全区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5.5.11、5.5.13A、5.5.17、5.5.19、5.5.22、5.5.23、5.5.24条进行审查。
2)审查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形式、位置、数量、净宽度、间距、开启方向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1、3.7.2、3.7.3、3.7.4、3.7.5、3.8.1、3.8.2、3.8.3、3.8.4、3.8.5、3.8.6、5.5.2、5.5.8、5.5.9、5.5.10、5.5.11、5.5.15、5.5.18、5.5.19、5.5.20、5.5.21、5.5.25、5.5.26、5.5.28、5.5.30、6.4.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是否设置防护挑檐及挑檐的宽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进行审查。
4)审查建筑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3.3.9、5.4.4、5.4.7条进行审查。
(2)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
1)审查疏散走道、疏散门、避难走道的宽度、疏散距离、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5、5.5.15、5.5.17、5.5.18、5.5.19、5.5.20、5.5.21、5.5.29、5.5.30、6.4.14条进行审查。
2)审查避难走道的设置条件、位置、出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6.4.14条进行审查。
(3)疏散楼梯与楼梯间
1)审查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6、3.8.7、5.5.10、5.5.12、5.5.13、5.5.13A、5.5.14、5.5.17、6.4.4条进行审查。
2)审查疏散楼梯(间)的梯段净宽度、平台宽度、扶手配置、疏散门开启方向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8、 5.5.20、5.5.21、6.4.5、6.4.6、6.4.7、6.4.8、6.4.9条进行审查。
3)审查疏散楼梯间的防烟措施、围护结构耐火极限、疏散门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5.5.10、5.5.14、6.4.1、6.4.2、6.4.3、6.4.4条及《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2、3.1.3、3.1.4、3.1.5、3.1.6、3.1.7条进行审查。
4)审查楼梯间设置是否符合人员连续疏散要求,除避难层、首层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错位设置外,楼梯间在其它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10、5.5.23、6.4.4条进行审查。
5)审查地上、地下共用的楼梯间在首层处是否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4条进行审查。
6)审查室外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10、3.7.6、3.8.6、5.3.6、5.5.5、6.4.5、6.4.9条进行审查。
7)审查楼梯间管线穿墙及开口(外窗)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6.4.2条及《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4.3.5、4.3.6条进行审查。
8)审查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形式、面积、防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2、6.4.1、6.4.3、8.5.1条进行审查。
(4)避难层
审查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是否设置避难层,及其设置楼层、平面布局、防火分隔、围护结构耐火等级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5.5.31、6.7.2条进行审查。
(5)避难间
审查避难间的设置楼层、平面位置、面积、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5.5.24A、5.5.32、6.7.2条进行审查。
(6)消防电梯
1)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以及消防电梯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1、7.3.2、7.3.4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内部装修材料、运行功能、是否直通室外或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3、7.3.5、7.3.8条进行审查。
(7)消防救援窗
审查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以及消防救援窗开口尺寸、距室内地面的高度、间距、形式、设置数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4、7.2.5条进行审查。
2.7自然防排烟
(1)审查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在相应的房间或部位设置自然防烟、自然排烟设施。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3.2.3、3.2.4条进行审查。
(2)采用自然防烟方式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避难层等场所,配合暖通专业审查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位置、开启方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1、4.3.2、4.3.3、4.3.4、4.3.5、4.3.6、4.3.7条进行审查。
(3)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配合暖通专业审查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窗面积、位置、开启方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给排水专业技术审查

3.1消防水源

(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审查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用水量基本设计参数、火灾延续时间、室内外消火栓总用水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8.1.2、8.1.4、8.1.5、8.2.1、8.2.2、8.2.3、8.2.4、12.2.1、12.2.2(第1、2、3、5款)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1.1、3.1.2、3.1.3、3.1.4、3.2.1、3.2.2、3.3.1、3.3.2、3.3.3、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3.4.12、3.4.13、3.5.1、3.5.2、3.5.3、3.5.4、3.5.5、3.5.6、3.6.1、3.6.2、3.6.3、3.6.4、3.6.5、4.1.2、4.1.3、4.1.6、4.2.1、4.2.2、4.3.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10、5.0.11、5.0.12、5.0.13、5.0.14、5.0.15、5.0.16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2、7.1.4、7.1.5、7.1.8、7.1.15、7.1.1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2.1、7.2.2、7.2.3、7.3.1、7.3.2、7.4.1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3.1.2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3.1.1、3.1.2、4.2.2、4.2.3、4.2.4、4.2.5、4.2.6、4.2.7、4.2.8条进行审查。

(2)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其水量、水质、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枯水期水位时的取水条件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7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4.1、4.4.2、4.4.3、4.4.4、4.4.5、4.4.6、4.4.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水源的防冻措施及水质、水量保证措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1.2、4.1.4、4.1.5、4.1.6、5.2.4、5.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4.1、7.4.2(第5款)条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1.3条进行审查。

(4)消防水池应审查其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水位显示与报警、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3.10、4.3.1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5、7.1.17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4.2条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1.5、5.1.8条进行审查。

3.2、供水设施

(1)高位消防水箱应审查其设置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5.2.2、5.2.4、5.2.5、5.2.6、6.1.9、6.1.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3.1、10.3.2、10.3.3、10.3.4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3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5、4.5.16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吸水、供水方式、启动方式及其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5.1.3、5.1.4、5.1.6、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4、5.1.16、5.1.17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2.1、10.2.2、10.2.3、10.2.4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7.1、7.7.2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2.1、5.2.2、5.2.3、5.2.4、5.2.5、5.2.6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5.10、4.5.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泵房设置位置、排水设施、采暖与通风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6、8.1.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9、5.5.12、5.5.14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2、4.5.13、4.5.14条进行审查。
(4)审查稳压泵流量、扬程、启停压力设定及其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2、5.3.3、5.3.4、5.3.5、5.3.6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7条进行审查。
(5)审查水灭火系统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水泵结合器设置的数量、位置、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水泵结合器的类型及设计安装条件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3、8.1.11、12.2.2(第7款)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7.4.16(第3款)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4.1、10.4.2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2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5.1、7.5.2、7.5.3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4.1、5.4.2、5.4.3、5.4.4、5.4.5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9、4.5.20条进行审查。

3.3、室外消火栓系统

(1)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选择、进水管根数、压力、管径、阀门、倒流防止器、管材选用及连接方式等的设计,采用临时高压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还应审查稳压设施。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3、6.1.4、6.1.5、7.1.1、7.1.5、7.1.6、7.2.8、7.3.10、8.2.4、8.2.5、8.2.6、8.2.7、8.2.8、8.2.9、8.2.10、8.2.11、8.2.13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3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1.2条进行审查。
(2)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2、8.1.11、12.2.2条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2.10、7.2.11、7.3.1、7.3.2、7.3.3、7.3.4、7.3.5、7.3.6、7.3.7、7.3.8、7.3.9、7.3.10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给水管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1、8.1.2、8.1.3条进行审查。

3.4、室内消火栓系统

(1)审查系统选择、供水系统的压力形式(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8、6.1.9、6.1.10、6.1.11、6.1.12、6.1.13、6.2.1、6.2.2、6.2.3、6.2.4、6.2.5、7.1.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2.2条进行审查。
(2)审查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供水压力和系统分区,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等的设计。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8.1.6、8.1.7、8.1.8、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2.9、8.2.10、8.2.11、8.2.12、8.2.13、8.3.1、8.3.2、8.3.3、8.3.4、8.3.5、8.3.6、8.3.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0、7.1.11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6.1条进行审查。
(3)审查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消防软管卷盘的选型及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第8款)、5.5.23(第6款)、6.4.14(第6款)、7.4.2(第4款)、8.2.1、8.2.4、12.2.2(第8~10款)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4.10、7.4.11、7.4.12、7.4.13、7.4.14、7.4.15、7.4.16、10.2.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3(第3款)、7.1.9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6.2条进行审查。
(4)审查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
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2、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1、10.3.1、10.3.2、10.3.3、10.3.4、10.3.5条进行审查。

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分类、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等审查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审查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1.1、4.1.2、4.1.3、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3.1、4.3.3、12.0.1、12.0.2、12.0.3、12.0.4条及附录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第1、2款)、5.3.6(第4、8款)、5.4.7(第5款)、5.4.8(第3款)、5.4.12(第8款)、5.4.13(第6款)、6.5.3(第3款)、8.3.1、8.3.2、8.3.3、8.3.4、8.3.5、8.3.6、8.3.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3(第2款)、5.3.3、7.2.1、7.2.2、7.2.5、7.2.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2、7.2.3条及《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6.2、15.6.3、15.6.4条进行审查。
(2)根据设置场所的性质,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1.1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3.1、6.3.2、6.3.3、6.4.1、6.4.2、6.5.1、6.5.2、6.5.3条、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7.1.16、7.1.17、7.2.1、7.2.2、7.2.3、7.2.4、7.2.5、7.2.6、7.2.7、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0.10条进行审查。
(3)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管道水力计算、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9.1.1、9.1.2、9.1.3、9.1.4、9.1.5、9.1.6、9.1.7、9.1.8、9.1.9、9.1.10、9.2.1、9.2.2、9.2.3、9.2.4、9.3.1、9.3.2、9.3.3、9.3.4、9.3.5、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0.10条进行审查。

3.6、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1)审查消防水炮设置场所、系统选型、设计出水量、位置、数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第8款)、8.3.5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3.1.1、3.1.2、3.2.1、3.2.2、3.2.3、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11、4.6.1、4.6.2条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3.0.1、3.0.2、4.2.1、4.2.2、4.2.3、4.2.4、4.2.5、5.1.3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供水系统及压力、水炮射程、水泵接合器、末端试水装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2.10、4.3.2、4.3.10、4.3.11、4.3.12、4.3.13、4.3.14、4.3.15、4.4.3、4.4.4、4.5.2、4.5.3、4.5.19、4.5.20、4.6.3、4.6.4、4.6.5、4.6.6、4.6.7、4.6.8、4.8.1、4.8.2、4.8.3、4.8.4、4.8.5、4.8.6条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4.1.1、4.1.2、4.1.3、4.1.4、4.1.5、4.1.6、4.3.1、4.3.2、4.3.3、4.3.4、4.3.5、4.3.6、4.6.1、4.6.2、4.6.3、5.1.1、5.3.1、5.4.1、5.6.1、5.6.2、5.7.1、5.7.3条进行审查。

3.7、气体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审查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和类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1、3.2.2、3.2.3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4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面积及容积的限制、管道及附件、泄压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1.4、3.1.5、3.1.6、3.1.7、3.1.8、3.1.9、3.1.10、3.1.11、3.1.12、3.1.15、3.2.4、3.2.5、3.2.6、3.2.7、3.2.8、3.2.9、3.2.10条进行审查。
(3)审查各类灭火剂的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10、3.3.11、3.3.12、3.3.13、3.3.14、3.3.15、3.3.16、3.3.17、3.3.18、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条进行审查。
(4)审查储存容器、喷头布置、组件公称压力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1.10、4.1.11条进行审查。
(5)审查操作与控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2、5.0.3、5.0.4、5.0.5、5.0.6、5.0.7、5.0.8、5.0.9、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0.10、6.0.11条及《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第13.4.1条进行审查。

3.8、水喷雾灭火系统

(1)审查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扑救火灾类型和防护冷却用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8条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1.0.2、1.0.3、1.0.4条进行审查。
(2)审查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给强度、响应时间和持续喷雾时间等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1.10、3.1.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水喷雾系统喷头选型、布置方式、管道供水压力、管径、系统组件等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2.10、3.2.11、3.2.12、3.2.13、3.2.14、4.0.2、4.0.3、4.0.4、4.0.5、4.0.6条进行审查。

3.9、细水雾灭火系统

(1)根据保护区域类型,审查本区域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8、8.3.9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4条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1.0.3、3.1.2、3.1.3、3.1.4、3.1.5、3.1.6、3.5.1条进行审查。
(2)审查细水雾系统的设计压力、喷雾强度、系统选型等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3.4.12、3.4.13、3.4.14、3.4.15、3.4.16、3.4.17、3.4.18、3.4.19、3.4.20、3.4.21条进行审查。
(3)审查细水雾系统喷头选型、系统组件和管道、布置方式、管道供水压力等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3.2.1、3.2.2、3.2.3、3.2.4、3.2.5、3.2.6、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10、3.3.11、3.3.12、3.3.13、3.4.4、3.5.10条进行审查。

3.10、建筑灭火器配置

(1)根据建筑的危险等级及火灾种类,审查灭火器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3.1.2、3.2.1、3.2.2、4.1.1、4.1.2、4.1.3、4.2.1、4.2.2、4.2.3、4.2.4、4.2.5、4.2.6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0、12.2.4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7条进行审查。
(2)审查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保护距离、配置数量、配置基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5.1.5、5.2.1、5.2.2、5.2.3、5.2.4、6.1.1、6.1.2、6.1.3、6.2.1、6.2.2、6.2.3、6.2.4、7.1.1、7.1.2、7.1.3、7.2.1、7.2.2、7.3.1、7.3.2、7.3.3、7.3.4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2.4条进行审查。

3.11、泡沫灭火系统

(1)审查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场所、系统类型、泡沫液选型、设计参数、供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2.5(第6款)、8.3.10条,《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第3.2.2、3.2.3、3.2.4、3.2.5、3.2.6、4.1.2、4.1.3、4.1.11、4.2.6、5.1.2、5.2.2、6.1.1、6.1.3、6.3.4、6.3.5、7.2.3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3条进行审查。

(2)审查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的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第3.1.1、3.3.1、3.3.2、3.3.3、3.4.1、3.4.2、3.4.3、3.4.4、3.4.5、3.4.6、3.6.1、3.6.2、3.6.3、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4.1.6条进行审查。

3.12、干粉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审查干粉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1.0.4、1.0.5、3.1.1条进行审查。
(2)审查干粉灭火系统的选型及设计参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3.1.1、3.1.2、3.1.3、3.1.4、3.1.5、3.1.7、3.2.1、3.2.3、3.3.2、3.4.1、3.4.2、3.4.3条进行审查。
(3)审查干粉灭火系统的储量、储存装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3.1.6、3.1.7、5.1.1、5.1.2、5.1.3、5.1.4、5.1.5、5.2.6、5.3.1(第7款)、7.0.2、7.0.3、7.0.7条进行审查。

3.13、消防排水

审查需要消防排水的场所及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7、12.2.3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2.1、9.2.2、9.2.3、9.2.4、9.3.1、9.3.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9、6.2.6、6.5.2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4.2.4(第2款)、7.8.1、7.8.2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1.7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3.11、4.3.12、4.3.13条,《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第12.1.2条进行审查。

3.14、消防设施标识、系统的操作和控制、调试与验收

(1)审查消防设施是否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标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2、12.5.5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9、7.2.11、8.3.7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5.3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3.15条进行审查。
(2)与电气专业配合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章,《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8节,《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6.2节,《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章,《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6章,《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6章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3.6节进行审查。
(3)审查系统的施工、调试与验收的相关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1.1、12.4.1、13.2.1条进行审查。

4、暖通专业技术审查

4.1、防排烟系统

(1)审查在相应的部位或房间是否设置设计防烟、排烟设施。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5.3.6、8.5.1、8.5.2、8.5.3、8.5.4、12.3.1、12.3.5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1条、《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7.1条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8.0.3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烟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条进行审查。
(3)审查防烟系统中自然通风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3.2.3、3.2.4条进行审查。
(4)审查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置及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3.5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10、3.3.11、3.3.12、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条进行审查。
(5)审查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3.2、12.3.3、12.3.4、12.3.6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1.1、4.1.2、4.1.3、4.1.4、4.5.1、4.5.2、4.5.3、4.5.4、4.5.5、4.5.6、4.5.7条进行审查。
(6)审查排烟设施的设置及排烟量、补风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3.6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1、4.3.2、4.3.3、4.3.4、4.3.5、4.3.6、4.3.7、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4.10、4.4.11、4.4.12、4.4.13、4.4.14、4.4.15、4.4.16、4.4.17、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6.10、4.6.11、4.6.12、4.6.13、4.6.14、4.6.15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4、8.2.5条进行审查。
(7)审查防烟分区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1、4.2.2、4.2.3、4.2.4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2条进行审查。
(8)审查防排烟系统的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1.1、5.1.2、5.1.3、5.1.4、5.1.5、5.2.1、5.2.2、5.2.3、5.2.4、5.2.5、5.2.6、5.2.7条进行审查。
(9)审查防排烟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时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3.5条进行审查。
(10)凡是涉及自然防排烟的条款,根据暖通专业提出的要求,由建筑专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4.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根据建筑物性质、生产工艺等因素,审查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1.1、9.1.2、9.1.3、9.1.4、9.1.5、9.1.6、9.2.1、9.2.2、9.2.3条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6.9.2、6.9.3、6.9.4、6.9.5、6.9.6、6.9.7、6.9.8条进行审查。
(2)审查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管道构件的燃烧性能、防火阀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2.4、9.2.5、9.2.6、9.3.10、9.3.11、9.3.12、9.3.13、9.3.14、9.3.15条进行审查。
(3)审查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5、9.3.6、9.3.7、9.3.8、9.3.9条等规范进行审查。
(4)审查输送、净化、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9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5.9、6.5.10条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9、6.9.10、6.9.11、6.9.12、6.9.13、6.9.14、6.9.15、6.9.16、6.9.17、6.9.18、6.9.19条进行审查。
(5)审查燃油、燃气锅炉房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泄压、防爆等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2(第10款)、9.3.16条进行审查。
(6)审查建筑物排出有毒、有害气体时,其排风口设置的位置及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2条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3.2、6.3.10条进行审查。
(7)审查空调、通风等风管的敷设位置;风管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的保护措施;风管、水管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6.16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9、6.9.20、6.9.21、6.9.22、6.9.23、6.9.24、6.9.25、6.9.26、6.9.27、6.9.28、6.9.29、6.9.30、6.9.31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2、6.3.5、9.3.14、9.3.15条进行审查。
(8)审查制冷机房的通风、泄压、防爆等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10.1、8.10.2、8.10.3、8.10.4条进行审查。
(9)审查厨房等使用燃气场所事故通风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设有气体灭火的房间灭火后通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21、10.5.3条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4条进行审查。

