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33-201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0333-201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 实施日期:2014-06-01
  • 被替标准号:GB50333-2002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手术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考有关国内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建筑、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医用气体、给水排水、电气、消防和施工验收以及有关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体上增加了“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一章;关于环境空气质量和验收检查项目两个规范性附录;并将原规范第8章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拆为三章,即第9章医用气体、第10章给水排水和第11章电气。
2.将洁净手术室用房“宜适用范围”改为“参考手术”,不再写明具体手术名称。
3.对部分技术参数及其指标作了调整。
4.洁净手术部的内部平面形式增加了“集中供应无菌物品的中心无菌走廊(即中心岛)和各手术室带前室”的内容;增加对负压手术室和感染类手术室的要求,提高对建筑装饰施工的要求。
5.净化空调系统强调了节能,给出了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指标;增加了负压手术室的要求;增加了对送风状况的要求;增加了扩大集中送风面积的条件;提高了风速不均匀度的要求;增加未级过滤器装置以及新风过滤器组合的条件,提高了对围护结构、系统和过滤器安装严密性的要求。
6.医用气体部分修改了个别参数。
7.电气部分除修改了个别参数外,增加了对谐波电流的限制要求。
8.消防部分增加了设避难间的要求。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
4 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
5 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
5.1 洁净手术部规模
5.2 洁净手术部卫生学要求
5.3 洁净手术部医疗流程
5.4 洁净手术部功能平面
6 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
7 建筑
7.1 建筑环境
7.2 洁净手术部平面布置
7.3 建筑装饰
8 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8.1 净化空调系统
8.2 气流组织
8.3 净化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
9 医用气体
9.1 气源
9.2 气体终端
9.3 气体配管
9.4 医用气体验收
10 给水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2 给水
10.3 排水
1l 电气
11.1 供电
11.2 配电
11.3 照明及其他
12 消防
13 施工验收
13.1 施工
13.2 工程验收
13.3 工程检验
附录A 地级市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浓度
附录B 洁净手术部工程验收检查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7.2.2 洁净手术部平面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联络必须设缓冲室或传递窗。
7.2.5 负压手术室和感染手术室在出入口处都应设准备室作为缓冲室。负压手术室应有独立出入口。
7.2.7 当人、物用电梯设在洁净区,电梯井与非洁净区相通时,电梯出口处必须设缓冲室。
7.3.7 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8.1.14 负压手术室顶棚排风口入口处以及室内回风口入口处均必须设高效过滤器,并应在排风出口处设止回阀,回风入口处设密闭阀。正负压转换手术室,应在部分回风口上设高效过滤器,另一部分回风口上设中效过滤器;当供负压使用时,应关闭中效过滤器处密闭阀,当供正压使用时,应关闭高效过滤器处密闭阀。
8.3.5 非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末级净化设施,末级净化设施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和物质,不得产生电磁干扰,不得有促使微生物变异的作用。
9.2.3 不同种类气体终端接头不得有互换性。
11.1.3 有生命支持电气设备的洁净手术室必须设置应急电源。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命支持电气设备应能实现在线切换。
2 非治疗场所和设备应小于等于15s。
3 应急电源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1.1.6 心脏外科手术室用电系统必须设置隔离变压器。
12.0.1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0.4 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
13.3.3 不得以空气洁净度级别或细菌浓度的单项指标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不得以工程的调整测试结果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的检验结果。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精华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等 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0.5微米尘粒数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5微米尘粒数

100级

≤35×100(3.5)

 

1000级

≤35×1000(35)

≤250(0.25)

10000级

≤35×10000(350)

≤2500(2.5)

100000级

≤35×100000(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  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  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第3.1.2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 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第3.1.4条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1.6条 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3.1.7条 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第3.2.1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人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第3.2.2条 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

  第3.2.3条 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3.2.4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3.3.1条 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第3.3.2条 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 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3.5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3.3.6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6米/秒。

  第3.3.7条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 振动控制

  第3.4.1条 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3.4.2条 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4.3条 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洁 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第4.1.2条 洁净室的高度以净高控制,净高应以100毫基本模数。

  第4.1.3条 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 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

  第4.1.4条 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 道或地沟等;穿越极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第4.1.5条 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计和构 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二节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第4.2.1条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 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第4.2.2条 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间、管理室、换鞋室、存外衣 室、盥洗室、洁净工作服室和空气吹淋室等。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工作服清洗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 可根据需要设置。

  第4.2.3条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净鞋器。

  二、存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应按 设计人数每人设一柜。

  三、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备。水龙头应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

  四、洁净区不得设厕所。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

  五、空气吸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应与洁净工作服室相邻。单人 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当仅为100级垂直层流洁净室时,可改 设气闸室。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第4.2.4条 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 一般按图4.2.4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布置。

  第4.2.5条 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洁净厂房内人 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一般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 人4~6平方米计算。

  第4.2.6条 洁净工作服室内,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

  第4.2.7条 洁净室的设备和物料出入口,应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形 状等待征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及其设施。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应防止净化后物料 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 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小时。

  第4.3.2条 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附录三进 行分类。

  第4.3.3条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应为2,000平方米。

  第4.3.4条 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 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

  第4.3.5条 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 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 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6条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井 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 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 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7条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 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用过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内的 生产人员总数不用过5人;

  二、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者。

  三、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 路线。

  第4.3.8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 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第4.3.9条 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 其洞口间距大于80米时,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1800毫米,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楼。

第四节 室内装修

  第4.4.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 且在温度和湿度等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 温层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第4.4.2条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 避免眩光、便于除尘等要求;应减少凹凸面,阴阳角做成圆角。室内装修宜采用 于操作;如为抹灰时,应采用高级抹灰标

准。

  第4.4.3条 洁净室的地面,应符合平整、耐磨、易除尘清洗、不易积聚 静电、避免眩光、并有舒适感等要求。

  第4.4.4条 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顶棚宜抹灰。如需在技术夹层内 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宜增刷涂料饰面。地面、回风地沟和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应采用防水或防潮、防霉措施。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 应易于除尘。

  第4.4.5条 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玻璃金属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第4.4.6条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无窗洁 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

  第4.4.7条 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 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五节 装配式洁净室

  第4.5.1条 在新建或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中,对于面积不大、层高较低、 要求空气洁净度较高的生产环境可采用装配式洁净室。

  第4.5.2条 装配式洁净室所在的房间应有空气净化要求,并应与装配式洁 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外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4.5.3条 装配式洁净室顶棚可由装配式洁净室本身内壁板或支柱支承, 也可固定在外围建筑上。回风地沟或回风地坑宜设在外围建筑的地面以下。

  第4.5.4条 装配式洁净室设计应满足在该室室内安装壁板的要求。装配 式洁净室的构配件应做到:连接构造的整体性强、气密性好,并便于组装、拆卸、 包装和运输。

  第4.5.5条 装配式洁净室的四周壁板中,宜有一面或两面紧贴或靠近外 围建筑的墙壁。紧贴时,壁板与墙壁之间的安装缝隙应封闭;靠近时,应留有清 扫距离。当装配式洁净室时,壁板外侧设有技术夹道时,壁板与外围建筑内墙面 之间净宽不宜小于600毫米。

第五章 空气净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二、在满足人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级别,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第5.1.2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

  第5.1.3条 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5.1.4条 洁净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频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一、乱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立方米。

  第5.1.5条 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

  第5.1.6条 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

  第5.2.1条 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4.9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不小于9.8Pa。

  第5.2.2条 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

压差(Pa)

门 窗 形 式

非密闭门

密闭门

单层固定密闭木窗

单层固定密闭钢窗

单层开启式密闭钢窗

传递窗

壁板

漏风量(米3/时·米)