5、电气专业技术审查

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监控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要求等因素,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5.3.6、5.4.7、5.4.8、5.4.12、5.4.13、5.4.17、6.5.1、6.5.2、6.5.3、8.4.1、8.4.2、8.4.3、11.0.13、12.4.1、12.4.2、12.4.3、12.4.4、12.4.5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9.0.7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5.0.1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2.1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8.4.1条,《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第6.8.5条,《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5.7、7.5.8条及《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8.1条进行审查。
(2)根据消防联动控制要求及系统规模等因素,审查系统形式选择及系统主要设备组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3.2.2、3.2.3、3.2.4条进行审查。
(3)根据建(构)筑物平面布局、空间划分等因素,审查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3.1、3.3.2、3.3.3条进行审查。
(4)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每一总线回路、每个总线隔离器所连接设备的总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5、3.1.6、3.1.7条进行审查。
(5)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非消防电源切除、门禁系统、电梯迫降装置、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及非消防设备的控制及联动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1、4.1.2、4.1.3、4.1.4、4.1.5、4.1.6、4.2.1、4.2.2、4.2.3、4.2.4、4.3.1、4.3.2、4.3.3、4.4.1、4.4.2、4.4.3、4.4.4、4.4.5、4.4.6、4.5.1、4.5.2、4.5.3、4.5.4、4.5.5、4.6.1、4.6.2、4.6.3、4.6.4、4.6.5、4.7.1、4.7.2、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8.10、4.8.11、4.8.12、4.9.1、4.9.2、4.10.1、4.10.2、4.10.3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4.1、13.4.2、13.4.3、13.4.4、13.4.5、13.4.6、13.4.7、13.4.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5.2.6、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0.10、11.0.11、11.0.12、11.0.13、11.0.14、11.0.15、11.0.16、11.0.17、11.0.18、11.0.19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0.10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2、5.0.4、5.0.5、5.0.6、5.0.7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1.1、5.1.2、5.1.3、5.1.4、5.1.5、5.2.1、5.2.2、5.2.3、5.2.4、5.2.5、5.2.6、5.2.7条进行审查。
(6)审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警报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5.5.24、5.5.24A、6.4.14、7.3.8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5.1.1、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2.12、5.2.13、5.3.1、5.3.2、5.3.3、5.3.4、5.3.5、5.4.1、5.4.2、6.1.1、6.1.2、6.1.3、6.1.4、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2.10、6.2.11、6.2.12、6.2.13、6.2.14、6.2.15、6.2.16、6.2.17、6.2.18、6.2.19、6.3.1、6.3.2、6.4.1、6.4.2、6.5.1、6.5.2、6.5.3、6.6.1、6.6.2、6.7.1、6.7.2、6.7.3、6.7.4、6.7.5、6.8.1、6.8.2、6.8.3、6.8.4、6.9.1、6.9.2、6.10.1、6.10.2、6.10.3、6.10.4、7.3.1、7.3.2、7.4.1、7.4.2、7.5.1、7.5.2、7.6.1、7.6.2、7.6.3、7.6.4、7.6.5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3.6条第1、2、5款进行审查。
(7)审查系统电源、供电方式及接地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2.1、10.2.2、10.2.3、10.2.4条进行审查。
(8)审查系统传输线路、控制线路的导线选择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1.1、11.1.2、11.1.3、11.1.4、11.1.5、11.2.1、11.2.2、11.2.3、11.2.4、11.2.5、11.2.6、11.2.7、11.2.8条进行审查。
(9)根据建筑物内可燃气体及可燃蒸气的散发状况,审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1.1、8.1.2、8.1.3、8.1.4、8.1.5、8.1.6、8.1.7、8.2.1、8.2.2、8.2.3、8.2.4、8.3.1、8.3.2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3.5条进行审查。
(10)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置,系统主机配置、末端点位、控制参数及系统布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2条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附录A、B进行审查。
(1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防火门监控系统设置,系统主机配置、末端点位、控制参数及系统布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6.1、6.11.1、6.11.2、6.11.3条进行审查。
(12)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系统主机配置、末端点位、控制参数及系统布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7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1.1、9.1.2、9.1.3、9.1.4、9.1.5、9.1.6、9.1.7、9.2.1、9.2.2、9.2.3、9.2.4、9.3.1、9.3.2、9.3.3、9.4.1、9.4.2、9.4.3、9.5.1、9.5.2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2.2条进行审查。
(13)审查消防控制室设置楼层及位置、安全疏散及室内消防设备主机、消防直通电话、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内部资料、消防数据远传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8.1.8条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条进行审查。
(14)审查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高大空间等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2.1.1、12.1.2、12.1.3、12.1.4、12.1.5、12.1.6、12.1.7、12.1.8、12.1.9、12.1.10、12.1.11、12.2.1、12.2.2、12.2.3、12.2.4、12.2.5、12.3.1、12.3.2、12.3.3、12.3.4、12.3.5、12.3.6、12.4.1、12.4.2、12.4.3、12.4.4、12.4.5、12.4.6条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5.11、7.5.12、7.5.13、7.5.14、7.5.15、7.5.16条进行审查。

5.2、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室外消防用水量等要素,审查建筑消防电源负荷等级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10.1.2、10.1.3、12.5.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1条,《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3.0.2、3.0.3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1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主、备电源设计容量,切换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一、二级消防负荷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审查柴油发电机的功率、设置部位、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10.1.4、10.1.5、10.1.6条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4、3.0.5、3.0.6条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设备供电是否采用专用回路,当建筑内非消防用电切断时,是否仍能保证消防供电;审查重要消防设备是否在消防设备机房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
【审查要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6、10.1.8、10.1.9条进行审查。
(4)审查消防设备供电电缆的防护等级及敷设方式是否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0条进行审查。
(5)审查室外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1条进行审查。
(6)审查消防配电线路的规格型号、敷设路径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4、6.2.9、10.1.10、10.2.2、10.2.3、10.2.6、12.5.4条进行审查。
(7)审查电气设备隔热、散热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1、10.2.3、10.2.4、10.2.5条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4、4.0.16、4.0.17、4.0.18、4.0.19条进行审查。
(8)审查非消防负荷配电或控制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9.1、13.9.2条及《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第3.3.7、3.4.1条进行审查。
(9)审查弱电线缆和光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9.3条进行审查。

5.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审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类型、疏散指示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1.1、3.1.2、3.1.3、3.1.4、3.1.5、3.1.6条进行审查。
(2)审查应急照明灯具类型、材质、规格尺寸、防护等级、切换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3.2.2、3.2.3条进行审查。
(3)审查自带电源应急照明灯具、集中电源及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蓄电池的容量及持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4条进行审查。
(4)审查不同场所应急照明照度、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部位及间距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5、3.2.6、3.2.7、3.2.8、3.2.9、3.2.10、3.2.1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5.5.23、5.5.24、6.4.14、7.4.2、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4、9.0.5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6.0.2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6条进行审查。
(5)审查系统配电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1、3.3.2、3.3.3、3.3.4、3.3.5、3.3.6条进行审查。
(6)审查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设置场所、防护等级、输出回路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7、3.3.8条进行审查。
(7)审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电压等级、防护等级、联动控制及主机布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4.1、3.4.2、3.4.3、3.4.4、3.4.5、3.4.6、3.4.7、3.4.8条进行审查。
(8)审查系统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的导线选择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5.1、3.5.2、3.5.3、3.5.4、3.5.5、3.5.6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3条进行审查。
(9)审查集中(非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架构和系统在火灾及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6.10、3.6.11、3.6.12、3.7.1、3.7.2、3.7.3、3.7.4、3.7.5条进行审查。
(10)审查避难间(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备用照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8.1、3.8.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3条进行审查。

附  录

本导则依据的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
6、《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
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17
8、《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1、《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13、《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1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16、《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17、《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
1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1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0、《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
21、《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2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2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2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2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27、《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29、《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
3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31、《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3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GB/T51424-2022 农业温室结构设计标准丨PDF版本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T51424-2022 农业温室结构设计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结构设计规范、温室设计规范、钢结构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主体结构为轻钢结构的农业种植用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和连栋温室的主题结构设计和玻璃温室的围护结构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竹木、悬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等非轻钢结构的塑料大棚和日光温室的结构设计。

在温室结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温室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等材料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以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牌号等。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内容。

基础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NY/T1145的规定执行。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材料

3.1 混凝土和砌体材料
3.2 钢材、焊接材料及紧固件
3.3 铝合金型材及玻璃
3.4 设计指标
3.5 温室常用材料物理性能指标

4、 基本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荷载作用
4.3 构造要求
4.4 变形规定

5、结构形式和布置

5.1 结构形式
5.2 结构布置
5.3 支撑布置

6、结构计算

6.1 温室结构内力计算
6.2 构件计算长度

7、构件计算与连接构造

7.1 构件计算
7.2 连接构造

8、玻璃及其支撑框

8.1 玻璃设计
8.2 玻璃构造
8.3 玻璃支撑框

附录A 温室常用构件截面特性

附录B 温室常用构件截面特性近似计算公式

附录C 温室结构典型连接节点




钢结构指标分析–钢结构厂房公建等单体分析

钢结构指标分析

表性的钢结构单体(厂房、屋面、天桥等),对不同类型单体的不同部位的钢结构重量进行分析,进而得出不同功能钢结构建筑的钢结构单平米含量指标。通过上述指标,有助于造价人员在方案阶段对钢结构项目估算的准确性;有利于提升钢结构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核时对整体的把控。
①单层厂房含钢量指标分析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单层厂房(高度在 8.0-9.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2.768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9.153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0.10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05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单层厂房(高度在 15.5-16.5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8.246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37.368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2.18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8.327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单层厂房(高度在 8.0-9.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4.96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31.44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1.502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378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单层厂房(高度在 9.0-10.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6.097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36.004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6.785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986Kg/m2。

②多层厂房含钢量指标分析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厂房(高度在 15.5-16.5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25.763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67.221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8.578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厂房(高度在 15.5-16.5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7.834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61.701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8.439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381Kg/m2。

 

③多层酒店含钢量指标分析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酒店(高度在 22.5-24.5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7.242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83.071Kg/m2。

 

④多层教学楼含钢量指标分析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教学楼(高度在15.0-16.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47.585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78.721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教学楼(高度在11.0-12.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4.035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65.615Kg/m2。

小结

汇总上述项目,显示如下表:

(单层厂房)主钢构总重:(50-65)kg/m²×建筑面积

(多层厂房)主钢构总重:(85-110)kg/m²×建筑面积

(多层公建)主钢构总重:(110-130)kg/m²×建筑面积

(多层酒店)主钢构总重:(130-140)kg/m²×建筑面积

若存在箱柱构件,箱柱钢构含量约占主钢构总重比重的 30%,H型梁钢构含量约占主钢构总重比重的 70%

若无箱柱构件,H 型钢柱钢构含量约占主钢构总重比重的 40%,H型梁钢构含量约占主钢构总重比重的 60%

次钢构:5kg/m²×建筑面积

檩条:10kg/m²×建筑面积

此文为原创内容,数据均参照以往工程项目分析汇总;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 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规范目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
3.3 消防车道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3 在建工程防火
5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灭火器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4 应急照明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规定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6.4 其他防火管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断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GB50574-2010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0574-2010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 实施日期:2011-06-01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应用。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就我国墙体材料工程应用现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某些课题进行了必要的试验验证,与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吸纳了近年来墙材革新及建筑应用的新成果与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墙体材料的发展及应用现状,着重对墙体材料品质与建筑工程应用的需要进行了技术整合,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墙体材料、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结构设计、墙体裂缝控制与构造要求、施工、验收、墙体维护和试验。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墙体材料
3.1 一般规定
3.2 块体材料
3.3 板材
3.4 砂浆、灌孔混凝土
3.5 保温、连接及其他材料
4 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
4.1 建筑设计
4.2 建筑节能设计
5 结构设计
5.1 设计原则
5.2 结构体系及分析方法
5.3 砌体计算指标
5.4 构件静力设计基本要点
5.5 结构抗震设计基本要点
5.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
6 墙体裂缝控制与构造要求
6.1 墙体裂缝控制
6.2 构造要求
7 施工
7.1 一般规定
7.2 砌体
7.3 墙板隔墙
7.4 墙体保温
8 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感观质量验收
9 墙体维护
9.1 一般规定
9.2 墙体维护
9.3 墙体修补
9.4 墙体补强与加固
10 试验
10.1 一般规定
10.2 材料试验
10.3 砌体和板材试验
10.4 墙体试验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JGJ/T490-2021 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技术标准

  • 规范/图集名称:《JGJ/T490-2021 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钢结构规范

JGJ/T490-2021 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技术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 多高层钢框架内填钢筋混凝土墙板及多高层钢框架内填竖縫钢筋混凝土墙板结构的设计、加工制作、施工与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以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 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设计基本规定
31 – -般规定
3.2荷载效应
3.3抗震等级
4材料
4.1 钢材
4.2 混凝土和钢筋.
4.3 连接材料
5结构布 置和结构分析…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体系、选型和布置
5.3结构分析模型 与要求
6.1预制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
6.2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
7.1–般规定
7.2内填墙 板跨的梁墙界面和梁柱界面连接计算.
8构件的 加工制作与施工….
81一般规定
&2构件的加 工制作和运输

&3施工和安装…
9钢结构防 护……
9.1一般规定
9.2防腐涂装
9.3防火涂装
10验收
10.1一般规定 …
10.2主控项目 …
10.3一般项目 -..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152-2019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 JGJ/ T 152-2019于2019 年 6 月 18 日批准、发布,将于2020年2月1日正式实施。较上一版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 T 152-2008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 增加了取样称量法检测钢筋公称直径 ;

2 取消了电磁感应法检测钢筋公称直径 ;

3 增加了钢筋力学性能检测;

4 增加了钢筋锈蚀性状监测;

5 增加了磁测井法检测基桩钢筋笼长度 。

内容简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符号;3.钢筋间距和保护层厚度检测;4.钢筋直径检测;5.钢筋锈蚀性状检测。

本规程适用于混凝土结构及构件中钢筋的间距、公称直径、锈蚀性状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现场检测。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 1 术语

2.2 符号

3 钢筋间距和保护层厚度检测

3.1 一般规定

3.2 仪器性能要求

3.3 钢筋探测仪检测技术

3.4 雷达仪检测技术

3.5 检测数据处理

4 钢筋直径检测

4.1 一般规定

4.2 检测技术

5 钢筋锈蚀性状检测

5. 1 一般规定

5.2 仪器性能要求

5.3 钢筋锈蚀检测仪的保养、维护与校准

5.4 钢筋半电池电位检测技术

5.5 半电池电位法检测结果评判

附录A 检测记录表

附录B 电磁感应法钢筋探测仪的校准方法

B.l 校准试件的制作

B.2 校准项目及指标要求

B.3 校准步骤

附录C 雷达仪校准方法

C.l 校准试件的制作

C.2 校准项目及指标要求

C.3 校准步骤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22J102-2、22G61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填充墙建筑、结构构造图集内容简介

今天来介绍一下22J102-2、22G61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填充墙建筑、结构构造,该图集代替了14J102-2、14G614。

1编制依据
本图集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201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20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1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丁26-2018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丁75-201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丁134-2010
《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墙体应用技术规程》G叮/T323-2014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丁339-2015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骏方法标准》JGJ/T70-2009
《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千混砂浆》JG/T291-2011
《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JG/T407-201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860-2008
《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861-2008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全国不同气候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地区,民用与一般工业建筑中采用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其复合砌块为填充墙的设计与施工。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做填充墙时可参考使用。
3图集主要内容
3.1本图集包含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夹心复合保温砌块(简称保温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填充复合保温砌块(亦简称为保温砌块),三者统称为砌块。
3.2本图集中编入常用的小砌块块型及小砌块辅助块型、保温砌块块型;外露柱、半包柱及全包柱砌块外墙的排块(内墙可参考)和小砌块相交内墙排块;另外还编制了夹心保温外墙排块,以及填充墙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和刚性连接构造等。
3.3填充墙分别编制了设构造柱、芯柱及组合柱的不同形式构造,以及门窗安装、设备管线设置、清水外墙防止裂缝、渗漏的墙身处理措施。
3.4砌块墙性能参数参考表。
4砌块规格及块型代号
4.1本图集小砌块长度标志尺寸(小砌块尺寸加灰缝厚度)为400mm、300mm、200mm,高度标志尺寸为200mm、100mm;考虑墙体组砌配合使用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配套辅助块型。常用小砌块及其辅助块型详见相应块型示例。
4.2本图集保温砌块(夹心复合保温砌块和填充型复合保温砌)长度标志尺寸为400mm、300mm、200mm,高度标志尺寸为200mm、100mm,类型包括多排孔、双排孔和单排孔,以满足不同地区砌块填充外墙的节能选用要求,详见相应块型示例。
4.3砌块块型代号如下:

PDF书签目录索引:

目录 6
总说明 8
夹心复合保温砌块块型示例 18
填充复合保温砌块块型示例 19
190 、140、90宽小砌块块型示例 20
小砌块辅助块型示例 21
外露柱砌块外墙排列-刚性连接 22
外露柱砌块外墙排列-柔性连接A 23
外露柱砌块外墙排列-柔性连接B 24
半包柱砌块外墙排列-刚性连接 25
半包柱砌块外墙排列-柔性连接A 26
半包柱砌块外墙排列-柔性连接B 27
全包柱砌块外墙排列-设组合柱 28
全包柱砌块外墙排列-设芯柱 29
夹心保温外墙排列-刚性连接 30
夹心保温外墙排列-柔性连接A 31
夹心保温外墙排列-柔性连接B 32
砌块填充墙刚性连接构造示意 33
砌块填充墙柔性连接构造示意 34
刚性连接填充墙与柱问拉结构造 35
柔性连接填充墙与柱问缝隙构造 37
柔性连接组合柱构造 38
柔性连接夹心保温外墙组合柱构造 39
柔性连接组合柱顶、底部连接构造 40
单筋芯柱、双筋芯柱构造 41
构造柱构造 42
夹心保温外墙拉结筋设置示例 43
夹心保温外墙拉结件设置示例 44
190 厚单排孔砌块内墙排块图 45
90 厚砌块内墙排块图 46
190 厚内墙墙垛设芯柱构造 47
190 厚内墙墙垛设构造柱构造 48
内墙与构造柱间拉结钢筋设置 49
90 厚砌块内墙与承重墙拉结示例 50
建筑勒脚处墙体构造 51
外墙楼层处挑板、托梁构造 53
墙身系梁、配筋带构造 54
填充墙系梁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 56
填充堵顶在梁、板底构造 58
填充墙顶与楼、屋盖拉结构造 59
窗台节点 60
门窗洞口侧面节点 61
门窗洞口过梁节点 62
门窗安装示例 63
电气管线安装示例 65
电表箱安装平立面示例 66
清水外墙处理 67
居住建筑墙体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68
砌块墙性能参考表 69
相关技术资料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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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301-2013 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 规范/图集名称:《JGJ/T301-2013 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 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内容简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设计;5.构件制作及装配与拆卸;6.检查与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力矩400KN·m~3000kN·m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装配式混凝土基础(简称装配式塔机基础)的设计、构件制作、装配与拆卸、检查与验收。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结构设计计算
4.3 地基承载力
4.4 地基稳定性
4.5 剪切承载力
4.6 非预应力钢筋
4.7 预应力筋和连接螺栓
4.8 构造要求
5 构件制作及装配与拆卸
5.1 构件制作
5.2 装配与拆卸
6 检查与验收
6.l 检验与验收
6.2 报废条件
附录A 检验及验收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JGJ257-2012 索结构技术规程

  • 规范/图集名称:《JGJ257-2012 索结构技术规程
  • 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内容简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索体与锚具;设计与分析;节点设计与构造;制作、安装及验收等,包括了索结构的定义、索结构形式、计算模型、索和锚具的材料及性能、各类节点的设计与构造要求、制作安装与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以索为主要受力构件的各类建筑索结构,包括悬索结构、斜拉结构、张弦结构及索穹顶等的设计、制作、安装及验收。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结构选型
3.2 结构设计
4 索体与锚具
4.1 一般规定
4.2 索体材料与性能
4.3 锚具
5 设计与分析
5.1 设计基本规定
5.2 初始预应力状态确定
5.3 静力分析
5.4 风效应分析
5.5 地震效应分析
5.6 索截面计算
6 节点设计与构造
6.1 一般规定
6.2 索与索的连接节点
6.3 索与刚性构件的连接节点
6.4 索与支承构件的连接节点
6.5 索与屋面、玻璃幕墙和采光顶的连接节点
6.6 锚锭系统
7 制作、安装及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制索
7.3 安装
7.4 张拉及索力调整
7.5 防护要求
7.6 维护
7.7 验收
附录A 索结构屋面的雪荷载积雪分布系数
附录B 单索在任意分布荷载下的解析法计算
附录C 横向加劲索系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的简化计算
附录D 索结构屋面的风载体型系数
附录E 单索及横向加劲索系的结构自振频率和振型简化计算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5.1.2 索结构应分别进行初始预拉力及荷载作用下的计算分析,计算中均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影响。

5.1.5 在永久荷载控制的荷载组合作用下,索结构中的索不得松弛;在可变荷载控制的荷载组合作用下,索结构不得因个别索的松弛而导致结构失效。




DGJ32/J 16-2014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 规范/图集名称:《DGJ32/J 16-201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DGJ32/J 16-2005

内容简介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促进住宅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 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 586 号)精神,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人员深人调查研究,特别对建筑节能、成品住宅装饰装修、智能建筑方面的通病控制进行了深人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05 进行了修编。

本标准共1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地基基础工程;5 地下防水工程;6 砌体结构工程;7混凝土结构工程;8 楼地面工程;9 装饰装修工程;10 屋面工程;11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2 建筑电气工程;13 智能建筑工程;14 建筑节能工程;15 质量通病控制的验收;附录A、附录B.