4.9

17

4

1.0

0.7

3.5

2.0

0.3

9.8

24

6

1.5

1.0

4.5

3.0

0.6

14.7

30

8

2.0

1.3

6.0

4.0

0.8

19.6

36

9

2.5

1.5

7.0

5.0

1.0

24.5

40

10

2.8

1.7

8.0

5.5

1.2

29.4

44

11

3.0

1.9

8.5

6.0

1.4

34.3

48

12

3.5

2.1

9.0

7.0

1.5

39.2

52

13

3.8

2.3

10.0

7.5

1.7

44.1

55

15

4.0

2.5

10.5

8.0

1.9

49.0

60

16

4.4

2.6

11.5

9.0

2.0

 第5.2.4条 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联锁。系统开启时,联轴和序应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系统关闭时,则闻锁程序应相反。

  第5.2.5条 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值班风机,并应对新风进行处理。

第三节 气流组组织和送风量

  第5.3.1 气流组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空气洁净度和人体健康的要求,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流向单一。

  二、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

  三、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区高度范围内。

  第5.3.3条 乱流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规定的最大值;

  一、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要的送风量。

  二、按表5.3.2规定的送风量。

  三、根据热、湿负荷计算和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送风量。

  四、按空气平衡所需要的送风量。

  第5.3.4 条当生产工艺仅要求在洁净室内局部工作区达到更高的空气洁净度时,其气流组织设计应使洁净气流首先流经该工作区,或在洁净室的不同区域形成不同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工作区,其型式可分别按图5.3.4-1、5.3.4-2。

  第5.3.5条 层流洁净室内不宜设置洁净工作台;乱流洁净室内可设置洁净工作台,但其位置应远离回风口。

  第5.3.6条 洁净室内有局部排风装置时,其位置应设在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

第四节 空气净化处理

  第5.4.1条 各等级空气洁净度的空气净化处理,均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

  注1:100,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代高效空气过滤器。

  第5.4.2条 确定集中式或分散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特点和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面积、位置等因素。凡生产工艺连续、洁净室面积较大时,位置集中以及噪声控制和振动控制要求严格的洁净室,宜采用集中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第5.4.3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凡工艺过程产生大量有害物质且局部处理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或对其他工序有危害时,则不应用回风。

  第5.4.4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除直流式系统和设置值班风机的系统外,应采取防止室外污染空气通过新风口参入洁净室内的防倒灌措施。

  一、初效空气过滤器不应选用浸油式过滤器。 
  二、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压段。 
  三、高效空气过滤器或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 
  四、中效、亚高效、高效空气过滤器宜按额定风量选用。 
  五、阻力、效率相近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同一洁净室内。 
  六、高效空气过滤器安装方式应简便可靠,易于检漏和更换。

  第5.4.6条 送风机可按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总送风量和总阻力值进行选择,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接其初阻力的两倍计算。

  第5.4.7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如需电加热时,应选用管状电加热器,位置应布置在高效空气过滤器的上风侧,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节 采暖通风

  第5.5.1条 洁净室的采暖型式,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一、100级、1000级、10,000级洁净室,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100,000级洁净室,不宜采用散热器采暖。

  二、值班采暖可利用技术夹道的散热器进行间接采暖。或采用间歇运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值班风机系统进行热风采暖。

  第5.5.2条 散热器应采用表面光滑不易积尘、便于清扫的形式。

  第5.5.3条 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局部排风装置、排风罩的操作口面积应尽量缩小。

  第5.5.4条 局部排风系统在下列情况下,应单独设置:

  一、非同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二、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

  三、所排出的有害物毒性相差很大。

  第5.5.5条 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防倒灌措施。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局部排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5.5.6条 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厕所和淋浴室等,应采取通风措施,其室内的静压值,应低于洁净区。

  第5.5.7条 洁净室事故排风系统的换气次数,应采用每小时15~20次。事故排风装置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并应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联锁,其室内宜设报警装置。

第六节 风管和附件

  第5.6.1条 风管断面尺寸的确定,应考虑能对风管内壁进行清洁处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密闭的清扫口。风管壁厚按附录六选用。

  第5.6.2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管、回风总管,应设置密闭调节阀。送风机的吸入口处和需要调节风量处,应设置密闭调节阀。送风机的吸入口处和需要调节风量处,应设置调节阀。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应设置调节阀、止回阀或密闭阀。总风管穿过楼板和风管穿过防火墙处,必须设置防火阀。

  第 5.6.3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和调节阀以及高效空气过滤器的保护网、孔板和扩散孔板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应根据输送空气的洁净要求及其所处的空气环境条件确定。洁净室内排风系统的风管、调节阀和止回阀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应根据排除气体的性质及其所处的空气环境条件确定。

  第5.6.4条 在中效和高效的空气过滤器前后,应设置测压孔。在新风管和送回风总管以及需要调节风量的支管上,应设置风量测定孔。

  第5.6.5条 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可采用塑料风管,其他风管以及风管的保温和游泳场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六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2条 洁净厂房内的管道外表面,如可能结露,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第6.1.3条 管道穿过洁净室顶棚、墙壁和楼板处应设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6.1.4条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穿墙管及其套管应为非燃烧体管材。

第二节 给水

  第6.2.1条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高纯水系统应设置循环管道。

  第6.2.2条 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纯水管、高纯水管应采用硬聚氯乙烯管、聚丙烯管或不锈钢管;

  二、冷却循环给水和回水管宜采用镀锌钢管;

  三、生产用水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优质软管;

  四、管道的配件应采用相应的材料。

  第6.2.3条 洁净厂房内可设置开水供应设施;盥洗室内的盥洗盆宜供应热水;软化水、纯水管适应预留清洗口;纯水终端净化装置应放在靠近用水点处。

  第6.2.4条 洁净厂房的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

第三节 排水

  第6.3.1条 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特点确定排水系统,并应有废水处理或综合利用设施。

  第6.3.2条 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并应有防止水封被破坏的设施。

  第6.3.3条 100级、1000级洁净室内,不宜设置地漏;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用有盖地漏,并不应设排水沟。10,000、100,000级洁净室内允许穿过排水竖管,但在竖管上不得设置检查口。

  第6.3.4条 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消防设施

  第6.4.1条 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

  第6.4.2条 洁净厂房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升/ 秒,每股水量不应少于5升/秒;  第6.4.3条洁净厂房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

  二、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毫米,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

  第6.4.4条 洁净室及其技术夹道和技术夹层内,均宜同时设置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对设有贵重设备仪器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洁净室,以及当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难以进入扑救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等部位,应同时设置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系统。

第七章 工业气体管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工业气体管道的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氢气和氧气管道且明敷,如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时,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引入洁净的支管宜明敷。

  第7.1.2条 高纯气体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计算确定管径。

  二、管道系统应尽量短。

  三、不宜设预留口。

  五、干管不支管上应设置吹除口。

  六、在管系统上应设置吹除口。

  第7.1.3条 穿过洁净室墙壁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设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7.1.4条 氢气和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宜设放散管。放散管应高出屋脊1米,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

  第7.1.5条 气体净化装置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统一计划的要求进行选择。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应设在靠近用气点处。

  第7.1.6条 气体过滤器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气体含尘量的要求进行选择。高纯气体管道应装设高效气体过滤器。

第二节 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

  第7.2.1条 根据不同的气体及其纯度和用途,管道材料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气体纯度大小或等于99.999%时,应采用不锈钢管。

  二、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时,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无缝钢管。

  三、气体纯度小于99.99%时,可采用无缝钢管。

  四、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段,宜采用金属管道;如为非金属软管时,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胶管。

  第7.2.2条 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低门和附件,其材料与管道相适应。阀门的密合圈应为有色金属、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材料。阀门的填塞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

  第7.2.3条 高纯气体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

第三节 管道连接和清洗

  第7.3.1条 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承插焊。

  第7.3.2条 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处,宜采用法兰、螺纹或其它密封性能优良的连接件。螺纹处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密封。

  第7.3.3条 高纯性气体管道内的内壁、阀门和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清洗、脱脂等预处理。

第四节 安全技术

  第7.4.1条 工业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氢气管道的支管和放散管上,应设置回火防止器。

  二、氢气和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装置。

  三、各种气体管道应设明显标志。

  第7.4.2条 洁净室内使用氢气时,宜在室内设置报警装置。

  第7.4.3条 各种气瓶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内。

全文下载见文章右上角。




GB/T3632-2008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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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标准规范




GB/T 20878-2007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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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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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9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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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7-2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PDF下载

 现批准《钢结构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7-2017,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设计规定;4.材料;5.结构分析与稳定性设计;6.受弯构件;7.轴心受力构件;8.拉弯、压弯构件;9.加劲钢板剪力墙;10.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11.连接;12.节点;13.钢管连接节点;14.钢与混凝土组合梁;15.钢管混凝土柱及节点;16.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17.钢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18.钢结构防护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基本设计规定(第3章)”增加了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材料选用”及“设计指标”内容移入新章节“材料(第4章)”,关于结构计算内容移入新章节“结构分析及稳定性设计(第5
章)”,“构造要求(原标准第8章)”中“大跨度屋盖结构”及“制作、运输及安装”的内容并入本章;
2.“受弯构件的计算(原规范第4章)”改为“受弯构件(第6章)”,增加了腹板开孔的内容,“构造要求(原规范第8章)”的“结构构件”中与梁设计相关的内容移入本章;
3.“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原规范第5章)”改为“轴心受力构件(第7章)”及“拉弯、压弯构件(第8章)”两章,“构造要求(原规范第8章)”中与柱设计相关的内容移入第7章;




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完整版

标准名称: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完整版

标准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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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完整版简介:

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完整版

代替了SL176-1966年的标准。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




JGJ 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 规范/图集名称:《JGJ 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 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JGJ 120-99

内容简介

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临时性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基坑开挖与监测。对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或岩石基坑,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应用本规程。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基本规定、支挡式结构、土钉墙、重力式水泥土墙、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与监测。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调整和补充了支护结构的几种稳定性验算;
2.调整了部分稳定性验算表达式;
3.强调了变形控制设计原则;
4.调整了选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的规定;
5.新增了双排桩结构;
6.改进了不同施工工艺下锚杆粘结强度取值的有关规定;
7.充实了内支撑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
8.新增了支护与主体结构结合及逆作法;
9.新增了复合土钉墙;
10.引入了土钉墙土压力调整系数;
11.充实了各种类型支护结构构造与施工的有关规定;
12.强调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13.改进了降水设计方法;
14.充实了截水设计与施工的有关规定;
15.充实了地下水渗透稳定性验算的有关规定;
16.充实了基坑开挖的有关规定;
17.新增了应急措施;
18.取消了逆作拱墙。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条文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原则
3.2 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
3.3 支护结构选型
3.4 水平荷载
4 支挡式结构
4.1 结构分析
4.2 稳定性验算
4.3 排桩设计
4.4 排桩施工与检测
4.5 地下连续墙设计
4.6 地下连续墙施工与检测
4.7 锚杆设计
4.8 锚杆施工与检测
4.9 内支撑结构设计
4.11 内支撑结构施工与检测
4.11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的结合及逆作法
4.12 双排桩设计
5 土钉墙
5.1 稳定性验算
5.2 土钉承载力计算
5.3 构造
5.4 施工与检测
6 重力式水泥土墙
6.1 稳定性与承载力验算
6.2 构造
6.3 施工与检测
7 地下水控制
7.1 一般规定
7.2 截水
7.3 降水
7.4 集水明排
7.5 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计算
8 基坑开挖与监测
8.1 基坑开挖
8.2 基坑监测
附录A 锚杆抗拔试验要点
附录B 圆形截面混凝土支护桩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附录C 渗透稳定性验算
附录D 土钉抗拔试验要点
附录E 基坑涌水量计算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38315-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编制及实施导则

Guidelines for prepa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fire fighting

and emergency evacuation plans for workplaces
GB/T 38315-2019

2019-12-10发布
2020-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伟、鲁云龙、董新明、焦培文、王林静、丁宏军、李伟、刘沐炎、宋立巍、蔡锐、丁林海、周聪、胡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PDF原版下载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

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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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规定 ①3.1一般规定

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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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增加电缆隧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列车的报警区域划分规定。

④3.4消防控制室

1、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设置中增加了图形显示装置。

3、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4、规定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5、规定消防控制防火阀、外线电话设置要求。 四、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①4.1一般规定

新增消防联动控制的电压、特性、延时、逻辑关系等规定: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原文PDF请右上角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metro
GB 51298-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8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98-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1.4、4.1.5、5.1.1、5.1.4、5.1.11、5.4.2、5.4.3、5.5.5、8.4.7、9.5.4、11.1.1、11.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1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国内地铁设计、科研、建设、运营以及市消防监督等10家单位共同编制。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国内已建成通车地铁线的消防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地铁设计、建设、运营、科研院校、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借鉴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信和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和资料径寄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地铁设计防火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999号,邮政编码:200235,电话:021-33633685,传真:021-33633610,e-mail:yujiakang@stedi.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俞加康 倪照鹏 郑晋丽 刘激扬 马恒 沈纹 王燕平 黄仁勇 周晓玲 张国芳 王晨 俞炜 杨玲 路世昌 刘庭全 秦国栋 张素燕 董立新 任静 沈友弟 胡峥 李云浩 王曰凡 冯娟 柴家远 巩云 史海欧 王迪军 陈中 李宏文 李磊
    主要审查人:焦桐善 朱军 庄荣 于波 黄文昕 崔志强 黎锦雄 诸敬止 羊寿生 陈韶章 孙建明 郑鸣 曹俊文 沈育祥 包国兴 许斯河 徐正良 黄桂兴 赵克伟 王丹晖 石芳

1 总 则

1.0.1 为预防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1.0.4 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并能直接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车站出口、楼梯或扶梯的出口、联络通道的入口、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入口。

2.0.2 点式换乘车站 transfer station by cross-platform
    站台与站台之间以点式相交形式换乘的车站。

2.0.3 路堑式车站、区间 open cut station,track
    浅埋地下一层,外墙上方或顶板开窗、具备自然通风和排烟条件的车站、区间。

2.0.4 联络通道 cross-passageway
    连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通道。

2.0.5 消防专用通道 fire access
    供消防人员从地面进入站厅、站台、区间等区域进行灭火救援的专用通道和楼梯间。

2.0.6 纵向疏散平台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walkway
    在区间内平行于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纵向连续走道。

3 总平面布局

3.1 车站与区间

3.1.1 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1.2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3.1.2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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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地下车站的进风、排风和活塞风采用高风亭时,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口、活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
    2 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两两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宜位于同一方向。

3.1.4 采用敞口低风井的进风井、排风井和活塞风井,风井之间、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与排风井、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
    2 活塞风井之间或活塞风井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5m;
    3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车站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10m;
    4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消防专用通道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5m。

3.1.5 采用敞口低风井的排风井、活塞风井宜设置在地下车站出入口、进风井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1.6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地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宜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应布置在站厅层及以上楼层,并宜布置在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附近。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3.2.1 独立建造的控制中心、地上主变电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2.2 控制中心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商业、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合建,并应避开易燃、易爆场所;确需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心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

3.2.3 主变电所应独立建造。

3.3 车辆基地

3.3.1 车辆基地应避免设置在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3.3.2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停车场)为主体,根据功能需要及地形条件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运输道路和消防水源等。

3.3.3 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道,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宜与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线平交。
    2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3.3.4 车辆基地不宜设置在地下。当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设置在地下时,应在地下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库房的总宽度不大于75m时,可沿库房的一条长边设置地下消防车道,但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地下消防车道与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应设置消防救援入口,入口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进行分隔。

3.3.5 易燃物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所;
    5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1.3 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

4.1.4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5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2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1.6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2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4.1.7 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
    2 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2 地下车站