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质盘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1.0.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目录

1 总则···································1
2 术语···································1
3 基本规定·································1
4 地基基础工程·······························2
4.1 沉降变形控制·····························2
4.2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控制······················3
5 地下防水工程·······························5
5.1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涌控制·····················5
5.2 变形缝渗漏控制····························6
5.3 施工缝渗漏控制····························6
5.4 后浇带渗漏控制····························6
5.5 柔性防水层空鼓、渗漏控制·······················7
6 砌体结构工程·······························7
6.1 砌体裂缝控制·····························7
6.2 砌体标高、轴线等尺寸偏差控制·····················9
7 混授土结构工程······························9
7.1 混凝土结构裂缝控制··························9
7.2 钥筋保护层偏差控制··························11
7.3 混凝土构件的轴线、标高等尺寸偏差控制·················11
8 俊地面工程································12
8.1 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裂缝控制····················12
8.2 楼梯踏步阳角开裂或缺损控制······················12
8.3 楼梯踏步尺寸偏差控制·························13
8.4 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渗诵水控制················13
8.5 有基土地面沉陷、裂缝控制·······················13
9 装饰装修工程·······························14
9.1 外墙抹灰空鼓、裂缝、渗漏控制·····················14
9.2 内墙抹灰空鼓、开裂控制························15
9.3 顶棚抹灰裂缝、脱落控制························15
9.4 外窗气密性不良、渗漏控制·······················16
9.5 栏杆高度、间距、连接固定、耐久性控制·················16
9.6 涂饰与裱糊工程开裂、掉粉、起皮、泛锈控制···············18
9.7 木地板霉变、起鼓、响声、划伤控制···················18
9.8 室内饰面砖与地砖(含石材)空鼓、色差控制················19
10 屋面工程································19
10.1 排汽屋面渗漏控制··························19
10.2 细石混凝土刚性保护层开裂、渗漏控制·················20
10.3 变形缝渗漏控制···························20
10.4 卷材收口处渗漏控制·························21
10.5 雨水口渗漏控制···························21
10.6 坡屋面滑移控制···························21
11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22
11.1 给水管道连接处渗漏控制·······················22
11.2 排水管道系统渗漏控制························22
11.3 卫生间异味的控制··························22
11.4 太阳能系统安装通病控制·······················22
12 建筑电气工程······························23
12.1 电导管(管件)连接不牢固控制·····················23
12.2 桥架零配件不匹配、接地不可靠控制··················24
12.3 配电箱尺寸偏差、零配件不齐、接线混色凌乱、无汇流排控制·······24
12.4 开关、插座安全标记不全、选型不当和安装标高偏差控制·········25
12.5 等电位端子排选材不当、厚度不够、连接不可靠控制···········25
13 智能建筑工程······························25
13.1 模块数量、布线安全距离控制·····················25
13.2 访客对讲图像质童控制························26
14 建筑节能工程······························26
14.1 外墙夕日呆温系统空鼓、开裂、渗漏、脱落控制·············26
14.2 外遮阳装置固定安装牢固性不足控制··················27
14.3 电线电缆送检不规范、照明开关更换失误控制··············28
15 质量通病控制的验收···························29
15.1 工程资料······························29
15.2 住宅工程质盘通病控制的验收·····················29
附录A 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验方法···················30
附录B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31
本标准用词说明······························3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 GB5019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193-93

(2010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 9 9 4 年 8 月 1 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指导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该规范已不能适应目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局部修订。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2000年3月1日实施以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国内工程上应用一直处于一个平稳的发展阶段,但也出现了几次不同程度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误喷及储瓶间二氧化碳泄漏事故,使得近几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工程应用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尤其是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目前的主要应用场所集中在涂装线、水泥生产线、钢铁行业、电厂等工业建筑工程中。本次修订根据调查总结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二氧化碳喷放或泄漏对人员造成伤害的事故有所发生,有必要调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经常有人工作场所应用时的安全措施和相关限制要求;

    2.因不同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及其附件的水力当量损失长度各不相同,均按本规范附件B确定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3.规范目前未要求在储存容器间设置机械排风装置,一旦发生泄漏很可能会威胁到该房间及相邻房间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4.为了利于管网压力均衡,对二氧化碳气体输送管路的分流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中核集团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泰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路世昌 宋旭东 李春强 刘连喜 骆明宏 

                杜增虎 徐洪勋 赵  雷 杨晓群 

    主要审查人:李引擎 马  恒 宋晓勇 伍建许 杨  琦 黄振兴  

                王宝伟  田  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559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刊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O年四月十七日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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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metro
GB 51298-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8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98-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1.4、4.1.5、5.1.1、5.1.4、5.1.11、5.4.2、5.4.3、5.5.5、8.4.7、9.5.4、11.1.1、11.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1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国内地铁设计、科研、建设、运营以及市消防监督等10家单位共同编制。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国内已建成通车地铁线的消防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地铁设计、建设、运营、科研院校、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借鉴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信和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和资料径寄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地铁设计防火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999号,邮政编码:200235,电话:021-33633685,传真:021-33633610,e-mail:yujiakang@stedi.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俞加康 倪照鹏 郑晋丽 刘激扬 马恒 沈纹 王燕平 黄仁勇 周晓玲 张国芳 王晨 俞炜 杨玲 路世昌 刘庭全 秦国栋 张素燕 董立新 任静 沈友弟 胡峥 李云浩 王曰凡 冯娟 柴家远 巩云 史海欧 王迪军 陈中 李宏文 李磊
    主要审查人:焦桐善 朱军 庄荣 于波 黄文昕 崔志强 黎锦雄 诸敬止 羊寿生 陈韶章 孙建明 郑鸣 曹俊文 沈育祥 包国兴 许斯河 徐正良 黄桂兴 赵克伟 王丹晖 石芳

1 总 则

1.0.1 为预防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1.0.4 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并能直接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车站出口、楼梯或扶梯的出口、联络通道的入口、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入口。

2.0.2 点式换乘车站 transfer station by cross-platform
    站台与站台之间以点式相交形式换乘的车站。

2.0.3 路堑式车站、区间 open cut station,track
    浅埋地下一层,外墙上方或顶板开窗、具备自然通风和排烟条件的车站、区间。

2.0.4 联络通道 cross-passageway
    连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通道。

2.0.5 消防专用通道 fire access
    供消防人员从地面进入站厅、站台、区间等区域进行灭火救援的专用通道和楼梯间。

2.0.6 纵向疏散平台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walkway
    在区间内平行于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纵向连续走道。

3 总平面布局

3.1 车站与区间

3.1.1 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1.2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3.1.2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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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地下车站的进风、排风和活塞风采用高风亭时,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口、活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
    2 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两两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宜位于同一方向。

3.1.4 采用敞口低风井的进风井、排风井和活塞风井,风井之间、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与排风井、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
    2 活塞风井之间或活塞风井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5m;
    3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车站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10m;
    4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消防专用通道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5m。

3.1.5 采用敞口低风井的排风井、活塞风井宜设置在地下车站出入口、进风井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1.6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地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宜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应布置在站厅层及以上楼层,并宜布置在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附近。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3.2.1 独立建造的控制中心、地上主变电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2.2 控制中心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商业、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合建,并应避开易燃、易爆场所;确需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心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

3.2.3 主变电所应独立建造。

3.3 车辆基地

3.3.1 车辆基地应避免设置在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3.3.2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停车场)为主体,根据功能需要及地形条件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运输道路和消防水源等。

3.3.3 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道,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宜与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线平交。
    2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3.3.4 车辆基地不宜设置在地下。当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设置在地下时,应在地下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库房的总宽度不大于75m时,可沿库房的一条长边设置地下消防车道,但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地下消防车道与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应设置消防救援入口,入口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进行分隔。

3.3.5 易燃物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所;
    5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1.3 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

4.1.4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5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2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1.6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2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4.1.7 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
    2 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2 地下车站

4.2.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

4.2.2 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2.3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公共区可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但站台上任一点至车站直通地面的疏散通道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50m;当大于50m时,应在与同层站厅的邻接面处或站厅的适当位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进行分隔。

4.2.4 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应在上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 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5 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各站台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纵向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10m。

4.2.6 点式换乘车站站台之间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通道或楼梯或扶梯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7 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

4.2.8 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通道内应采用2道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4.2.9 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除可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10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地铁设备层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2.11 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不应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

4.3 地上车站

4.3.1 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

4.3.2 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4.3.3 站厅位于站台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4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4.4.1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电源室、隔离变室、高压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中央控制室内不得穿越与指挥调度无关的管线。

4.4.2 设置在应急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之间的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玻璃窗。

4.4.3 控制中心的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4.4.4 除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外,变压器室、补偿装置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以及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4.5 主变电所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设置在主变电所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内。

4.5 车辆基地

4.5.1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宜独立建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的屋顶或门、窗的泄压面积应符合要求,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3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等用房;
    4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中的设备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的措施;
    5 当油漆库与联合检修库合建时,应布置在联合检修库外墙一侧,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联合检修库分隔。

4.5.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值班室或其他经常有人的场所相邻布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靠外墙单层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5.3 运用库内的运转办公区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5.4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4.5.5 地上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1.1 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5.1.2 乘客全部撤离站台的时间应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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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Q1——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的载客人数(人);
          Q2——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乘客人数(人);
          A1——一台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台)];
          A2——单位宽度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N——用作疏散的自动扶梯的数量(台);
          B——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5.1.3 在公共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栅栏上应设置平开疏散门。自动检票机和疏散门的通过能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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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A3——自动检票机门常开时的通过能力(人/min);
          A4——单位宽度疏散门的通过能力[人/(min·m)];
          L——疏散门的净宽度(m)(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5.1.4 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5.1.5 每个站台至站厅公共区的楼扶梯分组数量不宜少于列车编组数的1/3,且不得少于2个。

5.1.6 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5.1.7 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站台公共区进行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8 站台的两端部均应设置从区间疏散至站台的楼梯。当站台设置站台门时,站台门的端门应向站台公共区方向开启。

5.1.9 站台每侧站台门上的应急门数量宜按列车编组数确定。当应急门设置在站台计算长度内的设备管理区和楼梯、扶梯段内时,应核算侧站台在应急门开启时的通过能力。

5.1.10 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5.1.11 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5.1.12 当站台至站厅和站厅至地面的上、下行方式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增设步行楼梯。

5.1.13 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线应各自独立,不得重叠或设置门槛、有碍疏散的物体及袋形走道。两个或以上汇入同一条疏散通道的出入口,应视为一个安全出口。

5.2 地下车站

5.2.1 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当值守人员小于或等于3人时,设备管理区可利用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或能通向站厅公共区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

5.2.2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安全出口。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应在该防火隔墙上设置至少2个门洞,相邻两门洞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站台上任一点至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疏散时间不应大于6min。

5.2.3 侧式站台利用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作为安全疏散通道时,应在上、下行轨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5.2.4 站台端部通向区间的楼梯不得用作站台区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5.2.5 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当疏散门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时,不应大于40m;当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22m。

5.2.6 出入口通道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大于100m时,应增设安全出口,且该通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5.2.7 设备层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2.8 地下车站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当地下车站超过3层(含3层)时,消防专用通道应设置为防烟楼梯间。

5.3 地上车站

5.3.1 站厅通向天桥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
    3 不得用于人行外的其他用途;
    4 应能直接通至地面。

5.3.2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时,换乘车站通向该换乘通道或换乘梯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5.3.3 地面侧式站台车站的过轨地道可作为疏散通道,上跨轨道的通道不得作为疏散通道。

5.3.4 设备管理区内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3.5 与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相连通的站台的安全出口,可利用站台门上能双向开启的端门。

5.3.6 建筑高度超过24m且相连区间未设纵向疏散平台的高架车站,应在站台增设直达地面的疏散楼梯。

5.4 区 间

5.4.1 载客运营轨道区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并应满足人员疏散行走的要求。

5.4.2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00m,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二樘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5.4.3 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5.4.4 单洞双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的线路间宜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不设置防火墙且不能敷设排烟道(管)时,在地下区间内应每隔800m设置一个直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内的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4.5 当地下区间利用区间风井进行疏散时,风井内应设置直达地面的防烟楼梯间。

5.4.6 列车客室门应设置手动紧急解锁装置;需行驶于地下区间的列车的车头和车尾节应设置疏散门,各节车厢之间应贯通。

5.4.7 区间两端采用侧式站台车站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区间两端采用岛式站台车站的地上载客运营区间,应在上、下行线路之间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上、下行线合一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头、车尾节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或车辆侧门设置乘客下到道床面的设施时,可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2 对于上、下行线分开的单向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头、车尾节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时,可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5.5.1 中央控制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方便人员安全疏散。

5.5.2 建筑面积大于250㎡的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电缆夹层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设备室的两端。建筑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应在其中间适当部位增设1个安全出口。

5.5.3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0m,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一个设置在防火墙上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采光竖井或进风竖井内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且通向竖井处设置常闭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分区,可设置另一个通向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5.5.4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的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5.5.5 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5.6 疏散指示标志

5.6.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防烟楼梯间、消防专用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设备管理区内的走道和变电所的疏散通道等,均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5.6.2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20m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

5.6.3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标志的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m。

5.6.4 疏散通道两侧及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0m,通道转角处的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m;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设备管理区疏散走道内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5.6.5 自动扶梯起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起步的3阶踏步立面处,宜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5.6.6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与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应设置在疏散平台的侧墙上,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间距不宜大于15m。

5.6.7 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常亮的疏散指示标志。

5.6.8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不被遮挡的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和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疏散指示标志的图形及其文字的尺寸应与空间大小及标志的设置间距匹配。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分隔设施

6.1.1 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1.2 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1.3 防火墙上、防烟楼梯间和避难走道的前室入口处、联络通道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隔墙上的门、管道井的检查门及其他部位的疏散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1.4 疏散门及消防专用出入口、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处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6.1.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门扇启闭时不应骑跨变形缝。

6.1.6 在过往列车及隧道通风的正、负压力作用下,区间风井内防烟楼梯间前室和联络通道处的防火门不应自动开启。

6.1.7 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6.1.8 防火隔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乙级防火窗,必须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时,应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

6.1.9 乘客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6.2 自动扶梯、楼梯间、管道井与纵向疏散平台

6.2.1 火灾时兼作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
    3 应能在事故时保持运行;
    4 平时运行方向应与人员的疏散方向一致;
    5 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 暴露在室外环境的自动扶梯应采取防滑措施;位于寒冷或严寒地区时,应采取防冰雪积聚和防冻的措施。

6.2.2 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2.3 电缆井、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电缆井、管道井的井壁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

6.2.4 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6m;双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9m。
    2 平台的设置高度宜低于车辆地板面0.10m~0.15m。
    3 靠区间壁的墙上应设置靠墙扶手,高度宜为0.9m。
    4 纵向疏散平台面标高与联络通道地坪标高宜接平。
    5 疏散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6.3 建筑内部装修

6.3.1 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3.2 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除架空地板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外,设备管理区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3 中央控制室、应急指挥室、控制中心的顶棚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地面、隔断、调度台椅、窗帘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3.4 除地面绝缘材料外,主变电所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5 除不燃性墙面和地面的饰面涂层外,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库等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6 站厅、站台、人员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楼梯间、疏散通道、避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其墙面、地面、顶棚及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但站台门的绝缘层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6.3.7 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地面材料应具有防滑特性。

6.3.8 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垃圾箱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9 车站内使用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在设备管理区设置的玻璃门、窗,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10 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和塑料类制品。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除高架区间外,地铁工程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7.1.4 消防用水量应按车站或地下区间在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时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铁建筑内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设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2 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7.1.6 地铁工程地下部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地上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7.1.7 地下车站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上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
    2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用处,地下车站宜设置在出入口或风亭附近的明显位置,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宜为15m~40m;
    3 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位于寒冷和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室外消火栓系统

7.2.1 除地上区间外,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2.2 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应少于2个,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7.2.3 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2.4 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主变电所体积(m³)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设计流量(L/s)

10

15

20

25

30

7.2.5 车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当车站周边仅有一条市政枝状给水管道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7.2.6 车辆基地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仍应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7.2.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位于寒冷和严寒地区时,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7.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

7.3 室内消火栓系统

7.3.1 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地下区间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等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3.2 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

7.3.3 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3.4 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3.4的规定。

表7.3.4 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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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2 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单口单阀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地下区间及配线区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 站厅层、侧式站台层和车站设备管理区宜设置单口单阀消火栓,岛式站台层宜设置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
    4 除地下区间外,消火栓箱内应配备水带、水枪和消防软管卷盘;
    5 地下区间可不设置消火栓箱,但应将水带、水枪等配套消防设施设置在车站站台层端部的专用消防箱内,并应有明显标志;
    6 消火栓口距离地面或操作基本面宜为1.1m;
    7 消火栓口处的出水动压力大于0.7MPa时,应设置减压措施。

7.3.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和地下区间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2 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从地下车站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并宜在区间中部连通,且在车站端部应与车站环状管网相接;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大于5个;
    4 消防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5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站厅与室外连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干式系统;
    6 当车站、区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站控制室及消火栓处应设置消火栓的水泵启动按钮。

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7.4.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2 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7.4.2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下车站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公网机房、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自动售检票设备室;
    2 地下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控制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等;
    3 控制中心的综合监控设备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

7.4.3 除区间外,地铁工程内应配置建筑灭火器。车站内的公共区、设备管理区、主变电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设备用房设置的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的严重危险级配置。

7.5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7.5.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宜从市政给水管网取水加压,并应在消防进水管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7.5.2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增压装置。