4.2.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

4.2.2 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2.3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公共区可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但站台上任一点至车站直通地面的疏散通道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50m;当大于50m时,应在与同层站厅的邻接面处或站厅的适当位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进行分隔。

4.2.4 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应在上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 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5 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各站台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纵向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10m。

4.2.6 点式换乘车站站台之间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通道或楼梯或扶梯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7 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

4.2.8 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通道内应采用2道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4.2.9 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除可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10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地铁设备层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2.11 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不应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

4.3 地上车站

4.3.1 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

4.3.2 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4.3.3 站厅位于站台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4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4.4.1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电源室、隔离变室、高压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中央控制室内不得穿越与指挥调度无关的管线。

4.4.2 设置在应急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之间的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玻璃窗。

4.4.3 控制中心的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4.4.4 除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外,变压器室、补偿装置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以及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4.5 主变电所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设置在主变电所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内。

4.5 车辆基地

4.5.1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宜独立建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的屋顶或门、窗的泄压面积应符合要求,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3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等用房;
    4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中的设备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的措施;
    5 当油漆库与联合检修库合建时,应布置在联合检修库外墙一侧,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联合检修库分隔。

4.5.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值班室或其他经常有人的场所相邻布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靠外墙单层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5.3 运用库内的运转办公区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5.4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4.5.5 地上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1.1 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5.1.2 乘客全部撤离站台的时间应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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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Q1——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的载客人数(人);
          Q2——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乘客人数(人);
          A1——一台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台)];
          A2——单位宽度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N——用作疏散的自动扶梯的数量(台);
          B——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5.1.3 在公共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栅栏上应设置平开疏散门。自动检票机和疏散门的通过能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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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A3——自动检票机门常开时的通过能力(人/min);
          A4——单位宽度疏散门的通过能力[人/(min·m)];
          L——疏散门的净宽度(m)(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5.1.4 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5.1.5 每个站台至站厅公共区的楼扶梯分组数量不宜少于列车编组数的1/3,且不得少于2个。

5.1.6 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5.1.7 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站台公共区进行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8 站台的两端部均应设置从区间疏散至站台的楼梯。当站台设置站台门时,站台门的端门应向站台公共区方向开启。

5.1.9 站台每侧站台门上的应急门数量宜按列车编组数确定。当应急门设置在站台计算长度内的设备管理区和楼梯、扶梯段内时,应核算侧站台在应急门开启时的通过能力。

5.1.10 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5.1.11 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5.1.12 当站台至站厅和站厅至地面的上、下行方式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增设步行楼梯。

5.1.13 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线应各自独立,不得重叠或设置门槛、有碍疏散的物体及袋形走道。两个或以上汇入同一条疏散通道的出入口,应视为一个安全出口。

5.2 地下车站

5.2.1 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当值守人员小于或等于3人时,设备管理区可利用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或能通向站厅公共区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

5.2.2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安全出口。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应在该防火隔墙上设置至少2个门洞,相邻两门洞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站台上任一点至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疏散时间不应大于6min。

5.2.3 侧式站台利用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作为安全疏散通道时,应在上、下行轨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5.2.4 站台端部通向区间的楼梯不得用作站台区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5.2.5 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当疏散门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时,不应大于40m;当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22m。

5.2.6 出入口通道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大于100m时,应增设安全出口,且该通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5.2.7 设备层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2.8 地下车站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当地下车站超过3层(含3层)时,消防专用通道应设置为防烟楼梯间。

5.3 地上车站

5.3.1 站厅通向天桥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
    3 不得用于人行外的其他用途;
    4 应能直接通至地面。

5.3.2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时,换乘车站通向该换乘通道或换乘梯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5.3.3 地面侧式站台车站的过轨地道可作为疏散通道,上跨轨道的通道不得作为疏散通道。

5.3.4 设备管理区内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3.5 与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相连通的站台的安全出口,可利用站台门上能双向开启的端门。

5.3.6 建筑高度超过24m且相连区间未设纵向疏散平台的高架车站,应在站台增设直达地面的疏散楼梯。

5.4 区 间

5.4.1 载客运营轨道区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并应满足人员疏散行走的要求。

5.4.2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00m,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二樘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5.4.3 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5.4.4 单洞双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的线路间宜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不设置防火墙且不能敷设排烟道(管)时,在地下区间内应每隔800m设置一个直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内的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4.5 当地下区间利用区间风井进行疏散时,风井内应设置直达地面的防烟楼梯间。

5.4.6 列车客室门应设置手动紧急解锁装置;需行驶于地下区间的列车的车头和车尾节应设置疏散门,各节车厢之间应贯通。

5.4.7 区间两端采用侧式站台车站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区间两端采用岛式站台车站的地上载客运营区间,应在上、下行线路之间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上、下行线合一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头、车尾节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或车辆侧门设置乘客下到道床面的设施时,可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2 对于上、下行线分开的单向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头、车尾节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时,可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5.5.1 中央控制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方便人员安全疏散。

5.5.2 建筑面积大于250㎡的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电缆夹层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设备室的两端。建筑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应在其中间适当部位增设1个安全出口。

5.5.3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0m,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一个设置在防火墙上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采光竖井或进风竖井内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且通向竖井处设置常闭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分区,可设置另一个通向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5.5.4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的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5.5.5 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5.6 疏散指示标志

5.6.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防烟楼梯间、消防专用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设备管理区内的走道和变电所的疏散通道等,均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5.6.2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20m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

5.6.3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标志的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m。

5.6.4 疏散通道两侧及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0m,通道转角处的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m;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设备管理区疏散走道内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5.6.5 自动扶梯起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起步的3阶踏步立面处,宜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5.6.6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与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应设置在疏散平台的侧墙上,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间距不宜大于15m。

5.6.7 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常亮的疏散指示标志。

5.6.8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不被遮挡的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和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疏散指示标志的图形及其文字的尺寸应与空间大小及标志的设置间距匹配。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分隔设施

6.1.1 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1.2 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1.3 防火墙上、防烟楼梯间和避难走道的前室入口处、联络通道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隔墙上的门、管道井的检查门及其他部位的疏散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1.4 疏散门及消防专用出入口、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处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6.1.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门扇启闭时不应骑跨变形缝。

6.1.6 在过往列车及隧道通风的正、负压力作用下,区间风井内防烟楼梯间前室和联络通道处的防火门不应自动开启。

6.1.7 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6.1.8 防火隔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乙级防火窗,必须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时,应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

6.1.9 乘客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6.2 自动扶梯、楼梯间、管道井与纵向疏散平台

6.2.1 火灾时兼作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
    3 应能在事故时保持运行;
    4 平时运行方向应与人员的疏散方向一致;
    5 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 暴露在室外环境的自动扶梯应采取防滑措施;位于寒冷或严寒地区时,应采取防冰雪积聚和防冻的措施。

6.2.2 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2.3 电缆井、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电缆井、管道井的井壁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

6.2.4 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6m;双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9m。
    2 平台的设置高度宜低于车辆地板面0.10m~0.15m。
    3 靠区间壁的墙上应设置靠墙扶手,高度宜为0.9m。
    4 纵向疏散平台面标高与联络通道地坪标高宜接平。
    5 疏散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6.3 建筑内部装修

6.3.1 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3.2 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除架空地板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外,设备管理区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3 中央控制室、应急指挥室、控制中心的顶棚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地面、隔断、调度台椅、窗帘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3.4 除地面绝缘材料外,主变电所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5 除不燃性墙面和地面的饰面涂层外,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库等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6 站厅、站台、人员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楼梯间、疏散通道、避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其墙面、地面、顶棚及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但站台门的绝缘层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6.3.7 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地面材料应具有防滑特性。

6.3.8 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垃圾箱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9 车站内使用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在设备管理区设置的玻璃门、窗,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10 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和塑料类制品。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除高架区间外,地铁工程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7.1.4 消防用水量应按车站或地下区间在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时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铁建筑内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设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2 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7.1.6 地铁工程地下部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地上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7.1.7 地下车站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上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
    2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用处,地下车站宜设置在出入口或风亭附近的明显位置,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宜为15m~40m;
    3 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位于寒冷和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室外消火栓系统