7.5.3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采用消防水泵加压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设备,可不设置高位水箱。

7.5.4 从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其扬程计算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管网压力。

7.5.5 当市政供水压力不能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或不能满足消火栓给水系统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时,车站及地铁附属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增压装置。对于无法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进行稳压的临时高压系统,应设置稳压泵和稳压罐。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罐的有效容积均不应小于150L。

7.5.6 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均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要求。

7.5.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 防烟与排烟

8.1 一般规定

8.1.1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
    2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4 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8.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地下车站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宜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但公共区供乘客疏散、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应设置固定窗。

8.1.3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站厅公共区进行排烟时,应能防止烟气进入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站台、连接通道等邻近区域;
    2 当对站台公共区进行排烟时,应能防止烟气进入站厅、地下区间、换乘通道等邻近区域;
    3 当对地下区间进行纵向控烟时,应能控制烟流方向与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并应能防止烟气逆流和进入相邻车站、相邻区间;
    4 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其防烟或排烟系统的控制应能满足自动灭火系统有效灭火的需要。

8.1.4 机械防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的通风系统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正常运转模式转为防烟或排烟运转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

8.1.5 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

8.1.6 公共区楼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公共区吊顶与其他场所连接处的顶棚或吊顶面高差不足0.5m的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8.1.7 挡烟垂壁或划分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凸出顶棚或封闭吊顶不应小于0.5m。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楼梯或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8.2 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8.2.1 地上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其中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车站或路堑式车站,外墙上方或顶盖上可开启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所在场所地面面积的2%,且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常闭的自然排烟口(窗)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的装置。

8.2.3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站厅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防烟分区排烟,可由出入口自然补风,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应符合本标准第8.2.6条的规定;当不符合本标准第8.2.6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2 当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对站台区域排烟,并宜由出入口、站厅补风。
    3 车站公共区发生火灾、驶向该站的列车需要越站时,应联动关闭全封闭站台门。

8.2.4 排烟风机及风管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量应按各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m³/(㎡·h)分别计算;
    2 当防烟分区中包含轨道区时,应按列车设计火灾规模计算排烟量;
    3 地下站台的排烟量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外,还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口处具有不小于1.5m/s的向下气流;
    4 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所负担的防烟分区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道)的漏风量及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5 排烟风机的风量不应低于7200m³/h。

8.2.5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和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和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净高大于6m时,该距离可增加至37.5m;
    3 排烟口底边距挡烟垂壁下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水平距离安全出口不应小于3.0m;
    4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5 正常为关闭状态的排烟口和排烟阀,应能在火灾时联动自动开启;
    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且需要机械排烟的房间,其排烟口可设置在相邻走道内。

8.2.6 排烟区应采取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方式,但应保证火灾时补风通道畅通;
    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大于50Pa时,应采用机械补风方式,且机械补风的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不应大于排烟量;
    3 补风口宜设置在与排烟空间相通的相邻防烟分区内;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内时,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1/2以下,水平距离排烟口不应小于10m。

8.2.7 车辆基地的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镟轮库、工程车库等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

8.2.8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穿越该房间开设风口的通风管上,应设置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2 防火阀应能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联动关闭;
    3 当灭火介质的相对密度大于1时,排风口应设置在该房间的下部。

8.2.9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阀)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能自动转为排烟状态;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或干管上的防火阀关闭联动关闭。

8.3 区 间

8.3.1 地下区间的排烟宜采用纵向通风控制方式,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确有困难的区段,可采用排烟道(管)进行排烟。地下区间的排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纵向通风时,区间断面的排烟风速不应小于2m/s,不得大于11m/s;
    2 正线区间的通风方向应与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列车出入线、停车线等无载客轨道区间的通风方向应能使烟气尽快排至室外。

8.3.2 地下区间的排烟应考虑相邻区间及出入线、渡线、联络线等对着火区间气流的不利影响。

8.3.3 地下区间内排烟射流风机宜备用一组,且不宜吊装在隧道上方。

8.3.4 两座车站之间正常同时存在两列或两列以上列车同向运行的地下区间,排烟时应能使非着火列车处于无烟区。

8.3.5 设置隔声罩的地上区间和路堑式地下区间的排烟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自然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应设于区间外墙上方或顶板上,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5%;
    2 常闭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装置。

8.4 排烟设备与管道

8.4.1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并宜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机房内,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坡或水平敷设。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8.4.2 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0h,地上车站和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0.5h。

8.4.3 地下区间的排烟风机的运转时间不应小于区间乘客疏散所需的最长时间,且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h。

8.4.4 排烟系统中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和软接头等辅助设备,其耐高温性能不应低于风机的耐高温性能。

8.4.5 火灾时需要运行的风机,从静态转换为事故状态所需时间不应大于30s,从运转状态转换为事故状态所需时间不应大于60s。

8.4.6 火灾时用于风机的保护装置不应影响风机的排烟功能。

8.4.7 用于防烟与排烟的管道、风口与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风口与阀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4.8 除承担轨行区域的防排烟系统外,其他区域的防排烟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非土建井道。金属防烟或排烟风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防烟或排烟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15m/s。

8.4.9 除隧道通风系统外,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根据风管的用途确定: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相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排烟风机的入口处;
    3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和楼板处;
    4 风管穿越有隔墙的变形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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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火灾自动报警

9.1 一般规定

9.1.1 车站、地下区间、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1.2 正常运行工况需控制的设备,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直接监控;火灾工况专用的设备,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监控。

9.1.3 正常运行与火灾工况均需控制的设备,平时可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直接监控,火灾时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指令,并应优先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定的火灾工况。

9.1.4 换乘车站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集中设置,按线路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能相互传输并显示状态信息。

9.1.5 车辆基地上部设置其他功能的建筑时,两者的控制中心应能实现信息互通。

9.1.6 地铁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中央级、车站级或车辆基地级、现场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

9.2 监控管理

9.2.1 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显示全线火灾报警信息和对全线消防设备实行集中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等功能,并应靠近行车调度设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室内。中央控制室内的综合显示屏上应能显示全线的火灾信息。

9.2.2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车站和相邻区间的消防设备实行监控管理、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并应设置在车站控制室内。主变电所宜设置区域报警控制盘,并应纳入邻近车站统一管理。

9.2.3 车辆基地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对其所辖范围独立执行消防监控管理,显示整个车辆基地火灾报警信息和对本辖区进行消防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9.2.4 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综合楼或停车列检库等的办公区域内。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图形显示终端、打印机等设备,在重要库房或办公区域内应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建筑的火灾报警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均应纳入邻近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中。

9.2.5 控制中心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与控制中心建筑的监控室合设,但应能对其所辖范围独立执行消防监控管理。

9.2.6 现场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网络应独立设置,并应在总线回路中设置短路隔离器,回路中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宜大于32个。

9.2.7 设置在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通过骨干信息传输网络连通。骨干信息传输网络宜采用独立的光纤网络或公共传输网络专用通道。

9.3 火灾探测器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选用感烟火灾探测器:
    1 车站公共区;
    2 车站的设备管理区内的房间、电梯井道上部;
    3 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连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4 主变电所的设备间;
    5 车辆基地的综合楼、信号楼、变电所和其他设备间、办公室。

9.3.2 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9.3.3 茶水间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采用感温火灾探测器。

9.3.4 站台下的电缆通道、变电所电缆夹层的电缆桥架上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9.3.5 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物资库等库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的大空间场所宜采用吸气式空气采样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等。

9.4 报警及警报装置

9.4.1 下列部位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
    1 车站公共区、设备管理区、车辆基地内的设备区和办公区、主变电所;
    2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的侧壁上;
    3 其他长度大于30m的封闭疏散通道。

9.4.2 车站内的消火栓箱旁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

9.4.3 车站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警铃。

9.4.4 火灾报警警铃应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和经常有人工作的部位。

9.5 消防联动控制

9.5.1 消防控制设备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其动作状态信号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记录。消防水泵、专用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方式。

9.5.2 防烟和排烟系统的控制应能在火灾确认后实现下列功能:
    1 控制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防火阀,并接收其状态反馈信息;
    2 直接向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启动防烟和排烟与正常通风合用的设备转入火灾控制模式,并接收模式控制反馈信息;
    3 根据控制中心确定的地下区间乘客疏散方向,直接向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控制区间两端的事故风机及其风阀转入火灾控制模式,并接收模式控制反馈信息。

9.5.3 站台门的联动开启应由车站控制室值班人员确认后人工控制。自动检票机的联动控制应能联动控制自动检票机的释放,并应能接收自动检票机的状态反馈信息。

9.5.4 门禁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火灾信息发送至门禁系统,由门禁系统控制门解禁;
    2 门禁系统应能在车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内手动控制;
    3 当供电中断时,门禁系统应能自动解禁。

9.5.5 电梯应能在火灾时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联动控制返至疏散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能接收电梯的状态反馈信息,不应直接控制站厅内自动扶梯的启停。

10 消防通信

10.0.1 消防通信应包括消防专用电话、防灾调度电话、消防无线通信、视频监视及消防应急广播。

10.0.2 控制中心应具有全线消防救援、调度指挥和上一级防灾指挥中心联网的功能。

10.0.3 控制中心防灾调度应设置119专用直拨电话、广播系统操作终端和视频监视系统独立的监视器及操作终端,车站和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直拨电话。

10.0.4 地铁全线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中心的消防值班室、车站控制室、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值班)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2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通风和排烟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机房、自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及区域报警控制器或显示器处,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等的设置部位应设置电话插孔,电话插孔应按区域采用共线方式接入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10.0.5 地铁全线应设置防灾调度电话系统和防灾无线通信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灾调度电话、无线通信总机(台)应设置在控制中心防灾调度;
    2 各车站、主变电所、车辆基地防灾值班室应设置防灾调度分机和无线手持台;
    3 防灾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消防救援需要,且其无线信号应覆盖地铁全线范围。

10.0.6 地下线应设置消防无线引入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无线引入信号应覆盖地铁全线范围;
    2 消防无线引入系统的制式应与地面消防无线通信系统保持一致,并应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3 消防无线引入系统应至少提供3个信道,并应提供集中网管界面。

10.0.7 车站、主变电所、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宜与运营广播合用。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用房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10.0.8 与运营广播合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系统应具有优先级处理,且消防应急广播应具有最高优先级;
    2 控制中心防灾调度台可对全线各车站进行遥控开关机、选站、选区广播或全线统一广播,并应具有接收各车站工作状态的反馈信息和同步录音功能;
    3 车站防灾值班员可同时对本车站或分区、分路进行广播,并应设置自动、手动和紧急三种广播模式;
    4 广播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应每台对应一路负载,并应进行n+1配置,备机可自动或手动切换。

10.0.9 车辆客室应设置供乘客与司机或控制中心紧急对讲的装置,并应设置明显的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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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11.1 消防配电

11.1.1 地铁的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1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消房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通信、信号、变电所操作电源、站台门、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事故疏散兼用的自动扶梯、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废水泵等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电源应增设应急电源。

11.1.3 车站内设置在同一侧(端)的火灾事故风机、防排烟风机及相关风阀等一级负荷,其供电电源应由该侧(端)双重电源自切柜单回路放射式供电;当供电距离较长时,宜采用由变电所双重电源直接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11.1.4 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等用电负荷较小的消防用电设备,宜就近共用双电源自切箱采用放射式供电。

11.1.5 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按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分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11.1.6 消防用电设备作用于火灾时的控制回路,不得设置作用于跳闸的过载保护或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11.2 应急照明

11.2.1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排烟机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

11.2.2 车站公共区、楼梯或扶梯处、疏散通道、避难走道(含前室)、安全出口、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消防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含前室)、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11.2.3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处。

11.2.4 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lx,楼梯或扶梯、疏散通道转角处的照度不应低于5.0lx;
    2 地下区间道床面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lx;
    3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等应急指挥和应急设备设置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
    4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11.2.5 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11.3 电线电缆的选择、敷设

11.3.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线电缆选择和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所有电线电缆均应为铜芯。

11.3.2 地下线路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地上线路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

11.3.3 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电缆。

11.3.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由变电所引至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1.3.5 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电缆的阻燃级别不应低于B级,敷设在同一建筑内的电缆的阻燃级别宜相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GB51249-2017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附规范条文)

  • 规范/图集名称:《GB51249-2017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附规范条文)》
  • 实施日期:2018年4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50208-2002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钢结构以及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等组合结构的防火设计及其防火保护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内置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规范目录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防火要求
3.2 防火设计
4 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
4.1 防火保护措施
4.2 防火保护构造
5 材料特性
5.1 钢材
5.2 混凝土
5.3 防火保护材料
6 钢结构的温度计算
6.1 火灾升温曲线
6.2 钢构件升温计算
7 钢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
7.1 承载力法
7.2 临界温度法
8 组合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
8.1 钢管混凝土柱
8.2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8.3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9 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2 防火保护材料进场
9.3 防火涂料保护工程
9.4 防火板保护工程
9.5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工程
9.6 混凝土、砂浆和砌体防火保护工程
9.7 复合防火保护工程
9.8 防火保护分项工程验收
附录A 防火保护层的施用厚度
附录B 标准火灾下钢管混凝土柱的承载力系数
附录C 标准火灾下钢管混凝土柱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
附录D 火灾下组合楼板考虑薄膜效应时的承载力
附录E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F 钢结构防火保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G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2021修订版)

强条如下,完整版见文章右上角下载。

3.0.2A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A的规定。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注:液氢罐的单罐容量不受本表中单罐容量的限制。
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加氢站。
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A的规定。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注:1 加氢站的撬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

           4 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计。5.0.1A 加氢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A的规定。

加氢站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
加氢站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

    注:1 加氢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间不应小于5m。

           2 撬装工艺设备与站内其他设备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制氢间或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3 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其他建策物、构筑物指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等。

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4.0.4A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5.0.3 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防火墙高度不得低于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0.5与1.5倍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数之和与单个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宽度的乘积;6.2.5 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4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和压力或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
    5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
    6 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
6.2.7 氢气压缩机各级冷却器、气水分离器和氢气管道等排出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汇集到冷凝水排放装置,然后排至室外。
6.2.9 氢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2 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6.3.5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2 容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

    3 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

    4 应设置带记录功能的氢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测装置;

    5 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氮气纯度不应低于99.2%。

6.3.8 储氢容器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时,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6.4.1 氢气加氢机不得设在室内。

6.4.3 氢气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中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高于1.375倍额定工作压力。

    6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8 加氢机加注结束时,车载储氢瓶的瓶内温度不应超过85℃,压力不应超过1.25倍公称工作压力。

    11 多通道可同时加注的加氢机,各通道的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

6.4.5 氢气加氢机的加氢软管应设置拉断阀。

6.5.4 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同压力等级的放空管不应直接连通,应分别引至放空总管。放空总管应垂直向上设置,管口应高出站内设施最高点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3 放空单管和放空总管应采取防止雨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4 放空单管内直径应大于对应安全阀的泄放口直径,放空总管的截面积应大于各安全阀泄放口截面积之和;

    5 放空排气装置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布置在防雷有效保护范围内。

6.5.6 站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除氮气管道外的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2 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

    3 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1.2 加氢站灭灾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氢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
    2 氢气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²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m2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2.1 加氢站氢气进气总管上应设紧急切断阀。手动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氢气源。
7.2.4 储氢容器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加氢枪之间,应设置切断阀、氢气主管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紧急切断阀、加氢软管和加氢切断阀。
7.2.6 氢气系统和设备,均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所有氮气吹扫口前应配置切断阀、止回阀。吹扫氮气中含氧量不得大于0.5%。

7.3.1 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1 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7.3.3 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8.0.1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3 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
    3 当罩棚顶部设有封闭空间时,封闭空间内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设置氢气浓度报警装置。
8.0.5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面积的1.2倍。
8.0.9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积聚氢气。
8.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8.0.11 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0.1.3 在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10.2.4 加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10.3.1 加氢站氢系统中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作业工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1.0.1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2.3.2 与储氢容器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的施工安装,应在重型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2.3.10 氢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1.10倍。在进行气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
    2 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阶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压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10%,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定为合格。
    4 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当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24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当使用氮气做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
12.3.13 氢气管道系统在试验和吹扫合格后,应以氮气置换至含氧量低于1%,充氮气保持在0.2MPa。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1总则 1.0.1为规范公路桥涵设计,按照安全、耐久、适用、环保、

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各等级公路桥涵的设计。 1.0.3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 1.0.4公路桥涵主体结构和可更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

于表1.0.4的规定。 1.0.5特大、大、中、小桥及涵洞按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

分类规定见表1.0.5。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

式桥为两端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行车道

长度。 3.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4.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

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和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1.0.6公路桥涵应进行抗风、抗震、抗撞等减灾防灾设计。 1.0.7公路桥涵设计应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有关要求。 1.0.8公路桥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设计基准期designreferenceperiod为确定可变作用等

的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2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servicelife在正常设

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养护条件下,桥涵结构或结构构件

不需进行大修或更换,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1.3极限状态limitstates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

—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为该

功能的极限状态。 2.1.4承载能力极限状态ultimatelimitstates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状态。 2.1.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serviceabili




【同辰原创】施工图常见痛点分析及审查细则

随着地产行业利润持续降低,项目开发过程中降低供应商的采购费用和提高周转率成为主要措施,用以提高项目利润。在此背景下,设计周期短、设计院任务重,随之产生的专业间沟通不足、跨专业校对缺失等问题比比皆是,同时一些一线的设计人员经验不足,对非本专业设计概念不清晰也日益凸显。上述“行业痛点”为后期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安全质量等埋下了隐患,给开发企业带来较大的盈利风险。

 

那么,如何解决?