7.2.1 除地上区间外,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2.2 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应少于2个,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7.2.3 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2.4 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主变电所体积(m³)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设计流量(L/s)

10

15

20

25

30

7.2.5 车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当车站周边仅有一条市政枝状给水管道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7.2.6 车辆基地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仍应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7.2.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位于寒冷和严寒地区时,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7.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

7.3 室内消火栓系统

7.3.1 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地下区间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等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3.2 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

7.3.3 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3.4 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3.4的规定。

表7.3.4 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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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2 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单口单阀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地下区间及配线区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 站厅层、侧式站台层和车站设备管理区宜设置单口单阀消火栓,岛式站台层宜设置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
    4 除地下区间外,消火栓箱内应配备水带、水枪和消防软管卷盘;
    5 地下区间可不设置消火栓箱,但应将水带、水枪等配套消防设施设置在车站站台层端部的专用消防箱内,并应有明显标志;
    6 消火栓口距离地面或操作基本面宜为1.1m;
    7 消火栓口处的出水动压力大于0.7MPa时,应设置减压措施。

7.3.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和地下区间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2 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从地下车站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并宜在区间中部连通,且在车站端部应与车站环状管网相接;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大于5个;
    4 消防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5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站厅与室外连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干式系统;
    6 当车站、区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站控制室及消火栓处应设置消火栓的水泵启动按钮。

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7.4.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2 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7.4.2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下车站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公网机房、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自动售检票设备室;
    2 地下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控制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等;
    3 控制中心的综合监控设备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

7.4.3 除区间外,地铁工程内应配置建筑灭火器。车站内的公共区、设备管理区、主变电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设备用房设置的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的严重危险级配置。

7.5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7.5.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宜从市政给水管网取水加压,并应在消防进水管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7.5.2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增压装置。

7.5.3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采用消防水泵加压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设备,可不设置高位水箱。

7.5.4 从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其扬程计算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管网压力。

7.5.5 当市政供水压力不能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或不能满足消火栓给水系统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时,车站及地铁附属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增压装置。对于无法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进行稳压的临时高压系统,应设置稳压泵和稳压罐。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罐的有效容积均不应小于150L。

7.5.6 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均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要求。

7.5.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 防烟与排烟

8.1 一般规定

8.1.1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
    2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4 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8.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地下车站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宜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但公共区供乘客疏散、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应设置固定窗。

8.1.3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站厅公共区进行排烟时,应能防止烟气进入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站台、连接通道等邻近区域;
    2 当对站台公共区进行排烟时,应能防止烟气进入站厅、地下区间、换乘通道等邻近区域;
    3 当对地下区间进行纵向控烟时,应能控制烟流方向与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并应能防止烟气逆流和进入相邻车站、相邻区间;
    4 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其防烟或排烟系统的控制应能满足自动灭火系统有效灭火的需要。

8.1.4 机械防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的通风系统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正常运转模式转为防烟或排烟运转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

8.1.5 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

8.1.6 公共区楼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公共区吊顶与其他场所连接处的顶棚或吊顶面高差不足0.5m的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8.1.7 挡烟垂壁或划分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凸出顶棚或封闭吊顶不应小于0.5m。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楼梯或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8.2 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8.2.1 地上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其中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车站或路堑式车站,外墙上方或顶盖上可开启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所在场所地面面积的2%,且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常闭的自然排烟口(窗)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的装置。

8.2.3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站厅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防烟分区排烟,可由出入口自然补风,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应符合本标准第8.2.6条的规定;当不符合本标准第8.2.6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2 当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对站台区域排烟,并宜由出入口、站厅补风。
    3 车站公共区发生火灾、驶向该站的列车需要越站时,应联动关闭全封闭站台门。

8.2.4 排烟风机及风管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量应按各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m³/(㎡·h)分别计算;
    2 当防烟分区中包含轨道区时,应按列车设计火灾规模计算排烟量;
    3 地下站台的排烟量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外,还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口处具有不小于1.5m/s的向下气流;
    4 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所负担的防烟分区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道)的漏风量及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5 排烟风机的风量不应低于7200m³/h。

8.2.5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和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和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净高大于6m时,该距离可增加至37.5m;
    3 排烟口底边距挡烟垂壁下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水平距离安全出口不应小于3.0m;
    4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5 正常为关闭状态的排烟口和排烟阀,应能在火灾时联动自动开启;
    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且需要机械排烟的房间,其排烟口可设置在相邻走道内。

8.2.6 排烟区应采取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方式,但应保证火灾时补风通道畅通;
    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大于50Pa时,应采用机械补风方式,且机械补风的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不应大于排烟量;
    3 补风口宜设置在与排烟空间相通的相邻防烟分区内;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内时,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1/2以下,水平距离排烟口不应小于10m。

8.2.7 车辆基地的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镟轮库、工程车库等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

8.2.8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穿越该房间开设风口的通风管上,应设置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2 防火阀应能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联动关闭;
    3 当灭火介质的相对密度大于1时,排风口应设置在该房间的下部。

8.2.9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阀)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能自动转为排烟状态;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或干管上的防火阀关闭联动关闭。

8.3 区 间

8.3.1 地下区间的排烟宜采用纵向通风控制方式,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确有困难的区段,可采用排烟道(管)进行排烟。地下区间的排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纵向通风时,区间断面的排烟风速不应小于2m/s,不得大于11m/s;
    2 正线区间的通风方向应与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列车出入线、停车线等无载客轨道区间的通风方向应能使烟气尽快排至室外。

8.3.2 地下区间的排烟应考虑相邻区间及出入线、渡线、联络线等对着火区间气流的不利影响。

8.3.3 地下区间内排烟射流风机宜备用一组,且不宜吊装在隧道上方。

8.3.4 两座车站之间正常同时存在两列或两列以上列车同向运行的地下区间,排烟时应能使非着火列车处于无烟区。

8.3.5 设置隔声罩的地上区间和路堑式地下区间的排烟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自然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应设于区间外墙上方或顶板上,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5%;
    2 常闭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装置。

8.4 排烟设备与管道

8.4.1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并宜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机房内,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坡或水平敷设。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8.4.2 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0h,地上车站和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0.5h。

8.4.3 地下区间的排烟风机的运转时间不应小于区间乘客疏散所需的最长时间,且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h。

8.4.4 排烟系统中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和软接头等辅助设备,其耐高温性能不应低于风机的耐高温性能。

8.4.5 火灾时需要运行的风机,从静态转换为事故状态所需时间不应大于30s,从运转状态转换为事故状态所需时间不应大于60s。

8.4.6 火灾时用于风机的保护装置不应影响风机的排烟功能。

8.4.7 用于防烟与排烟的管道、风口与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风口与阀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4.8 除承担轨行区域的防排烟系统外,其他区域的防排烟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非土建井道。金属防烟或排烟风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防烟或排烟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15m/s。

8.4.9 除隧道通风系统外,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根据风管的用途确定: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相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排烟风机的入口处;
    3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和楼板处;
    4 风管穿越有隔墙的变形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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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火灾自动报警

9.1 一般规定

9.1.1 车站、地下区间、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1.2 正常运行工况需控制的设备,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直接监控;火灾工况专用的设备,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监控。

9.1.3 正常运行与火灾工况均需控制的设备,平时可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直接监控,火灾时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指令,并应优先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定的火灾工况。

9.1.4 换乘车站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集中设置,按线路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能相互传输并显示状态信息。

9.1.5 车辆基地上部设置其他功能的建筑时,两者的控制中心应能实现信息互通。

9.1.6 地铁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中央级、车站级或车辆基地级、现场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

9.2 监控管理

9.2.1 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显示全线火灾报警信息和对全线消防设备实行集中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等功能,并应靠近行车调度设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室内。中央控制室内的综合显示屏上应能显示全线的火灾信息。

9.2.2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车站和相邻区间的消防设备实行监控管理、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并应设置在车站控制室内。主变电所宜设置区域报警控制盘,并应纳入邻近车站统一管理。

9.2.3 车辆基地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对其所辖范围独立执行消防监控管理,显示整个车辆基地火灾报警信息和对本辖区进行消防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9.2.4 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综合楼或停车列检库等的办公区域内。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图形显示终端、打印机等设备,在重要库房或办公区域内应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建筑的火灾报警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均应纳入邻近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中。

9.2.5 控制中心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与控制中心建筑的监控室合设,但应能对其所辖范围独立执行消防监控管理。

9.2.6 现场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网络应独立设置,并应在总线回路中设置短路隔离器,回路中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宜大于32个。

9.2.7 设置在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通过骨干信息传输网络连通。骨干信息传输网络宜采用独立的光纤网络或公共传输网络专用通道。

9.3 火灾探测器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选用感烟火灾探测器:
    1 车站公共区;
    2 车站的设备管理区内的房间、电梯井道上部;
    3 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连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4 主变电所的设备间;
    5 车辆基地的综合楼、信号楼、变电所和其他设备间、办公室。

9.3.2 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9.3.3 茶水间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采用感温火灾探测器。

9.3.4 站台下的电缆通道、变电所电缆夹层的电缆桥架上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9.3.5 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物资库等库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的大空间场所宜采用吸气式空气采样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等。

9.4 报警及警报装置

9.4.1 下列部位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
    1 车站公共区、设备管理区、车辆基地内的设备区和办公区、主变电所;
    2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的侧壁上;
    3 其他长度大于30m的封闭疏散通道。

9.4.2 车站内的消火栓箱旁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

9.4.3 车站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警铃。

9.4.4 火灾报警警铃应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和经常有人工作的部位。

9.5 消防联动控制

9.5.1 消防控制设备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其动作状态信号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记录。消防水泵、专用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方式。

9.5.2 防烟和排烟系统的控制应能在火灾确认后实现下列功能:
    1 控制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防火阀,并接收其状态反馈信息;
    2 直接向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启动防烟和排烟与正常通风合用的设备转入火灾控制模式,并接收模式控制反馈信息;
    3 根据控制中心确定的地下区间乘客疏散方向,直接向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控制区间两端的事故风机及其风阀转入火灾控制模式,并接收模式控制反馈信息。

9.5.3 站台门的联动开启应由车站控制室值班人员确认后人工控制。自动检票机的联动控制应能联动控制自动检票机的释放,并应能接收自动检票机的状态反馈信息。

9.5.4 门禁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火灾信息发送至门禁系统,由门禁系统控制门解禁;
    2 门禁系统应能在车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内手动控制;
    3 当供电中断时,门禁系统应能自动解禁。

9.5.5 电梯应能在火灾时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联动控制返至疏散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能接收电梯的状态反馈信息,不应直接控制站厅内自动扶梯的启停。

10 消防通信

10.0.1 消防通信应包括消防专用电话、防灾调度电话、消防无线通信、视频监视及消防应急广播。

10.0.2 控制中心应具有全线消防救援、调度指挥和上一级防灾指挥中心联网的功能。

10.0.3 控制中心防灾调度应设置119专用直拨电话、广播系统操作终端和视频监视系统独立的监视器及操作终端,车站和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直拨电话。

10.0.4 地铁全线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中心的消防值班室、车站控制室、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值班)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2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通风和排烟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机房、自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及区域报警控制器或显示器处,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等的设置部位应设置电话插孔,电话插孔应按区域采用共线方式接入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10.0.5 地铁全线应设置防灾调度电话系统和防灾无线通信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灾调度电话、无线通信总机(台)应设置在控制中心防灾调度;
    2 各车站、主变电所、车辆基地防灾值班室应设置防灾调度分机和无线手持台;
    3 防灾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消防救援需要,且其无线信号应覆盖地铁全线范围。

10.0.6 地下线应设置消防无线引入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无线引入信号应覆盖地铁全线范围;
    2 消防无线引入系统的制式应与地面消防无线通信系统保持一致,并应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3 消防无线引入系统应至少提供3个信道,并应提供集中网管界面。

10.0.7 车站、主变电所、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宜与运营广播合用。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用房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10.0.8 与运营广播合用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系统应具有优先级处理,且消防应急广播应具有最高优先级;
    2 控制中心防灾调度台可对全线各车站进行遥控开关机、选站、选区广播或全线统一广播,并应具有接收各车站工作状态的反馈信息和同步录音功能;
    3 车站防灾值班员可同时对本车站或分区、分路进行广播,并应设置自动、手动和紧急三种广播模式;
    4 广播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应每台对应一路负载,并应进行n+1配置,备机可自动或手动切换。

10.0.9 车辆客室应设置供乘客与司机或控制中心紧急对讲的装置,并应设置明显的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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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11.1 消防配电

11.1.1 地铁的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1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消房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通信、信号、变电所操作电源、站台门、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事故疏散兼用的自动扶梯、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废水泵等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电源应增设应急电源。

11.1.3 车站内设置在同一侧(端)的火灾事故风机、防排烟风机及相关风阀等一级负荷,其供电电源应由该侧(端)双重电源自切柜单回路放射式供电;当供电距离较长时,宜采用由变电所双重电源直接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11.1.4 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等用电负荷较小的消防用电设备,宜就近共用双电源自切箱采用放射式供电。

11.1.5 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按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分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11.1.6 消防用电设备作用于火灾时的控制回路,不得设置作用于跳闸的过载保护或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11.2 应急照明

11.2.1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排烟机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

11.2.2 车站公共区、楼梯或扶梯处、疏散通道、避难走道(含前室)、安全出口、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消防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含前室)、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11.2.3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处。

11.2.4 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lx,楼梯或扶梯、疏散通道转角处的照度不应低于5.0lx;
    2 地下区间道床面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lx;
    3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等应急指挥和应急设备设置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
    4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11.2.5 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11.3 电线电缆的选择、敷设

11.3.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线电缆选择和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所有电线电缆均应为铜芯。

11.3.2 地下线路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地上线路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

11.3.3 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电缆。

11.3.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由变电所引至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1.3.5 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电缆的阻燃级别不应低于B级,敷设在同一建筑内的电缆的阻燃级别宜相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masonry structures engineering
GB 50924-2014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24-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2、6.2.4、8.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砌筑砂浆;6 砖砌体工程;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8 石砌体工程;9 配筋砌体工程;10 填充墙砌体工程;11 冬期与雨期施工;12 安全与环保。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政编码:71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宗祺 孙永民 王双林 王奇维 吴体 由世岐 郝宝林 张鸿勋 刘斌 和平 胡长明 赵瑞 杨申武 侯汝欣 赵向东 王蓉 张昌叙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肖绪文 周九仪 白生翔 王庆霖 苑振芳 吴松勤 张元勃 金睿 林文修 霍瑞琴 郑祥斌

1 总则

1.0.1 为保证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施工安全和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

1.0.3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砌体结构工程 masonry structure engineering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结构工程。

2.0.2 配筋砌体工程 reinforced masonry engineering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包括配筋砖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配筋砌块砌体工程等。

2.0.3 顺砖 stretcher
砌筑时,条面朝外的砖;也称条砖。

2.0.4 丁砖 header
砌筑时,端面朝外的砖。

2.0.5 斜槎 stepp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部位所采用的一种斜坡状留槎形式。

2.0.6 直槎 serrat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处的上下层块体间进退尺寸不小于1/4块长的竖直留槎形式。

2.0.7 马牙槎 toothing indenting
砌体结构构造柱部位墙体的一种砌筑形式,每一进退的水平尺寸为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超过300mm。