 

本文以“设计缺陷类、设计交圈类、成本控制类和错漏碰缺类”四个方面的质量审查控制为根本,并通过“组建内部审核团队、精细化审图、BIM设计、优化设计、综合图设计”五种措施从源头解决盈利风险问题。
设计缺陷类
# TONSEN ARCHITECTURE #

此类问题对成本影响并不大,但易造成客户投诉,影响开发商声誉。

设计交圈类
# TONSEN ARCHITECTURE #

各专业设计师之间沟通不足,导致各专业图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易造成项目施工时产生变更、拆改,对造价有较大的影响。

成本控制类
# TONSEN ARCHITECTURE #

时间紧、任务重,设计过程中不会进行多方案的成本对比,不能把成本控制到最优。同时有一些经验不足的设计师,设计偏于保守,无形中增加了开发成本。

错漏碰缺类
# TONSEN ARCHITECTURE #

除了以上分类问题,还会存在违反国家规范、不满足建设单位的集团标准、施工困难、图面表达等一些问题。对施工、验收都带来了风险,也会导致施工周期延长等一系列的问题。

由此可见保证图纸质量是项目开发重要的环节,目前采用提高图纸质量的建议:

01、组建内部审核团队

本方式适用于开发商项目数量多、内部人员多,对项目可以全过程的跟进,有效避免公司标准类的问题。

02、精细化审图

一个成熟的精细化审图公司可以从设计、工程、成本、营销、物业角度对土建施工图纸进行全视角的严格审查。内容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方案一致性、施工图纸内容遗漏、设计错误、设计缺陷、违反国家规范、建设单位集团标准、成本敏感点、客户敏感点、跨专业交圈的错漏碰缺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供解决方案,同时监督设计院对图纸的修改情况。对于甲方既省心又能很好的保证图纸质量。

03、BIM设计

本方式适用于机电管线比较复杂的公建项目或住宅项目地下室施工图,BIM设计可以三维形式复核各专业碰撞、交圈不一致的问题。对机电管综有很好的优化设计方案,提高项目的品质。

04、优化设计

优化设计适用于所有的项目,建筑项目的周期缩短给建筑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施工图在建筑周期缩短的影响下使其周密性下降,单纯的利用设计图进行施工图设计容易导致对建筑成本和施工难易程度的考量不足,而影响施工进程。优化设计是从经济型、实用性、施工便捷性、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精细化考虑,同时在基础层面抛弃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从多种方案设计比选中,选择最佳方案的设计方法。

05、综合图设计

本方式适用于精装修交付项目,综合图是按集合设计理念,统筹建筑、结构、机电、精装修及部分二次深化图纸。结合现场施工要求对原施工图进行叠图审查、优化设计(一二次墙体、机电管线安装优化及套管预埋),从而有效指导现场施工,对二次构件准确预埋,避免无效拆改。

虽然大部分项目施工图都有进行施工图图审,但是也仅解决了图纸中规范类问题,针对图纸中存在错漏碰缺、设计交圈、设计缺陷类问题却无法避免。项目施工时因图纸存在这些各种类型的问题,导致施工现场出现变更、拆改、成本浪费、延误工期等情况,甚至导致一系列的不利问题。由此可见图纸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不仅可以为项目避免设计变更和质量安全隐患,还可以降低无效成本,真正达到高周转,利润最大化。
▌作者:同辰建筑 审图中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分析总结,仅供参考
▌来源:同辰建筑原创发布,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DB32/T 3754-2020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规程.pdf

资源简介/截图:

ICS91.080.40 R07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754-2020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monolithic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2020-02-24发布
2020-05-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和判定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6 水泥分析方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测方法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6400 金属材料线材和铆钉剪切试验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 28900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GB/T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50081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152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784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DGJ 32/J184 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JG/T 398 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
JG 225 预应力混凝土金属波纹管
JG/T 408 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JG/T 561 预制保温墙体用纤维增强塑料连接件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T 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 107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T 152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JGJ 256 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 355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
DGJ 32/TJ 110 工程结构动力特性及动力响应检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 monolithic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进行连接并与现场后浇混凝土、水泥基灌浆料形成整体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3.2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in-situ inspection of concrete structure
对混凝土结构实体实施的原位检查、检验和测试以及对从结构实体中取得的样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分析。
3.3 混凝土结构性能检测 inspection of concrete structural performance
针对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挠度、裂缝控制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测。
3.4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 rebar sleeve connection with injected grout
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内预埋的金属套筒中插入钢筋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连接方式。
3.5 钢筋浆锚搭接连接 rebar splice connection with injected grout
在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留孔道,在孔道中插入需搭接的钢筋,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搭接连接方式。
3.6 集中约束搭接连接 rebar bundle lapping in grout-filled hole confined with spiral hoop
在预制混凝土剪力墙构件中预留孔道,孔道外侧采用螺旋箍筋约束,在孔道中插入下层剪力墙的竖向钢筋束,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预制剪力墙竖向钢筋搭接连接方式。
3.7 灌浆料实体强度检测 in-situ strength inspection of grouting material
从现场钢筋套筒灌浆连接节点处,通过原位测试推定套筒内灌浆料的抗压强度。
3.8 铺砂法 sand layingmethod
采用规定体积的试验用砂,在混凝土叠合板预制底板上摊铺成四边形,量测边长,通过计算得出构件粗糙度换算值的方法。
3.9 内窥镜法 observation method via endoscope
利用带尺寸测量功能的内窥镜,在灌浆前和灌浆后对套筒内部进行观测,根据观测结果判断套筒内钢筋插入长度及灌浆饱满度的方法。
3.10 X 射线局部破损法 partial disrepair method with X-ray
通过对被测构件进行局部破损,减小 X 射线穿透厚度或将成像装置放置于有利位置,以改善 X 射线成像效果的一种方法。
3.11 表面硬度法 surface hardness method
通过测试灌浆孔道或出浆孔道内灌浆料外端面的硬度值,根据表面硬度与抗压强度的相关性,来推定灌浆料抗压强度的方法。
3.12 阵列超声成像法 array ultrasonic imaging method
通过超声阵列探头实现超声波的发射与接收,并采用合成孔径聚焦等特定算法完成超声成像的方法。
3.13 环境激励法 ambient excitation method
利用周围环境的随机激励使建筑结构产生的微小振动来分析建筑结构的动力特性的方法。
3.14 稳态正弦激振法 steady-state sinusoidal excitation method
对被测对象施加频率可控的简谐激振力的激振方法。
3.15 粗糙度换算值 roughness conversion value
采用铺砂法检测混凝土叠合构件粗糙度时,在一定面积的检测区域中,构件表面凹凸不平的开口空隙的平均深度。
3.16 灌浆饱满度 grouting plumpness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或浆锚搭接连接灌浆结束并稳定后,套筒或浆锚孔道内灌浆料界面达到连接钢筋预定锚固位置的程度。
3.17 灌浆接头钢筋锚固长度 anchorage length of rebar at grouting connecting joint
套筒或浆锚孔道内连接钢筋与灌浆料的粘结长度。
3.18 结构动力特性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structures
表示结构动态特征的基本物理量。一般指结构的自振周期或自振频率、振型和阻尼。
4 基本规定
4.1 检测范围、项目和方法
4.1.1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应做以下检测:
a) 材料及预制构件质量检测;
b) 结构连接节点实体质量检测;
c) 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4.1.2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检测应依据设计文件、相关规范以及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检测项目。
4.1.3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检测,应根据检测类别、检测目的、检测项目、结构实际状况和现场具体条件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
4.1.4 存在质量争议时,宜采用多种检测方法相互印证,综合判定。
4.1.5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所涉及的材料检测应按表 4.1.5 执行。
表 4.1.5 材料检测一览表

内容索引: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7
4.1 检测范围、项目和方法 ….. 7
4.2 检测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 9
4.3 检测报告 ……………. 10
5 材料及预制构件质量检测 …….. 10
5.1 一般规定 ……………. 10
5.2 材料质量检测 ………… 10
5.3 预制构件质量检测 …….. 11
6 结构连接节点实体质量检测 …… 12
6.1 一般规定 ……………. 12
6.2 灌浆饱满度检测 ………. 12
6.3 钢筋锚固(插入)长度检测 13
6.4 灌浆料实体强度检测 …… 13
6.5 竖向预制构件底部接缝内部缺陷检测 ……… 13
6.6 叠合楼板结合面缺陷检测 .. 13
7 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 14
7.1 一般规定 ……………. 14
7.2 结构尺寸偏差检测 …….. 14
7.3 结构构件检测 ………… 14
7.4 动力特性检测 ………… 15
7.5 外围护墙板防水性能检测 .. 1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铺砂法检测混凝土叠合板结合面粗糙度 …………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拉拔法检测预制构件预埋连接件锚固抗拔力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现场原位取样法检测套筒内灌浆高度和钢筋锚固长度 . 2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内窥镜法检测套筒内灌浆饱满度和钢筋插入长度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X 射线法检测套筒内灌浆饱满度及钢筋锚固长度 …. 3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表面硬度法检测套筒连接灌浆料实体强度 ………. 33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阵列超声成像法检测叠合楼板结合面缺陷 ………. 39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三维点云与 BIM 对比检测结构尺寸偏差 ………… 40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红外热成像法检测外围护墙板防水性能 ………… 42




高清正式版 GB50497-201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资源简介/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497-2019 替代GB 50497-200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on engineering
2019-11-22发布
2020-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原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监测预警、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扩大适用范围,增加岩体基坑和土岩组合基坑监测以及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基坑监测;2.调整基坑工程监测实施范围的强制性条文规定;3.调整第三方监测单位资格的规定;4.增加对监测范围的规定;5.增加对自动化监测的规定;6.调整土质基坑现场仪器监测项目表7.增加岩体基坑工程监测项目表;8.增加对土岩组合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规定;9.增加对爆破开挖的监测要求,增加爆破振动监测方法;10.增加特殊土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内容;11调整水平位移观测、竖向位移观测的精度要求,增加设备精度要求;12.增加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法、静力水准法的技术规定;13.调整对仪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的规定;14.增加爆破振动监测频率的规定;15.调整部分监测项目的预警值。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提供信息化施工和优化设计的依据,做到成果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对于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红黏土、冻土、盐渍土以及高灵敏性软土等特殊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基坑工程,尚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开展监测工作。
1.0.3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1.0.4基坑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基坑building 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简称基坑。
2.0.2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excavation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基坑周围可能受基坑影响的或可能影响基坑的既有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
2.0.3基坑工程监测monitoring of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视等手段和方法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实施的定期或连续巡查、量测、监视以及数据采集、分析、反馈活动。
2.0.4岩体基坑 rock mass excavation
岩石出露地面或岩体上覆盖少量土的基坑。
2.0.5土岩组合基坑soil-rock combination excavation
开挖深度范围内上部为土体,下部为岩体,需要考虑土体对支护结构稳定影响的基坑。
2.0.6基坑设计安全等级design safety grade of excavation
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基坑安全等级。
2.0.7支护结构bracing and retaining structure
为保证基坑开挖和地下结构的施工安全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进行支挡、加固的一种结构体系,包括围护墙和支撑(或拉锚)体系。
2.0.8围护墙retaining wall
基坑周边承受坑侧土压力、水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竖向结构。
2.0.9支撑bracing
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墙传来荷载的构件或结构体系。
2.0.10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
2.0.11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
一定时间内对监测点实施观测的次数。
2.0.12监测预警值forewarning value on monitoring
针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对监测项目所设定的警戒值。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监测项目(8)
4.1一般规定(8)
4.2仪器监测(8)
4.3巡视检查(10)
5监测点布置(13)
5.1一般规定(13)
5.2基坑及支护结构(13)
5.3基坑周边环境…(16)
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18)
6.1一般规定(18)
6.2水平位移监测……(19)
6.3竖向位移监测…(21)
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23)
6.5倾斜监测(23)
6.6裂缝监测……(24)
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25)
6.8土压力监测…(25)
6.9孔隙水压力监测…(26
6.10地下水位控制监测…(27)
6.11锚杆轴力监测…(27)
6.12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27)
6.13坑底隆起监测(28)
6.14爆破振动监测(28)
7监测频率(30
8监测预警(33)
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38)
附录A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40)
附录B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41)
附录C围护墙内力、立柱内力及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监测日报表…(42)
附录D支撑轴力、锚杆轴力监测日报表(43)
附录E地下水位、地表竖向位移、分层竖向位移、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表(44)
附录F裂缝监测日报表…(45)
附录G巡视检查日报表(46)
本标准用词说明…(48)
引用标准名录…(49)
附:条文说明(5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masonry structures engineering
GB 50924-2014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24-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2、6.2.4、8.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砌筑砂浆;6 砖砌体工程;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8 石砌体工程;9 配筋砌体工程;10 填充墙砌体工程;11 冬期与雨期施工;12 安全与环保。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政编码:71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宗祺 孙永民 王双林 王奇维 吴体 由世岐 郝宝林 张鸿勋 刘斌 和平 胡长明 赵瑞 杨申武 侯汝欣 赵向东 王蓉 张昌叙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肖绪文 周九仪 白生翔 王庆霖 苑振芳 吴松勤 张元勃 金睿 林文修 霍瑞琴 郑祥斌

1 总则

1.0.1 为保证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施工安全和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

1.0.3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砌体结构工程 masonry structure engineering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结构工程。

2.0.2 配筋砌体工程 reinforced masonry engineering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包括配筋砖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配筋砌块砌体工程等。

2.0.3 顺砖 stretcher
砌筑时,条面朝外的砖;也称条砖。

2.0.4 丁砖 header
砌筑时,端面朝外的砖。

2.0.5 斜槎 stepp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部位所采用的一种斜坡状留槎形式。

2.0.6 直槎 serrat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处的上下层块体间进退尺寸不小于1/4块长的竖直留槎形式。

2.0.7 马牙槎 toothing indenting
砌体结构构造柱部位墙体的一种砌筑形式,每一进退的水平尺寸为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超过300mm。

2.0.8 皮数杆 story pole
用于控制每皮块体砌筑时的竖向尺寸以及各构件标高的标志杆。

2.0.9 钢筋砖过梁 reinforced brick lintel
用普通砖和砂浆砌成,底部配有钢筋的过梁。

2.0.10 芯柱 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筑混凝土形成的柱,分为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1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12 薄层砂浆砌筑法 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墙体的一种方法,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大于5mm。

2.0.13 墙梁 wall beam
由钢筋混凝土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受力构件。

2.0.14 夹心墙 cavity wall with insulation
墙体中预留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或隔热材料,并在墙的内叶和外叶之间用防锈的金属拉结件连接形成的墙体,又称夹心复合墙或空腔墙。

2.0.15 相对含水率 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块体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6 透明缝 transparent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的竖缝砌筑砂浆不饱满,且彼此未紧密接触而造成沿墙体厚度通透的竖向缝。

2.0.17 瞎缝 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8 假缝 supposition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9 植筋 bonded rebars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钢筋锚固于基材混凝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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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准备

3.1.1 施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1.2 施工单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 施工前,应对现场道路、水电供给、材料供应及存放、机械设备、施工设施、安全防护、环保设施等进行检查。

3.1.4 砌体结构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进场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
2 砌筑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3 砌块砌体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绘制排块图、节点组砌图;
4 检查砌筑施工操作人员的技能资格,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5 完成基槽、隐蔽工程、上道工序的验收,且经验收合格;
6 放线复核;
7 标志板、皮数杆设置;
8 施工方案要求砌筑的砌体样板已验收合格;
9 现场所用计量器具符合检定周期和检定标准规定。

3.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和标高应引自基准点或设计指定点;
2 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
3 砌筑基础前,应先用钢尺校核轴线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30<L(或B)≤60
60<L(或B)≤90
L(或B)>90
±5
±10
±15
±20

3.1.6 砌入墙体内的各种建筑构配件、埋设件、钢筋网片与拉结筋应预制及加工,并应按不同型号、规格分别存放。

3.1.7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气象资料,针对不利于施工的气象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 控制措施

3.2.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图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当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有效设计变更文件。

3.2.3 砌体结构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2.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应形成记录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按工艺要求,应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 工程中工序间应进行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后进行;
3 砌体结构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并应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进行测量。

3.2.5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时,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检查方法及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3.3 技术规定

3.3.1 基础墙的防潮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防水剂铺设,其厚度可为20mm。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3.3.2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3.3.3 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3.3);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 出檐砌体应按层砌筑,同一砌筑层应先砌墙身后砌出檐;
4 当房屋相邻结构单元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1.jpg


图3.3.3 基础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条形基础)

1-混凝土垫层;2-基础扩大部分

3.3.4 对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3.3.5 基础砌完后,应及时双侧同步回填。当设计为单侧回填时,应在砌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3.6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或管道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并应符合设计规定。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3.7 当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1m,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2 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3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震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 墙梁构件的墙体部分不宜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当需留置时,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3.3.8 砌体中的预埋铁件及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放置时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3.3.9 砌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均应随时检查并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3.3.10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3的水泥砂浆坐浆。

3.3.11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体碎渣和其他杂物。

3.3.12 当砌筑垂直烟道、通气孔道、垃圾道时,宜采用桶式提升工具,随砌随提。当烟道、通气道、垃圾道采用水泥制品时,接缝处外侧宜带有槽口,安装时除坐浆外,尚应采用1:2水泥砂浆将槽口填封密实。

3.3.13 施工脚手架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位: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轻质墙体;
7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8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3.14 当临时施工洞口补砌时,块材及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砌体材料强度;脚手眼应采用相同块材填塞,且应灰缝饱满。临时施工洞口、脚手眼补砌处的块材及补砌用块材应采用水湿润。

3.3.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结构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施工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3.1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B级,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评定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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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合格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其中水泥的强度和安定性应按其批号分别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4.1.2 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 水泥

4.2.1 砌筑砂浆所用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砌筑水泥》GB/T 3183的规定。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

4.2.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4.2.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2.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

4.3 砂

4.3.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4.3.2 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过筛中砂,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3.3 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10%。

4.3.4 人工砂、山砂、海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并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3.5 砂子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4.4 块材

4.4.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灰砂砖》GB 11945、《粉煤灰砖》JC 239、《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和《混凝土多孔砖》JC 943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用砖不得采用非蒸压粉煤灰砖及未掺加水泥的各类非蒸压砖。

4.4.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4.4.3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小砌块,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的规定。

4.4.4 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雨淋。

4.4.5 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砌体结构块体材料,其外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为±1mm。

4.4.6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4.7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且石材表面应无水锈和杂物。

4.4.8 清水墙、柱的石材外露面,不应存在断裂、缺角等缺陷,并应色泽均匀。

4.5 钢筋

4.5.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及《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的规定。

4.5.2 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不得锈蚀和损伤;应避免被泥、油或其他对钢筋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所污染。

4.5.3 钢筋应按不同生产厂家、牌号及规格分批验收,分别存放,且应设牌标识。

4.6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4.6.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4.6.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2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4.6.3 在砌筑砂浆中掺入粉煤灰时,宜采用干排灰。

4.6.4 建筑生石灰及建筑生石灰粉保管时应分类、分等级存放在干燥的仓库内,且不宜长期储存。

4.7 其他材料

4.7.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砂浆拌合用水及混凝土拌合、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7.2 砌体砂浆中使用的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防冻剂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与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试配。

4.7.3 种植锚固筋的胶粘剂,应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或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基本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应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不得在施工现场掺入。

4.7.4 夹心复合墙所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和《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和防火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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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砌筑砂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应按设计要求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性能及使用部位核对后使用,其中对设计有抗冻要求的砌筑砂浆,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要求。

5.1.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所用砌筑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当采用现场拌制时,应按砌筑砂浆设计配合比配制。对非烧结类块材,宜采用配套的专用砂浆。

5.1.3 不同种类的砌筑砂浆不得混合使用。

5.1.4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当与预拌砂浆厂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

5.2 预拌砂浆

5.2.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

5.2.2 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储存和标识,不得混杂。

5.2.3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5.2.4 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5.2.5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火源或高温。袋装砂浆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5.2.6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5.2.7 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5.3 现场拌制砂浆

5.3.1 现场拌制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砌筑材料的性能,对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进行配合比设计,当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批次或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3.2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5.3.3 改善砌筑砂浆性能时,宜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

5.3.4 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5.4 砂浆拌合

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

砌体种类 砂浆稠度(mm)
烧结普通砖砌体 70~90
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蒸压灰砂砖砌体
蒸压粉煤灰砖砌体
50~70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60~80
石砌体 30~50

5.4.2 砌筑砂浆的稠度、保水率、试配抗压强度应同时符合要求;当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时,应有其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4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5 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

5.5.1 砂浆试块应在现场取样制作。砂浆立方体试块制作及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

5.5.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5.5.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
2 湿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取样;
3 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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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砖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且不应大于12mm。

6.1.2 与构造柱相邻部位砌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每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凹凸尺寸宜为60mm。砌筑时,砌体与构造柱间应沿墙高每500mm设拉结钢筋,钢筋数量及伸入墙内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1.3 夹心复合墙用的拉结件形式、材料和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6.2 砌筑

6.2.1 混凝土砖、蒸压砖的生产龄期应达到28d后,方可用于砌体的施工。

6.2.2 当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砖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宜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浇水湿润;
3 其他非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6.2.3 砖基础大放脚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二皮砖一收或二皮与一皮砖间隔一收的砌筑形式,退台宽度均应为60mm,退台处面层砖应丁砖砌筑。

6.2.4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h)的2/3(图6.2.4)。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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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4 砖砌体斜槎砌筑示意图

6.2.5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对非抗震设防及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应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图6.2.5),其拉结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20mm墙厚应设置1φ6拉结钢筋;当墙厚为120mm时,应设置2φ6拉结钢筋;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 末端应设90°弯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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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5砖砌体直槎和拉结筋示意图

6.2.6 砌体组砌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组砌方式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三顺一丁(图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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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6 砌体组砌方式示意图

6.2.7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使用破损砖:
1 砖柱、砖垛、砖拱、砖碹、砖过梁、梁的支承处、砖挑层及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部位;
2 起拉结作用的丁砖;
3 清水砖墙的顺砖。

6.2.8 砖砌体在下列部位应使用丁砌层砌筑,且应使用整砖:
1 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
2 楼板、梁、柱及屋架的支承处;
3 砖砌体的台阶水平面上;
4 挑出层。

6.2.9 水池、水箱和有冻胀环境的地面以下工程部位不得使用多孔砖。

6.2.10 砌砖工程宜采用“三一”砌筑法。

6.2.11 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6.2.12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6.2.13 砌体灰缝的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柱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应小于90%;竖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不得用水冲浆灌缝。

6.2.14 砌体接槎时,应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6.2.15 拉结钢筋应预制加工成型,钢筋规格、数量及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且末端应设90°弯钩。埋入砌体中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6.2.16 厚度240mm及以下墙体可单面挂线砌筑;厚度为370mm及以上的墙体宜双面挂线砌筑;夹心复合墙应双面挂线砌筑。

6.2.17 砖柱和带壁柱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 带擘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
3 异形柱、垛用砖,应根据排砖方案事先加工。

6.2.18 实心砖的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拱底面不应小于5mm;在拱顶面不应大于15mm。平拱式过梁拱脚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起拱。

6.2.19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75%时,方可拆除。

6.2.20 采用板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墙体施工顺序应为:砌筑内叶墙、施工保温层、设置砂浆挡板并留置空气间层、砌筑外叶墙、设置拉结件,每段砌筑高度不应大于600mm(图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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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20 板类保温夹心复合墙施工顺序

1-内叶墙;2-保温板;3-外叶墙;4-预留空气间层;5-放置拉结件

6.2.21 采用絮状或散粒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砌筑高度不宜大于600mm,可先砌内叶墙,再砌外叶墙,或内外叶墙同时砌筑,每段砌完随填保温材料。

6.2.22 夹心复合墙中内外叶墙的拉结件(图6.2.22)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墙、柱其他拉结钢筋搁置在同一灰缝内,拉结件在灰缝内的埋入长度不应小于60mm;
2 不得将拉结件后放置或明露于墙体外侧,不得填满灰缝后将拉结件压入灰缝中;
3 已固定好的拉结件不得再移动;
4 当采用可调节拉结件时,应先将带扣眼的部分砌入内叶墙,待砌筑外叶墙时再铺设带扣件的部分,并应保持拉结件两部分位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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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22 拉结件示意图

1-扣钉件;2-孔眼件;h-夹心墙总厚度;δ-保温层厚度;
h-50(30)-内(外)叶墙厚度分别为240(115)、190(90)对应的拉结件长度

6.2.23 在门窗洞口边,外叶墙应设阳槎与内叶墙搭接砌筑,且应沿竖向每隔300mm设置U形拉结筋。

6.2.24 外叶墙在底层墙体底部、每层圈梁处的墙体底部应设置泄水口,泄水口位置底层砖竖缝应为空缝,或应在竖缝内埋设10mm的导流管作为泄水口,泄水口间距宜为500mm。

6.2.25 砌筑夹心复合墙时,空腔侧墙面水平缝和竖缝应随砌随刮平,并防止砂浆和杂物落入两片墙之间的空腔内及保温板上。

6.2.26 砌筑装饰夹心复合墙时,外叶墙应随砌随划缝,深度宜为8mm~10mm;且应采用专门的勾缝剂勾凹圆或V形缝,灰缝应厚薄均匀、颜色一致。

6.2.27 砖砌体应随砌随清理干净凸出墙面的余灰。清水墙砌体应随砌随压缝,后期勾缝应深浅一致,深度宜为8mm~10mm,并应将墙面清扫干净。

6.2.28 砌筑水池、化粪池、窨井和检查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砌筑,并砌筑严实;
2 砌体应同时砌筑;当同时砌筑有困难时,接槎应砌成斜槎;
3 各种管道及附件,应在砌筑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6.2.2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6.3 质量检查

6.3.1 砖、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明;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砖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3.3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砖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斜槎留置;
4) 转角、交接处砌筑;
5) 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
6) 砂浆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组砌方式;
4) 水平灰缝厚度;
5) 竖向灰缝宽度;
6)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7) 表面平整度;
8)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9) 窗口偏移;
10) 水平灰缝平直度;
11) 清水墙游丁走缝。

6.3.4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及复合夹心墙拉结件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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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小砌块的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Cb20混凝土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规定。

7.1.2 防潮层以上的小砌块砌体,宜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当采用其他砌筑砂浆时,应采取改善砂浆和易性和粘结性的措施。

7.1.3 小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对普通混凝土小砌块,宜为自然含水率,当天气干燥炎热时,可提前浇水湿润;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宜提前1d~2d浇水湿润。不得雨天施工,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使用。

7.2 砌筑

7.2.1 砌筑墙体时,小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7.2.2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7.2.3 小砌块表面的污物应在砌筑时清理干净,灌孔部位的小砌块,应清除掉底部孔洞周围的混凝土毛边。

7.2.4 当砌筑厚度大于190mm的小砌块墙体时,宜在墙体内外侧双面挂线。

7.2.5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7.2.6 小砌块墙内不得混砌黏土砖或其他墙体材料。当需局部嵌砌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适宜尺寸的配套预制混凝土砌块。

7.2.7 小砌块砌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
2 当个别部位不能满足搭砌要求时,应在此部位的水平灰缝中设φ4钢筋网片,且网片两端与该位置的竖缝距离不得小于400mm,或采用配块;
3 墙体竖向通缝不得超过2皮小砌块,独立柱不得有竖向通缝。

7.2.8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补砌洞口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图7.2.8)。


图7.2.8 施工临时洞口直槎砌筑示意图

1-先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2-后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7.2.9 厚度为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体宜与承重墙同时砌筑。厚度小于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宜后砌,且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拉结筋或钢筋网片。

7.2.10 砌筑小砌块时,宜使用专用铺灰器铺放砂浆,且应随铺随砌。当未采用专用铺灰器时,砌筑时的一次铺灰长度不宜大于2块主规格块体的长度。水平灰缝应满铺下皮小砌块的全部壁肋或单排、多排孔小砌块的封底面;竖向灰缝宜将小砌块一个端面朝上满铺砂浆,上墙应挤紧,并应加浆插捣密实。

7.2.11 砌筑小砌块墙体时,对一般墙面,应及时用原浆勾缝,勾缝宜为凹缝,凹缝深度宜为2mm;对装饰夹心复合墙体的墙面,应采用勾缝砂浆进行加浆勾缝,勾缝宜为凹圆或V形缝,凹缝深度宜为4mm~5mm。

7.2.12 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且灰缝应横平竖直。

7.2.13 需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砌筑完成的砌体被撞动时,应重新铺砌。

7.2.14 砌入墙内的构造钢筋网片和拉结筋应放置在水平灰缝的砂浆层中,不得有露筋现象。钢筋网片应采用点焊工艺制作,且纵横筋相交处不得重叠点焊,应控制在同一平面内。

7.2.15 直接安放钢筋混凝土梁、板或设置挑梁墙体的顶皮小砌块应正砌,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土灌实孔洞,其灌实高度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6 固定现浇圈梁、挑梁等构件侧模的水平拉杆、扁铁或螺栓所需的穿墙孔洞,宜在砌体灰缝中预留,或采用设有穿墙孔洞的异型小砌块,不得在小砌块上打洞。利用侧砌的小砌块孔洞进行支模时,模板拆除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上填实孔洞。

7.2.17 砌筑小砌块墙体应采用双排脚手架或工具式脚手架。当需在墙上设置脚手眼时,可采用辅助规格的小砌块侧砌,利用其孔洞作脚手眼,墙体完工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填实。

7.2.18 小砌块夹心复合墙的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6.2.20~6.2.26条的规定。

7.2.19 正常施工条件下,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4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7.3 混凝土芯柱

7.3.1 砌筑芯柱部位的墙体,应采用不封底的通孔小砌块。

7.3.2 每根芯柱的柱脚部位应采用带清扫口的U型、E型、C型或其他异型小砌块砌留操作孔。砌筑芯柱部位的砌块时,应随砌随刮去孔洞内壁凸出的砂浆,直至一个楼层高度,并应及时清除芯柱孔洞内掉落的砂浆及其他杂物。

7.3.3 芯柱混凝土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灌孔混凝土。

7.3.4 浇筑芯柱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除孔洞内的杂物,并应用水冲洗,湿润孔壁;
2 当用模板封闭操作孔时,应有防止混凝土漏浆的措施;
3 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0MPa后,方可浇筑芯柱混凝土,每层应连续浇筑;
4 浇筑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浇50mm厚与芯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筑混凝土;每浇筑500mm左右高度,应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
5 应预先计算每个芯柱的混凝土用量,按计量浇筑混凝土;
6 芯柱与圈梁交接处,可在圈梁下50mm处留置施工缝。

7.3.5 芯柱混凝土在预制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截面尺寸。

7.3.6 芯柱混凝土的拌制、运输、浇筑、养护、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7.4 质量检查

7.4.1 小砌块、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书;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7.4.2 小砌块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7.4.3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小砌块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
4) 砂浆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
5) 转角、交接处砌筑;
6) 芯柱质量检查;
7) 斜槎留置。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水平灰缝厚度;
4) 竖向灰缝宽度;
5)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6) 表面平整度;
7)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8) 窗口偏移;
9) 水平灰缝平直度;
10) 清水墙游丁走缝。

7.4.4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7.4.5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混凝土密实性,应采用锤击法进行检查,也可采用钻芯法或超声法进行检测;
2 楼盖处芯柱尺寸及芯柱设置应逐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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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石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需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8.1.2 梁、板类受弯构件石材,不应存在裂痕。梁的顶面和底面应为粗糙面,两侧面应为平整面;板的顶面和底面应为平整面,两侧面应为粗糙面。

8.1.3 石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应饱满,叠砌面的粘灰面积应大于80%。

8.1.4 石砌体每天的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m。

8.1.5 石砌体勾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勾平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应与石面相平,并应把缝面压光;
2 勾凸缝时,应先用砂浆将灰缝补平,待初凝后再抹第二层砂浆,压实后应将其捋成宽度为40mm的凸缝;
3 勾凹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宜比石面深10mm,并把缝面压平溜光。

8.2 砌筑

Ⅰ毛石砌体

8.2.1 毛石砌体所用毛石应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无细长扁薄和尖锥,毛石应呈块状,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0mm。

8.2.2 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0mm,内外搭砌时,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有铲口石、斧刃石和过桥石(图8.2.2);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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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2 铲口石、斧刃石、过桥石示意

1-铲口石;2-斧刃石;3-过桥石

8.2.3 毛石砌体的灰缝应饱满密实,表面灰缝厚度不宜大于40mm,石块间不得有相互接触现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于填碎石块的方法。

8.2.4 砌筑时,不应出现通缝、干缝、空缝和孔洞。

8.2.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毛石时,应先在基坑底铺设砂浆,并将大面向下。阶梯形毛石基础的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8.2.6 毛石基础砌筑时应拉垂线及水平线。

8.2.7 毛石砌体应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毛石基础同皮内宜每隔2m设置一块;毛石墙应每0.7m2墙面至少设置一块,且同皮内们中距不应大于2m;
2 当基础宽度或墙厚不大于400mm时,拉结石的长度应与基础宽度或墙厚相等;当基础宽度或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的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或墙厚的2/3。

8.2.8 毛石、料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图8.2.8),毛石、料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应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毛石与实心砖的咬合尺寸应大于120mm,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采用砂浆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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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8 毛石与实心砖组合墙示意图

a-拉结砌合高度;b-拉结砌合宽度;c-毛石墙的设计厚度

Ⅱ料石砌体

8.2.9 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2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料石种类 允许偏差
宽度、厚度(mm) 长度(mm)
细料石 ±3 ±5
粗料石 ±5 ±7
毛料石 ±10 ±15

8.2.10 料石砌体的水平灰缝应平直,竖向灰缝应宽窄一致,其中细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5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20mm。

8.2.11 料石墙砌筑方法可采用丁顺叠砌、二顺一丁、丁顺组砌、全顺叠砌。

8.2.12 料石墙的第一皮及每个楼层的最上一皮应丁砌。

8.3 挡土墙

8.3.1 砌筑挡土墙除应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1~8.2节的规定。

8.3.2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石的中部厚度不宜小于200mm;
2 每砌(3~4)皮宜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3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8.3.3 料石挡土墙宜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8.3.4 砌筑挡土墙,应按设计要求架立坡度样板收坡或收台,并应设置伸缩缝和泄水孔,泄水孔宜采取抽管或埋管方法留置。

8.3.5 挡土墙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泄水孔;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在挡土墙的竖向和水平方向均匀设置,在挡土墙每米高度范围内设置的泄水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2m;
2 泄水孔直径不应小于50mm;
3 泄水孔与土体间应设置长宽不小于300mm、厚不小于200mm的卵石或碎石疏水层。

8.3.6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应分层夯填密实,其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顶土面应有排水坡度。

8.4 质量检查

8.4.1 料石进场时应检查其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强度等级的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材质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缝。

8.4.2 应对现场二次加工的料石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8.2.9条的规定。

8.4.3 石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石材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灰缝的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基础和墙体顶面标高;
3) 砌体厚度;
4)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5) 表面平整度;
6) 清水墙面水平灰缝平直度;
7) 组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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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配筋砌体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配筋砖砌体和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第7章的规定。

9.1.2 配筋砖砌体构件、组合砌体构件和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及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配筋砌体中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沿灰缝厚度居中放置。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直径6mm以上;当设置钢筋网片时,应大于网片厚度4mm以上,但灰缝最大厚度不宜大于15mm。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9.1.5 伸入砌体内的拉结钢筋,从接缝处算起,不应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应小于700mm。

9.1.6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不得用分离放置的单根钢筋代替。

9.2 配筋砖砌体施工

9.2.1 钢筋砖过梁内的钢筋应均匀、对称放置,过梁底面应铺1:2.5水泥砂浆层,其厚度不宜小于30mm,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两端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90°弯钩埋入墙的竖缝内。钢筋砖过梁的第一皮砖应丁砌。

9.2.2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宜采用焊接网片。

9.2.3 由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或配筋砂浆面层构成的组合砌体构件,其连接受力钢筋的拉结筋应在两端做成弯钩,并在砌筑砌体时正确埋入。

9.2.4 组合砌体构件的面层施工,应在砌体外围分段支设模板,每段支模高度宜在500mm以内,浇水润湿模板及砖砌体表面,分层浇筑混凝土或砂浆,并振捣密实;钢筋砂浆面层施工,可采用分层抹浆的方法,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5 墙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其砌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规定。

9.2.6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砌体,应按先砌墙后浇筑构造柱混凝土的顺序施工。浇筑混凝土前应将砖砌体与模板浇水润湿,并清理模板内残留的杂物。

9.2.7 构造柱混凝土可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宜大于2m。浇筑构造柱混凝土时,应采用小型插入式振动棒边浇筑边振捣的方法。

9.2.8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3 配筋砌块砌体施工

9.3.1 配筋砌块砌体的施工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和专用灌孔混凝土,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和《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有关规定。

9.3.2 芯柱的纵向钢筋应通过清扫口与基础圈梁、楼层圈梁、连系梁伸出的竖向钢筋绑扎搭接或焊接连接,搭接或焊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钢筋直径大于22mm时,宜采用机械连接。

9.3.3 芯柱竖向钢筋应居中设置,顶端固定后再浇筑芯柱混凝土。

9.3.4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水平钢筋,在凹槽砌块的混凝土带中的锚固、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3.5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两平行钢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水平钢筋搭接时应上下搭接,并应加设短筋固定(图9.3.5)。水平钢筋两端宜锚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

1.jpg


图9.3.5 水平钢筋搭接示意图

1-水平搭接钢筋;2-搭接部位固定支架的兜筋;
3-固定支架加设的短筋

9.3.6 浇筑芯柱混凝土时,其连续浇筑高度不应大于1.8m。

9.3.7 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工程中,芯柱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9.3.8 当剪力墙墙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柱作为边缘构件时,应按先砌砌块墙体,后浇筑混凝土柱的施工顺序,墙体中的水平钢筋应在柱中锚固,并应满足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9.4 质量检查

9.4.1 配筋砌体施工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和第7章相关规定。

9.4.2 配筋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3) 马牙槎尺寸;
4) 马牙槎拉结筋;
5) 钢筋连接;
6) 钢筋锚固长度;
7) 钢筋搭接长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构造柱中心线位置;
2) 构造柱层间错位;
3) 每层及全高的构造柱垂赢度;
4) 灰缝钢筋防腐;
5) 网状配筋规格;
6) 网状配筋位置;
7) 钢筋保护层厚度;
8) 凹槽水平钢筋间距。

9.4.3 混凝土构造柱拆模后,应对构造柱外观缺陷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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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大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10.1.2 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不应对其浇水湿润;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在砌筑前浇水湿润。

10.1.3 采用普通砂浆砌筑填充墙时,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d~2d浇水湿润;蒸压加(混凝土砌块采用专用砂浆或普通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天对彻块砌筑面浇水湿润。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空心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10.1.4 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不应在下列部位或环境中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 建筑物防潮层以下墙体;
2 长期浸水或化学侵蚀环境;
3 砌体表面温度高于80℃的部位;
4 长期处于有振动源环境的墙体。

10.1.5 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体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

10.1.6 填充墙的拉结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方式设置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拉结钢筋的施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对拉结筋进行实体检测。

10.1.7 填充墙砌体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没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构造方法。

10.1.8 在填充墙上钻孔、镂槽或切锯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任意剔凿。

10.1.9 各种预留洞、预埋件、预埋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不得砌筑后剔凿。

10.1.10 抗震设防地区的填充砌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及水平连系梁,且填充砌体的门窗洞口部位,砌块砌筑时不应侧砌。

10.2 砌筑

Ⅰ一般规定

10.2.1 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在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顶部与承重主体结构之间的空隙部位,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砌筑。