2.0.8 皮数杆 story pole
用于控制每皮块体砌筑时的竖向尺寸以及各构件标高的标志杆。

2.0.9 钢筋砖过梁 reinforced brick lintel
用普通砖和砂浆砌成,底部配有钢筋的过梁。

2.0.10 芯柱 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筑混凝土形成的柱,分为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1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12 薄层砂浆砌筑法 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墙体的一种方法,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大于5mm。

2.0.13 墙梁 wall beam
由钢筋混凝土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受力构件。

2.0.14 夹心墙 cavity wall with insulation
墙体中预留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或隔热材料,并在墙的内叶和外叶之间用防锈的金属拉结件连接形成的墙体,又称夹心复合墙或空腔墙。

2.0.15 相对含水率 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块体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6 透明缝 transparent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的竖缝砌筑砂浆不饱满,且彼此未紧密接触而造成沿墙体厚度通透的竖向缝。

2.0.17 瞎缝 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8 假缝 supposition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9 植筋 bonded rebars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钢筋锚固于基材混凝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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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准备

3.1.1 施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1.2 施工单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 施工前,应对现场道路、水电供给、材料供应及存放、机械设备、施工设施、安全防护、环保设施等进行检查。

3.1.4 砌体结构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进场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
2 砌筑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3 砌块砌体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绘制排块图、节点组砌图;
4 检查砌筑施工操作人员的技能资格,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5 完成基槽、隐蔽工程、上道工序的验收,且经验收合格;
6 放线复核;
7 标志板、皮数杆设置;
8 施工方案要求砌筑的砌体样板已验收合格;
9 现场所用计量器具符合检定周期和检定标准规定。

3.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和标高应引自基准点或设计指定点;
2 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
3 砌筑基础前,应先用钢尺校核轴线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30<L(或B)≤60
60<L(或B)≤90
L(或B)>90
±5
±10
±15
±20

3.1.6 砌入墙体内的各种建筑构配件、埋设件、钢筋网片与拉结筋应预制及加工,并应按不同型号、规格分别存放。

3.1.7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气象资料,针对不利于施工的气象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 控制措施

3.2.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图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当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有效设计变更文件。

3.2.3 砌体结构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2.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应形成记录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按工艺要求,应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 工程中工序间应进行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后进行;
3 砌体结构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并应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进行测量。

3.2.5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时,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检查方法及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3.3 技术规定

3.3.1 基础墙的防潮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防水剂铺设,其厚度可为20mm。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3.3.2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3.3.3 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3.3);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 出檐砌体应按层砌筑,同一砌筑层应先砌墙身后砌出檐;
4 当房屋相邻结构单元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1.jpg


图3.3.3 基础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条形基础)

1-混凝土垫层;2-基础扩大部分

3.3.4 对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3.3.5 基础砌完后,应及时双侧同步回填。当设计为单侧回填时,应在砌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3.6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或管道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并应符合设计规定。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3.7 当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1m,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2 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3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震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 墙梁构件的墙体部分不宜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当需留置时,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3.3.8 砌体中的预埋铁件及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放置时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3.3.9 砌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均应随时检查并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3.3.10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3的水泥砂浆坐浆。

3.3.11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体碎渣和其他杂物。

3.3.12 当砌筑垂直烟道、通气孔道、垃圾道时,宜采用桶式提升工具,随砌随提。当烟道、通气道、垃圾道采用水泥制品时,接缝处外侧宜带有槽口,安装时除坐浆外,尚应采用1:2水泥砂浆将槽口填封密实。

3.3.13 施工脚手架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位: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轻质墙体;
7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8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3.14 当临时施工洞口补砌时,块材及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砌体材料强度;脚手眼应采用相同块材填塞,且应灰缝饱满。临时施工洞口、脚手眼补砌处的块材及补砌用块材应采用水湿润。

3.3.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结构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施工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3.1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B级,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评定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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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合格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其中水泥的强度和安定性应按其批号分别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4.1.2 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 水泥

4.2.1 砌筑砂浆所用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砌筑水泥》GB/T 3183的规定。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

4.2.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4.2.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2.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

4.3 砂

4.3.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4.3.2 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过筛中砂,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3.3 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10%。

4.3.4 人工砂、山砂、海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并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3.5 砂子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4.4 块材

4.4.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灰砂砖》GB 11945、《粉煤灰砖》JC 239、《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和《混凝土多孔砖》JC 943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用砖不得采用非蒸压粉煤灰砖及未掺加水泥的各类非蒸压砖。

4.4.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4.4.3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小砌块,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的规定。

4.4.4 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雨淋。

4.4.5 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砌体结构块体材料,其外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为±1mm。

4.4.6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4.7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且石材表面应无水锈和杂物。

4.4.8 清水墙、柱的石材外露面,不应存在断裂、缺角等缺陷,并应色泽均匀。

4.5 钢筋

4.5.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及《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的规定。

4.5.2 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不得锈蚀和损伤;应避免被泥、油或其他对钢筋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所污染。

4.5.3 钢筋应按不同生产厂家、牌号及规格分批验收,分别存放,且应设牌标识。

4.6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4.6.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4.6.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2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4.6.3 在砌筑砂浆中掺入粉煤灰时,宜采用干排灰。

4.6.4 建筑生石灰及建筑生石灰粉保管时应分类、分等级存放在干燥的仓库内,且不宜长期储存。

4.7 其他材料

4.7.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砂浆拌合用水及混凝土拌合、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7.2 砌体砂浆中使用的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防冻剂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与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试配。

4.7.3 种植锚固筋的胶粘剂,应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或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基本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应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不得在施工现场掺入。

4.7.4 夹心复合墙所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和《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和防火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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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砌筑砂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应按设计要求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性能及使用部位核对后使用,其中对设计有抗冻要求的砌筑砂浆,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要求。

5.1.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所用砌筑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当采用现场拌制时,应按砌筑砂浆设计配合比配制。对非烧结类块材,宜采用配套的专用砂浆。

5.1.3 不同种类的砌筑砂浆不得混合使用。

5.1.4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当与预拌砂浆厂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

5.2 预拌砂浆

5.2.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

5.2.2 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储存和标识,不得混杂。

5.2.3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5.2.4 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5.2.5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火源或高温。袋装砂浆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5.2.6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5.2.7 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5.3 现场拌制砂浆

5.3.1 现场拌制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砌筑材料的性能,对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进行配合比设计,当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批次或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3.2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5.3.3 改善砌筑砂浆性能时,宜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

5.3.4 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5.4 砂浆拌合

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

砌体种类 砂浆稠度(mm)
烧结普通砖砌体 70~90
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蒸压灰砂砖砌体
蒸压粉煤灰砖砌体
50~70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60~80
石砌体 30~50

5.4.2 砌筑砂浆的稠度、保水率、试配抗压强度应同时符合要求;当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时,应有其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4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5 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

5.5.1 砂浆试块应在现场取样制作。砂浆立方体试块制作及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

5.5.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5.5.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
2 湿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取样;
3 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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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砖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且不应大于12mm。

6.1.2 与构造柱相邻部位砌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每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凹凸尺寸宜为60mm。砌筑时,砌体与构造柱间应沿墙高每500mm设拉结钢筋,钢筋数量及伸入墙内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1.3 夹心复合墙用的拉结件形式、材料和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6.2 砌筑

6.2.1 混凝土砖、蒸压砖的生产龄期应达到28d后,方可用于砌体的施工。

6.2.2 当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砖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宜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浇水湿润;
3 其他非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6.2.3 砖基础大放脚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二皮砖一收或二皮与一皮砖间隔一收的砌筑形式,退台宽度均应为60mm,退台处面层砖应丁砖砌筑。

6.2.4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h)的2/3(图6.2.4)。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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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4 砖砌体斜槎砌筑示意图

6.2.5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对非抗震设防及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应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图6.2.5),其拉结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20mm墙厚应设置1φ6拉结钢筋;当墙厚为120mm时,应设置2φ6拉结钢筋;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 末端应设90°弯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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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5砖砌体直槎和拉结筋示意图