10.2.2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采用整块砌块砌筑;当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需断开时,应采用无齿锯切割,裁切长度不应小于砌块总长度的1/3。

10.2.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砌块不得混砌,亦不应与其他墙体材料混砌。

Ⅱ烧结空心砖砌体

10.2.4 烧结空心砖墙应侧立砌筑,孔洞应呈水平方向。空心砖墙底部宜砌筑3皮普通砖,且门窗洞口两侧一砖范围内应采用烧结普通砖砌筑。

10.2.5 砌筑空心砖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且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竖缝应采用刮浆法,先抹砂浆后再砌筑。

10.2.6 砌筑时,墙体的第一皮空心砖应进行试摆。排砖时,不够半砖处应采用普通砖或配砖补砌,半砖以上的非整砖宜采用无齿锯加工制作。

10.2.7 烧结空心砖砌体组砌时,应上下错缝,交接处应咬槎搭砌,掉角严重的空心砖不宜使用。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不得留直槎,留斜槎时,斜槎高度不宜大于1.2m。

10.2.8 外墙采用空心砖砌筑时,应采取防雨水渗漏的措施。

Ⅲ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10.2.9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砌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10.2.10 当小砌块墙体孔洞中需填充隔热或隔声材料时,应砌一皮填充一皮,且应填满,不得捣实。

10.2.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填充墙砌体,在纵横墙交接处及转角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2.12 当砌筑带保温夹心层的小砌块墙体时,应将保温夹心层一侧靠置室外,并应对孔错缝。左右相邻小砌块中的保温夹心层应互相衔接,上下皮保温夹心层间的水平灰缝处宜采用保温砂浆砌筑。

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0.2.13 填充墙砌筑时应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当不能满足时,在水平灰缝中应设置2φ6钢筋或φ4钢筋网片加强,加强筋从砌块搭接的错缝部位起,每侧搭接长度不宜小700mm。

10.2.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砌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专用粘结砂浆;
2 砌块不得用水浇湿,其灰缝厚度宜为2mm~4mm;
3 砌块与拉结筋的连接,应预先在相应位置的砌块上表面开设凹槽;砌筑时,钢筋应居中放置在凹槽砂浆内;
4 砌块砌筑过程中,当在水平面和垂直面上有超过2mm的错边量时,应采用钢齿磨板和磨砂板磨平,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15 采用非专用粘结砂浆砌筑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超过15mm。

10.3 质量检查

10.3.1 填充墙砌体的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7.4.1、7.4.2、9.4.3条的规定。

10.3.2 填充墙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块体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与主体结构连接;
4) 植筋实体检测。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每层墙面垂直度;
3) 表面平整度;
4)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5) 窗口偏移;
6) 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
7) 竖缝砂浆饱满度;
8) 拉结筋、网片位置;
9) 拉结筋、网片埋置长度;
10) 砌块搭砌长度;
11) 灰缝厚度;
12) 灰缝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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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冬期与雨期施工

11.1 冬期施工

Ⅰ一般规定

11.1.1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应清除块材表面污物和冰霜,遇水浸冻后的砖或砌块不得使用;
2 石灰膏应防止受冻,当遇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3 拌制砂浆所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
4 砂浆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冬期砌筑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5 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砂浆稠度宜较常温适当增大;
6 砌筑时砂浆温度不应低于5℃;
7 砌筑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设一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11.1.2 冬期施工过程中,施工记录除应按常规要求外,尚应包括室外温度、暖棚气温、砌筑砂浆温度及外加剂掺量。

11.1.3 不得使用已冻结的砂浆,严禁用热水掺入冻结砂浆内重新搅拌使用,且不宜在砌筑时的砂浆内掺水。

11.1.4 当混凝土小砌块冬期施工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低于M10时,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比常温施工提高一级。

11.1.5 冬期施工搅拌砂浆的时间应比常温期增加(0.5~1.0)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砂浆在搅拌、运输、存放过程中的热量损失。

11.1.6 砌筑工程冬期施工用砂浆应选用外加剂法。

11.1.7 砌体施工时,应将各种材料按类别堆放,并应进行覆盖。

11.1.8 冬期施工过程中,对块材的浇水湿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且应即时砌筑;在气温不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不应浇水湿润,但应增大砂浆稠度;
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及采用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时,不应对其浇水湿润;
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当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当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11.1.9 冬期施工的砖砌体应采用“三一”砌筑法施工。

11.1.10 冬期施工中,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砌筑后应在砌体表面覆盖保温材料,砌体表面不得留有砂浆。在继续砌筑前,应清理干净砌筑表面的杂物,然后再施工。

Ⅱ外加剂法

11.1.11 当最低气温不高于-15℃时,采用外加剂法砌筑承重砌体,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按常温施工时的规定提高一级。

11.1.12 在氯盐砂浆中掺加砂浆增塑剂时,应先加氯盐溶液后再加砂浆增塑剂。

11.1.13 外加剂溶液应由专人配制,并应先配制成规定浓度溶液置于专用容器中,再按使用规定加入搅拌机中。

11.1.14 下列砌体工程,不得采用掺氯盐的砂浆:
1 对可能影响装饰效果的建筑物;
2 使用湿度大于80%的建筑物;
3 热工要求高的工程;
4 配筋、铁埋件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的砌体;
5 接近高压电线的建筑物;
6 经常处于地下水位变化范围内,而又无防水措施的砌体;
7 经常受40℃以上高温影响的建筑物。

11.1.15 砖与砂浆的温度差值砌筑时宜控制在20℃以内,且不应超过30℃。

Ⅲ 暖棚法

11.1.16 地下工程、基础工程以及建筑面积不大义急需砌筑使用的砌体结构应采用暖棚法施工。

11.1.17 当采用暖棚法施工时,块体和砂浆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结构底面0.5m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11.1.18 在暖棚内的砌体养护时间,应符合表11.1.18的规定。

表11.1.18 暖棚法砌体的养护时间

暖棚内温度(℃) 5 10 15 20
养护时间不少于(d) 6 5 4 3

11.1.19 采用暖棚法施丁,搭设的暖棚应牢固、整齐。宜在背风面设置一个出入口,并应采取保温避风措施。当需设两个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不应对齐。

11.2 雨期施工

11.2.1 雨期施工应结合本地区特点,编制专项雨期施工方案,防雨应急材料应准备充足,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做好排水措施,砌筑材料应防止雨水冲淋。

11.2.2 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作业遇大雨时应停工,对已砌筑砌体应及时进行覆盖;雨后继续施工时,应检查已完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
2 应加强原材料的存放和保护,不得久存受潮;
3 应加强雨期施工期间的砌体稳定性检查;
4 砌筑砂浆的拌合量不宜过多,拌好的砂浆应防止雨淋;
5 电气装置及机械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11.2.3 雨期施工时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11.2.4 当块材表面存在水渍或明水时,不得用于砌筑。

11.2.5 夹心复合墙每日砌筑工作结束后,墙体上口应采用防雨布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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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全与环保

12.1 安全

12.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方案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12.1.2 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12.1.3 采用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运输材料设备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的有关规定,且一次提升总重量不得超过机械额定起重或提升能力,并应有防散落、抛洒措施。

12.1.4 车辆运输块材的装箱高度不得超出车厢,砂浆车内浆料应低于车厢上口0.1m。

12.1.5 安全通道应搭设可靠,并应有明显标识。

12.1.6 现场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在建工程外侧应设置密目安全网。

12.1.7 采用滑槽向基槽或基坑内人工运送物料时,落差不宜超过5m。严禁向有人作业的基槽或基坑内抛掷物料。

12.1.8 距基槽或基坑边沿2.0m以内不得堆放物料;当在2.0m以外堆放物料时,堆置高度不应大于1.5m。

12.1.9 基础砌筑前应仔细检查基坑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当有塌方危险或支撑不牢固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出入基槽或基坑,应设上下坡道、踏步或梯子,并应有雨雪天防滑设施或措施。

12.1.10 砌筑用脚手架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脚手架。

12.1.11 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脚手架上砍砖时,应向内将碎砖打在脚手板上,不得向架外砍砖;
2 在脚手架上堆普通砖、多孔砖不得超过3层,空心砖或砌块不得超过2层;
3 翻拆脚手架前,应将脚手板上的杂物清理干净。

12.1.12 在建筑高处进行砌筑作业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卸料平台上、脚手架上、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出入口位置进行块材的切割、打凿加工。不得站在墙顶操作和行走。工作完毕应将墙上和脚手架上多余的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12.1.13 楼层卸料和备料不应集中堆放,不得超过楼板的设计活荷载标准值。

12.1.14 作业楼层的周围应进行封闭围护,同时应设置防护栏及张挂安全网。楼层内的预留洞口、电梯口、楼梯口,应搭设防护栏杆,对大于1.5m的洞口,应设置围挡。预留孔洞应加盖封堵。

12.1.15 生石灰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水措施,且不应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运输。

12.1.16 淋灰池、水池应有护墙或护栏。

12.1.17 未施工楼层板或屋面板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12.1.17的规定。当超过允许限值时,应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12.1.18 现场加工区材料切割、打凿加工人员,砂浆搅拌作业人员以及搬运人员,应按相关要求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1.19 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

表12.1.17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mm) 1300<砌体密度≤1600(kg/m³) 砌体密度>1600(kg/m³)
风载(kN/㎡) 风载(kN/㎡)
0.3
(约7级风)
0.4
(约8级风)
0.5
(约9级风)
0.3
(约7级风)
0.4
(约8级风)
0.5
(约9级风)
190 1.4 1.1 0.7
240 2.2 1.7 1.1 2.8 2.1 1.4
370 4.2 3.2 2.1 5.2 3.9 2.6
490 7.0 5.2 3.5 8.6 6.5 4.3
620 11.4 8.6 5.7 14.0 10.5 7.0

注:1 本表通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当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当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内允许自由高度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12.2 环境保护

12.2.1 施工现场应制定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选择清洁环保的作业方式,减少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

12.2.2 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及混凝土时,搅拌机应有防风、隔声的封闭围护设施,并宜安装除尘装置,其噪声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2.3 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应存放在防潮且不易扬尘的专用库房。露天堆放的砂、石、水泥、粉状外加剂、石灰等材料,应进行覆盖。石灰膏应存放在专用储存池。

12.2.4 对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场地面宜进行硬化,并应经常洒水清扫,场地应清洁。

12.2.5 运输车辆应无遗洒,驶出工地前宜清洗车轮。

12.2.6 在砂浆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遗漏的砂浆应回收处理。砂浆搅拌及清洗机械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12.2.7 高处作业时不得扬洒物料、垃圾、粉尘以及废水。

12.2.8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作业区域垃圾应当天清理完毕,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

12.2.9 不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并应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回收再利用。

12.2.10 机械、车辆检修和更换油品时,应防止油品洒漏在地面或渗入土壤。废油应回收,不得将废油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12.2.11 切割作业区域的机械应进行封闭围护,减少扬尘和噪声排放。

12.2.12 施工期间应制定减少扰民的措施。

附录A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及检查

A.0.1 施工前及施工中对承担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及施工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别对其近期施工的工程及本工程施工情况按表A.0.1进行评定及检查。

A.0.2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有关要素检查结果低于相应质量控制等级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恢复到要求后,再进行正常施工。

A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专业技术负责人  
设计或规范规定的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检查情
况记录
现场质量管理 A级 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B级 监督检查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C级 有监督检查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检查情况记录
砂浆、混凝土强度 A级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B级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C级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方式 A级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B级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C级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建筑工人 A级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  
B级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C级 初级工以上  
核验等级  
处理意见  
会签栏 监理单位
(签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
(签章)
施工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B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方法

B.1 一般规定

B.1.1 植筋所用胶粘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7.3条的规定,寒冷地区所用的植筋胶粘剂,应具有耐冻融性能试验合格证书。

B.1.2 化学植筋宜采用下列施工工序(图B.1.2)。

1.jpg


图B.1.2 化学植筋的施工工序

B.2 植筋施工

B.2.1 植筋工程的施工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有关规定。

B.2.2 拉结钢筋的植筋孔位应根据块体模数及填充墙的排块设计进行定位。

B.2.3 植筋孔壁应完整,不得有裂缝和局部损伤,植筋孔洞深度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B.2.4 植筋孔洞成孔后,应用毛刷及吹风设备清除孔内粉尘,反复处理不应少于3次。

B.2.5 现场调配胶粘剂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配合比和工艺要求进行配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B.2.6 注入胶粘剂时,不应妨碍孔洞的空气排出,注入量应按产品说明书确定,并以植入钢筋后有少许胶液溢出为宜。严禁采用钢筋蘸胶后直接塞入孔洞的方法植入。

B.2.7 注入植筋胶后,应立即插入钢筋,并应按单一方向边转边插,直至达到规定的深度。

B.2.8 钢筋植入后,在胶粘剂未达到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固化期前,不得扰动所植钢筋。

附录C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质量检查

C.0.1 每一检验批抽检的锚固钢筋最小容量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C0验批抽检锚固钢筋样本最小容量

检验批的容量 样本最小容量
≤90 5
91~150 8
151~280 13
281~500 20
501~1200 32
1201~3200 50

C.0.2 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抽检钢筋在检验值作用下,基材应无裂缝,钢筋应无滑移和宏观裂损;持荷2min期间荷载值降低不应大于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4《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5《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6《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8《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
9《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0《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1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12《砌筑水泥》GB/T 3183
13《烧结普通砖》GB 5101
1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5《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6《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
17《蒸压灰砂砖》GB 11945
18《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
19《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
20《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
21《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
22《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
2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24《预拌砂浆》GB/T 25181
25《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
26《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
2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9《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30《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3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3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
34《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
35《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
3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
3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38《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39《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
40《粉煤灰砖》JC 239
41《建筑生石灰》JC/T 479
4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
43《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
44《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
45《混凝土多孔砖》JC 943




(桂建发[2017]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的通知

桂建发〔2017〕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检测不合格项目的闭合管理,明确规范我区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管理程序、处理办法以及人员行为标准,及时发现和处理检测不合格项目,确保工程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联系人:王劲宏,联系电话:0771—588129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管理,确保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是指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建筑材料或建筑物实体质量的性能指标不满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项目;闭合处理是指对检测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处理(包括材料退场、设计核验、返工、返修或加固处理等),以满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在订立检测委托合同后,委托单位应将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样员、见证员的姓名、证号以及联系方式以文件(或函件)的形式告知检测机构。

第四条  在首次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时,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和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到检测机构登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个人信息,获取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检测报告查询和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制度,指定专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工程相关检测信息,有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应及时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处理情况和闭合时间。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测报告查询和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监理制度,指定专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工程相关检测信息,督促责任单位处理检测不合格项目,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监理单位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监理情况和闭合时间。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详见附件1),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给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对于实时采集的见证类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在数据采集结束后24小时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告知委托单位;对于非实时采集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在确认结果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项目通知委托单位,并将不合格项目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委托单位(或责任单位)收到检测机构(或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的检测不合格项目信息后,应会同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及时处置:

(一)材料(含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检测不合格的处置要求:

⒈ 已进场未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应作退场处理,需有退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有退场的记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⒉ 现场制作的钢筋连接接头等构件经检验不合格的,应返工处理,并留存返工处理的照片或影像资料以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返工处理记录。

⒊ 材料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才可用于工程建设,若不合格材料未检验合格即已使用在工程建设的,按以下第(二)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情形进行处置。

(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处置要求:

⒈ 检测不合格的结构部位,可以返工或返修的,应由责任单位返工或返修;经返工或修补的结构部位,应有返工或修补前后的记录,并留存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

⒉ 不能返工或返修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核验其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经核验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可不予处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可加固处理的,按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加固方案进行处理。

(三) 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⒈ 检测不合格项目未闭合处理的,不得进行相应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⒉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

⒊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次,应予以验收。

⒋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验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次,可予以验收。

⒌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⒍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各类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具体方式详见《一般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查看不合格项目的闭合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日常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应抽查有关单位对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的情况,发现有不合格项目未处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应下发整改通知,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受监督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受监督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将未经检验合格、未经监理确认同意使用的原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责任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不合格项目的闭合处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现行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⒈ 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

⒉ 一般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




 




(桂建管[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各市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

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

一、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

(一)处置主体及分类

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停工整改建议书》)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隐患整改建议书》)。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检查组发出的《停工整改建议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后,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发出整改指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签发收文登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整改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二)处置标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

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检查组认为责任主体管理缺失、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

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处置标准

(一)处置主体及分类

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和《建筑工程招投标代理行为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招投标整改建议书》)。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检查组发出的《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或《招投标整改建议书》后,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发出指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签发收文登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整改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二)处置标准

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建设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受检时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

(4)受检时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5)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7)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日的;

(8)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9)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0)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签订阴阳合同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1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12)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13)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4)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15)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施工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

(5)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8)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9)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10)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3.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监理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6)发现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善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7)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4.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5)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6)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三、整改材料审查后的处置

(一)处置主体

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对企业递交的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二)处置分类

对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依法作出挂牌督办、责令整改并暂停投标资格、通报批评的处理;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广西监理工程师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并作出依法暂停在广西执业资格的处理。




铁建设〔2022〕86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铁建设〔202286号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铁集团

2022626

(此件依申请公开)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含国铁集团所属企业受委托代建的铁路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验工计价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铁路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物资设备、征地拆迁的数量和费用,以及相关工作和费用进行核验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实物工作量的应当先验工、后计价。

验工计价是铁路建设项目办理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应在计价后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验工计价工作的责任主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验工计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验工计价

第六条工程验工计价是对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正式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或合格的工程预制件(包括预制梁、轨道板、轨枕、小型预制构件等)进行计量,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价的活动。

第七条工程验工计价依据。

(一)工程承包合同,承发包双方达成的变更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合同、协议。

(二)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三)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价格调整文件。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五)工程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如检验批等)。

(六)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价承包和施工总价承包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子目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

第九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元等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总价子目,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形象进度节点或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等,将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或按比例进行计价。除批准的变更设计等进行调整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总价子目的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或对应比例计价方式(是指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验工计价采用施工单位对应章节完成的比例计价)进行验工计价。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各类别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中规定。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价的,应按照施工单价合同的规定进行计量,并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一条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验工计价。

(一)包含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按以下原则验工计价。

1 临时道路、临时电力。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临时道路、临时电力工程推进、功能实现、土地复垦等因素,在合同中约定进度节点和阶段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开展过程及末次验工计价。

2 过渡工程。建设单位一般应在过渡工程实施完成并实现功能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验工计价对大型过渡工程,应结合实际,单独约定验工计价方式。

3 梁场、板场、铺轨基地。其数量、位置等应当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单位批复的审查意见为依据,施组审查意见应纳入施工图审核批复,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进度节点和阶段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开展过程及末次验工计价。其中,工程实施期间,其位置、数量、规模需调整或改为采用外购方式的,应及时履行变更设计程序,并按批准的变更设计金额办理验工计价,每处单笔增减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前应当经国铁集团工管中心审查同意。

4 拌和站。其数量、位置等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单位批复的审查意见为依据,施组审查意见应纳入施工图审核批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过程和末次验工计价。工程实施期间,拌和站数量或位置优化调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履行建设单位审批程序,验工计价不调整合同约定的拌和站价格。

5 其他大型临时设施的验工计价方式应当在建设单位验工

计价实施细则中明确,合同中应当约定执行建设单位相关规定。

(二)单独招标的大型临时设施工程,按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包含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其他费用按以下原则计

价。

(一)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风险费,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在不超过总承包风险费前提下采用过程据实验工

计价、末次验工计价费用总额包干的方式办理计价。

(二)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时间节点或建安工程进度计价,与相应建安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

第十三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的变更设计,按照批准的变更设计增减金额并结合实施进度办理验工计价,变更设计中对应的原设计部分按原工程量清单同步办理计价。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价波动及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批准的金额或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价格,并办理计价。

第十五条索赔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或承发包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批准的索赔金额办理计价。

第十六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变更设计、价格调整等费用项目,在不超过合同总价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ꎻ建设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变更设计、价格调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在不超过静态投资概算(含调整概算、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前提下,调整合同总价。

第十七条单价承包和施工总价承包方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施工图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相比,存在工程量偏差或缺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核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履行建设单位修正手续,并按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验工计价。

第三章物资设备验工计价

第十八条物资设备验工计价是对纳入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以及未纳入工程承包范围的甲供物资设备,按相关规定核验后进行计量,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价的活动。

第十九条物资设备验工计价依据。

(一)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有关协议。

(三)物资设备交货验收记录。

(四)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物资验工计价。

(一)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物资,按照实体工程进度,由工程承包单位随同实体工程一并办理验工计价。

(二)未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甲供物资按照已完合格工程对应消耗数量和采购单价,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工程承包单位核

实数量后办理验工计价。

(三)新购置的钢轨运至焊轨基地后,可对钢轨采购、运输等费用进行阶段验工计价,运至铺轨基地后,可对厂焊、运输等费用进行阶段验工计价,后续铺轨按工程验工计价规定办理验工计价。

第二十一条设备验工计价。

(一)工程承包单位自购设备。

1施工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方式下,工程承包单位自购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含变更批复的单价)和施工图数量(含变更设计批复数量)办理计价。

2工程总承包方式下,工程承包单位自购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计价,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复的变更设计实际采购的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差值引起费用的处理方式。

3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的自购设备,工程实施中价格调整的,应按批准的费用进行计价。

(二)甲供设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和施工图数量(含变更)计价。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办理计价,

未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办理计价。

(三)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验收合格后,凭设备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安装工程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凭相关采购凭证及交货验收记录计价。

第四章征地拆迁计价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计价是对与土地有关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确认的活动。征地拆迁计价内容一般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拆迁工作经费、用地勘界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压覆矿产评估与补偿费用等,具体内容根据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等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及国铁集团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计价依据。

(一)国铁集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会议纪要。

(二)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等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三)批复的征地拆迁概算(含调整概算)。

(四)相关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

(五)国家、地方政府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计、监理单位等四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原则上按包干协议约定的原则,在不超出包干协议费用总额或已批复征地拆迁概算,且范围未超出包干协议约定内容的前提下,暂按四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办理计价。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计、监理单位等四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按实施协议约定的原则,在批复征地拆迁概算范围内,暂按四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办理计价。经批复调

整征地拆迁费用的,按调整后的费用办理计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承包单位代办征(租)地拆迁的,根据施工进度,由建设单位与其他征地拆迁费用一并计价。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承包单位整理相关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编制“代征迁费用清算表”报建设单位确认,并据此办理费用清算。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计价。

第二十七条纳入施工合同的临时用地、改沟改渠、三电迁改、管线改移等征地拆迁工作的验工计价,比照工程验工计价规定办理。三电迁改、管线改移等由地方出资或地方组织实施的,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办理计价。

第二十八条末次验工计价时对于征地拆迁费用,应根据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计、被拆迁人、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征拆包干实施协议约定,以及最终批准的征地拆迁费用及时办理计价。

第五章相关工作和费用计价

第二十九条相关工作和费用计价是指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对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监理、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以及对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单位印花税及其他税费、联调联试、生产准备费、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费用进行计价确认的活动。

第三十条相关工作和费用计价依据。

(一)勘察设计、监理和其他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二)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三)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建设单位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按发生的金额纳入当期计价总额。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咨询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计价金额应与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相匹配。

第六章验工计价程序

第三十三条验工计价原则上实行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第三十四条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原则上应在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三十六条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计价总额应价税分开。末次验工计价累计金额应与合同价格(含补充合同)一致。验工计价报表中,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应单独列示。

工程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核准,其他验工计价报表由经办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核准,并由各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验工计价申请资料,验工计价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和支付周期。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验工计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核查隐蔽工程检查签字材料,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资料,对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审核,确认计价工程质量合格及数量后签认盖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将监理单位签认盖章的验工计价申请报送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并对已完验工工程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建立验工、计价逐级审查签认机制,严格审查签认验工计价资料。

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结果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签,履行建设单位决策程序后,进行价款结算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九条工程承包单位提出验工计价结果异议申请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季度验工计价后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验工计价进行汇总和复核,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等问题的,应在发现问题当期予以修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二)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1. 超出施工图设计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2.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五)超出合同约定(包括发承包双方达成的合同变更、补充合同等)的工程(工作)。

(六)其他不予验工计价的情形。

第七章工作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建立逐级审核、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和现场指挥部的责任,严格按制度规定和程序验工计价ꎻ应注重权力分解和权力制约,将廉洁风险防控的要求嵌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参与验工计价工作的建设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人员,根据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验工计价资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建设单位应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验工计价的考核管理,对参与验工计价活动的相关参建单位因提供虚假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或相互串通作假等行为,导致的虚假验工计价,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处理。

第四十五条国铁集团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虚构工程数量和工作内容的虚假验工计价行为,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纳入相关考核。发现提前验工计价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虚假验工计价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对施工图(含变更设计)中没有的工程进行验工计价。

(二)超出施工图(含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进行验工计价。

(三)提前验工计价且施工单位半年内还未实施的,或对照施组安排应在下一个计价期之后实施的工程超前进行验工计价的。

(四)重复进行验工计价,且在之后半年内的验工计价中未予纠正的。

(五)未履行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变更程序,对施工单位减少或取消的拌和站、梁场、板场等予以验工计价的。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提前验工计价是指对施工图(含变更设计)中虽有,对按照施组安排应在下一个计价期内实施的工程,在当期未实施时提前进行验工计价、且在半年内实施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其他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29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的补充通知»(铁总建设〔2015〕257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建筑公司、中国通号、中铁物资公司,

中交集团、中建集团、中国电建集团、中国能建集团,各设计院,各监理公司,驻国铁集团纪检监察组,铁科院集团公

司,鉴定中心,国铁集团机关各部门、各附属直属机构。

国铁集团办公厅2022627日印发

完整版的PDF文件请右上角网站登录后免费下载。




【Revit幕墙】这些步骤让你基本了解Revit幕墙功能!

Revit的幕墙功能不仅仅只是一个做幕墙的功能,它可以让我们创建更多复杂的墙、特殊的栏杆,本文仅说明软件幕墙基础功能!
1、了解幕墙的构件体系
幕墙具有部分普通墙所拥有的特性,比如底部和顶部约束、它们都可以编辑墙轮廓等。由于幕墙有一些另外的专有功能,所以它更不一样。幕墙体构件体系的关系看下图:

幕墙网格:幕墙网格将幕墙体分割成更小的块,幕墙网格可以是竖直的,也可以是水平的。

竖梃:沿着幕墙网格的分隔构件。

幕墙嵌板:幕墙网格间的四边形板图元。
 
2、从类型选择器中选择幕墙类型
幕墙的创建方式和普通墙是一样的。通过功能区面板的墙命令启动绘制墙功能,在类型选择器下端选择幕墙类型。
3、将空幕墙用幕墙网格分割
创建一个空幕墙,这个幕墙没有预先设置好分割和约束。这个空幕墙就是一个平板玻璃墙,用下面的命令为这个空幕墙进行手动分割。
添加幕墙网格:启动添加幕墙网格命令,将光标放置的靠近幕墙边缘或已经分割了的幕墙网格线,就会看到拟将添加的网格位置和方向,点击鼠标就完成网格线添加操作。
 
04 创建自动的标准分隔幕墙

实际项目应用中,规格标准的幕墙分隔比较普遍,而且量大,我们不可能一根一根地区添加网格线,这时候我们可以定义自动标准分隔的间距,快速完成标准幕墙创建。

定义幕墙网格线间距:在编辑幕墙类型属性界面,可以看到“竖直网格”和“水平网格”的布局控制参数,按需要进行设置就可以了。

添加竖梃:同样在类型属性界面了,可以找到“竖直竖梃”和“水平竖梃”部署设置参数。要注意看清楚,理解明白竖梃分为2种边界竖梃和内部竖梃的意义。
 
5、“自动嵌入普通墙”参数

Revit默认幕墙可以自动嵌入普通墙,模型效果与墙上开窗一样。删除了主体墙体,嵌入在墙上的幕墙也会被删除。“自动嵌入”功能只是一个开关参数。

6、如何创建矩形截面的竖梃类型

选中一根竖梃,和其他构件创建新类型一样,在编辑类型情况下,复制创建新的竖梃类型,取一个有意义的类型名称。下面我们来调整参数,以获得我们想要的竖梃效果。

(1) 确认竖梃轮廓的选择为“默认”;

(2) 调整矩形截面的厚度参数(指的是墙厚度方向);

(3) 关于竖梃的宽度,通过“边2上的宽度”和“边1上的宽度”决定。“边1”指的是左/下,“边2”指的是右/上,或者你自己操作体会吧!

(4) 可以通过调整偏移值参数,设置竖梃中心与墙中心线的偏移数量,获得竖梃的进退效果。

7、如何创建新的嵌板类型
默认的幕墙墙板有3个非常重要的参数:厚度、偏移和材质。其中偏移指的是嵌板中心与幕墙体墙中心线的偏移值。
 
 
8、必须会的选择技巧——循环选择

前面我们介绍了幕墙的构件构成,幕墙体图元是图元,幕墙体内的嵌板、竖梃和网格线都是可能需要编辑操作的,这些图元的选择有时让你有些头疼,我们如何能选到我们要操作的对象呢?这可不能凭运气哦!

通过TAB键,你可以循环可能选到的构件,从而选到你想要编辑的构件。操作方法就是,将光标放到可能选中你要的构件的位置,看一下高亮的对象是不是你要的,是你就点下你的鼠标左键,不是,你就敲击一下TAB键,你将看到另外的构件会高亮响应,这样当你要的构件高亮时点击鼠标左键就将它选中了。

9、右键点击竖梃,你会有惊奇发现哦
当你选择了一根竖梃,然后你在绘图区任何地方点击鼠标右键,软件将为你提供更多竖梃选择方式。
10、取消幕墙子图元的默认锁定状态以便编辑它们
创建了好的幕墙,默认它的子图元(嵌板、网格线和竖梃)是默认锁定的,你将无法进行一切编辑操作。如果需要移动、替换类型等操作,你需要将拟要编辑的图元选中,解除它们的默认锁定状态,就可以进行移动和替换类型等操作了。
11、将幕墙嵌板替换为墙或空嵌板

将幕墙嵌板替换为墙或空嵌板

幕墙的另一个强大的功能就是嵌板不仅仅能设置成玻璃板,它还可以被替换成普通墙和空。效果如下:

12、设置嵌板偏移值
当你将幕墙嵌板替换成各种各样的墙类型或特殊需要的嵌板后,完成面因为嵌板引用类型的厚度不一致,这时你需要调整嵌板的偏移值,以达到你预想的效果。
13、将嵌板替换为门

幕墙嵌板可以替换为门,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个门是“幕墙嵌板”类型的门,而不是普通的门族,两者是完全不一样,不通用的。

“幕墙嵌板”类型的门大小会根据网格线间距自动适应,无需设置宽度和高度参数。

14、删除或添加网格线线段
默认情况下,幕墙网格是贯穿整个墙体的长或高的,当我们选择某一根幕墙网格线时,利用“添加/删除线段”功能可以删除或添加某段网格线,同时该段上的竖梃也会同时被删除或添加。
15、设置幕墙网格原点“对正”方式
当幕墙网格布局方式选择为“固定”间距方式,可以调整幕墙网格“对正”方式来调整网格整体偏移效果。
16、不要直接移动竖梃,要移动网格线
对于新手来说比较迷惑的是:幕墙竖梃是不可以直接移动的,如果需要移动竖梃,你需要移动它所依赖的网格线就可以了。
17、在角落处使用角竖梃
在幕墙墙角处,默认按照幕墙类型中的参数设置了竖梃类型(矩形),我们可以删除其中一道墙的交角处的竖梃,将另外一个替换为角竖梃就可以了。Revit提供了L形、V形和四边形角竖梃。
 
18、设置竖梃的连接方式

选择竖梃,你可以看到在它的两端各有一个双线“+”号一样的蓝色图标,点击图标可以切换该竖梃与相交竖梃的连接方式——即修改“谁断谁连”。

点击竖梃上的图标,点哪个,哪端变换。如果你需要两端同时变化,你可以点击工具栏“上下文选项卡”出的工具按钮:

其实在幕墙类型属性中有通用设置参数,使用时要看好!




北京地铁19号线01标段BIM应用,全套BIM模型及北京地铁BIM建模规范可下载

工程概况

1.工程介绍  

北京地铁19号线一期土建施工01合同段,包括牡丹园站~终点区间、牡丹园站、北太平庄站~牡丹园站区间。其中区间均采用矿山法施工,车站采用PBA暗挖法施工。计划主体结构洞通日期2019年10月,全线通车日期:2020年12月20日。  

2.工程特点  

牡丹园站为地下两层三跨局部四跨岛式站台车站,有效站台宽度15m,车站总长299.7m,其中三跨段长200.2m、宽24.5m、高16.8m,四跨段长99.5m、宽33.8m、高16.8m,拱顶覆土约12m。车站主体采用PBA暗挖法施工,共设置3个出入口、3个风道,4个安全口(其中有2个安全口结合1、2号风道设置)以及4个与现有地铁10号线牡丹园站的换乘通道。  

3.BIM技术实施流程图  

Revit建模及族库搭建

1.周边环境及部分施工场地整体综合效果图  

1-2竖井场地临建建设 

地下管线综合及局部管线(所有标高信息、管径材质都是严格按勘测调查)

管道的的选择录用、属性编辑及相关定位信息  

车站1号竖井及横通道

车站2号竖井及横通道

车站竖井横通道钢筋模型截图

区间竖井横通道钢筋模型截图

2.族库搭建  

BIM模型的后期应用及效果

BIM模型建立只是基础,关键在于其信息的应用。项目将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也是检验BIM价值的关键期,随着设计图纸的陆续到位,项目将建立和完善车站主体结构和区间的施工模型,并全面落实BIM应用,主要要点如下:  

1.BIM模型的碰撞检测报告  

项目部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建立BIM模型,通过对BIM模型的碰撞检查,可快、全、准地检查出BIM模型中错、漏、碰、缺等各种设计问题,通过与设计、监理等各方可视化沟通,最大限度降低可能的施工返工。  

2.钢筋算量模型及计算结果

项目部除了通过BIM模型对所有临建建设进行工程量计算、成本计价之外,还进行了竖井横通道钢筋算量的探索。众所周知,钢筋的使用量在施工材料成本中占有比较大的比例,是业界一直努力追求在不影响结构安全下尽可能降低成本的控制方向,这就对钢筋使用量的精确计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部为了测试BIM钢筋算量的可行性,以车站2、3号竖井及横通道为例,建立了相应的Revit钢筋算量模型,通过模型创建明细表,计算的结果与其它软件或人工计算的结果进行反复比对,发现精确模型的算量结果要比人工计算结果更方便、更省时、更准确,这既实现了与人工算量的相互印证,又对如何节约钢筋使用成本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项目部驻地临建施工模拟  

在选择树里面选择相应的构件,添加相应的任务关系,并填写好表达的相关信息,可模拟出项目部施工的总计划,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费用及用时天数。特此,工程在开工之前,先使用BIM模型在电脑中进行虚拟施工模拟,提早发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的节省工期、减少返工。项目部首先将虚拟建造技术运用到临建施工,完整的模拟了整个施工过程,通过BIM模型与工期进度、人材机消耗数据进行挂接,可直观展示施工各阶段进度和资源配置情况,通过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对比,可生成资金、物资、劳力需求曲线,为项目部资源调配提供决策依据。  

4.三维技术交底  

锁口圈梁 

地脚螺栓  

为了加深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内容的理解,项目部从BIM工作站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制作“地铁项目施工工艺工法三维技术交底库”的思路,对本项目重、难点施工工序及复杂关键节点进行三维模拟,为公司后续类似项目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目前,项目部已完成PDA八导洞施工工法(初稿)、锁口圈梁施工、地脚螺栓的精度控制工艺的三维技术交底,后期,项目部还将根据设计图纸的到位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更多的三维技术交底,还准备为施工现场技术主管配备平板电脑,通过直观的模型来检查、指导现场施工。  

BIM技术深度融合

1.BIM信息平台建设  

BIM协同平台

BIM—GIS数据库平台  

2.VR虚拟展示  

VR(虚拟现实技术)是通过计算机模拟可交互的三维环境,给人提供浸入式的体验。通过与BIM模型整合,不仅可以让参与者查看工程的整体概况和内部结构的每一个部件,还能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提高工程质量。项目部建立BIM—VR体验馆,目前项目部已经生成了本标段部分的VR模型,VR设备已经采购,使用VR头盔在模型中虚拟漫游,我们还将不断完善,探索VR相关软件的使用,模拟电击、高空坠落、洞口坠落、脚手架侧翻等效果,通过特定的虚拟场景设定,有效的进行现场安全教育,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3.BIM与人员定位、监控系统的深度融合  

众所周知,地下隧道地质环境复杂,施工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救援比较困难。为了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项目部正在探索利用RFID无线射频技术,通过BIM模型与地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系统深度融合。在隧道口安装RFID读卡器,每个配戴含有RFID芯片安全帽的人员一旦出入隧道,将自动识别人员信息。然后由每隔一定距离布设的RFID定位装置进行跟踪定位,并实时将人员和位置信息动态显示在BIM模型上,管理人员可以打开附近监控摄像头清楚掌握隧道内每个人的准确位置和活动轨迹,为事故抢险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项目部正在进行方案论证(预计花费15万元)。如果应用成功,我们还可以为进出场设备、材料配备RFID标识牌,这样就可实现所有的人、材、机洞内实时可视化监控等其它扩展性功能。  

作为该项目的承建单位,中铁七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BIM5D三端一云进行数据共享和集中分析,实现现场施工的质量、安全问题跟踪管理、构件跟踪管理和进度跟踪管理,使工作留下记录,责任到人。工作的传达和执行也更加流畅了,沟通时间节省25%,汇报材料制作时间节省半小时,工作效率提高12%。利用BIM技术信息化、科学化施工管理手段和工具,实现了项目现场的创新施工管理。  

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主要手段和发展趋势,BIM技术将成为未来施工企业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最重要手段。BIM技术面临发展成熟期和技术天花板,创新箭在弦上。BIM5D作为近年来国内BIM技术发展的重要成果和中流砥柱,施工企业应用BIM5D将大有可为!  

BIM模型及北京地铁全套BIM建模规范可下载,见文章右上角,极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