6.2.6 砌体组砌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组砌方式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三顺一丁(图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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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6 砌体组砌方式示意图

6.2.7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使用破损砖:
1 砖柱、砖垛、砖拱、砖碹、砖过梁、梁的支承处、砖挑层及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部位;
2 起拉结作用的丁砖;
3 清水砖墙的顺砖。

6.2.8 砖砌体在下列部位应使用丁砌层砌筑,且应使用整砖:
1 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
2 楼板、梁、柱及屋架的支承处;
3 砖砌体的台阶水平面上;
4 挑出层。

6.2.9 水池、水箱和有冻胀环境的地面以下工程部位不得使用多孔砖。

6.2.10 砌砖工程宜采用“三一”砌筑法。

6.2.11 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6.2.12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6.2.13 砌体灰缝的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柱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应小于90%;竖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不得用水冲浆灌缝。

6.2.14 砌体接槎时,应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6.2.15 拉结钢筋应预制加工成型,钢筋规格、数量及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且末端应设90°弯钩。埋入砌体中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6.2.16 厚度240mm及以下墙体可单面挂线砌筑;厚度为370mm及以上的墙体宜双面挂线砌筑;夹心复合墙应双面挂线砌筑。

6.2.17 砖柱和带壁柱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 带擘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
3 异形柱、垛用砖,应根据排砖方案事先加工。

6.2.18 实心砖的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拱底面不应小于5mm;在拱顶面不应大于15mm。平拱式过梁拱脚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起拱。

6.2.19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75%时,方可拆除。

6.2.20 采用板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墙体施工顺序应为:砌筑内叶墙、施工保温层、设置砂浆挡板并留置空气间层、砌筑外叶墙、设置拉结件,每段砌筑高度不应大于600mm(图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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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20 板类保温夹心复合墙施工顺序

1-内叶墙;2-保温板;3-外叶墙;4-预留空气间层;5-放置拉结件

6.2.21 采用絮状或散粒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砌筑高度不宜大于600mm,可先砌内叶墙,再砌外叶墙,或内外叶墙同时砌筑,每段砌完随填保温材料。

6.2.22 夹心复合墙中内外叶墙的拉结件(图6.2.22)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墙、柱其他拉结钢筋搁置在同一灰缝内,拉结件在灰缝内的埋入长度不应小于60mm;
2 不得将拉结件后放置或明露于墙体外侧,不得填满灰缝后将拉结件压入灰缝中;
3 已固定好的拉结件不得再移动;
4 当采用可调节拉结件时,应先将带扣眼的部分砌入内叶墙,待砌筑外叶墙时再铺设带扣件的部分,并应保持拉结件两部分位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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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22 拉结件示意图

1-扣钉件;2-孔眼件;h-夹心墙总厚度;δ-保温层厚度;
h-50(30)-内(外)叶墙厚度分别为240(115)、190(90)对应的拉结件长度

6.2.23 在门窗洞口边,外叶墙应设阳槎与内叶墙搭接砌筑,且应沿竖向每隔300mm设置U形拉结筋。

6.2.24 外叶墙在底层墙体底部、每层圈梁处的墙体底部应设置泄水口,泄水口位置底层砖竖缝应为空缝,或应在竖缝内埋设10mm的导流管作为泄水口,泄水口间距宜为500mm。

6.2.25 砌筑夹心复合墙时,空腔侧墙面水平缝和竖缝应随砌随刮平,并防止砂浆和杂物落入两片墙之间的空腔内及保温板上。

6.2.26 砌筑装饰夹心复合墙时,外叶墙应随砌随划缝,深度宜为8mm~10mm;且应采用专门的勾缝剂勾凹圆或V形缝,灰缝应厚薄均匀、颜色一致。

6.2.27 砖砌体应随砌随清理干净凸出墙面的余灰。清水墙砌体应随砌随压缝,后期勾缝应深浅一致,深度宜为8mm~10mm,并应将墙面清扫干净。

6.2.28 砌筑水池、化粪池、窨井和检查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砌筑,并砌筑严实;
2 砌体应同时砌筑;当同时砌筑有困难时,接槎应砌成斜槎;
3 各种管道及附件,应在砌筑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6.2.2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6.3 质量检查

6.3.1 砖、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明;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砖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3.3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砖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斜槎留置;
4) 转角、交接处砌筑;
5) 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
6) 砂浆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组砌方式;
4) 水平灰缝厚度;
5) 竖向灰缝宽度;
6)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7) 表面平整度;
8)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9) 窗口偏移;
10) 水平灰缝平直度;
11) 清水墙游丁走缝。

6.3.4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及复合夹心墙拉结件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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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小砌块的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Cb20混凝土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规定。

7.1.2 防潮层以上的小砌块砌体,宜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当采用其他砌筑砂浆时,应采取改善砂浆和易性和粘结性的措施。

7.1.3 小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对普通混凝土小砌块,宜为自然含水率,当天气干燥炎热时,可提前浇水湿润;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宜提前1d~2d浇水湿润。不得雨天施工,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使用。

7.2 砌筑

7.2.1 砌筑墙体时,小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7.2.2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7.2.3 小砌块表面的污物应在砌筑时清理干净,灌孔部位的小砌块,应清除掉底部孔洞周围的混凝土毛边。

7.2.4 当砌筑厚度大于190mm的小砌块墙体时,宜在墙体内外侧双面挂线。

7.2.5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7.2.6 小砌块墙内不得混砌黏土砖或其他墙体材料。当需局部嵌砌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适宜尺寸的配套预制混凝土砌块。

7.2.7 小砌块砌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
2 当个别部位不能满足搭砌要求时,应在此部位的水平灰缝中设φ4钢筋网片,且网片两端与该位置的竖缝距离不得小于400mm,或采用配块;
3 墙体竖向通缝不得超过2皮小砌块,独立柱不得有竖向通缝。

7.2.8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补砌洞口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图7.2.8)。


图7.2.8 施工临时洞口直槎砌筑示意图

1-先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2-后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7.2.9 厚度为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体宜与承重墙同时砌筑。厚度小于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宜后砌,且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拉结筋或钢筋网片。

7.2.10 砌筑小砌块时,宜使用专用铺灰器铺放砂浆,且应随铺随砌。当未采用专用铺灰器时,砌筑时的一次铺灰长度不宜大于2块主规格块体的长度。水平灰缝应满铺下皮小砌块的全部壁肋或单排、多排孔小砌块的封底面;竖向灰缝宜将小砌块一个端面朝上满铺砂浆,上墙应挤紧,并应加浆插捣密实。

7.2.11 砌筑小砌块墙体时,对一般墙面,应及时用原浆勾缝,勾缝宜为凹缝,凹缝深度宜为2mm;对装饰夹心复合墙体的墙面,应采用勾缝砂浆进行加浆勾缝,勾缝宜为凹圆或V形缝,凹缝深度宜为4mm~5mm。

7.2.12 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且灰缝应横平竖直。

7.2.13 需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砌筑完成的砌体被撞动时,应重新铺砌。

7.2.14 砌入墙内的构造钢筋网片和拉结筋应放置在水平灰缝的砂浆层中,不得有露筋现象。钢筋网片应采用点焊工艺制作,且纵横筋相交处不得重叠点焊,应控制在同一平面内。

7.2.15 直接安放钢筋混凝土梁、板或设置挑梁墙体的顶皮小砌块应正砌,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土灌实孔洞,其灌实高度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6 固定现浇圈梁、挑梁等构件侧模的水平拉杆、扁铁或螺栓所需的穿墙孔洞,宜在砌体灰缝中预留,或采用设有穿墙孔洞的异型小砌块,不得在小砌块上打洞。利用侧砌的小砌块孔洞进行支模时,模板拆除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上填实孔洞。

7.2.17 砌筑小砌块墙体应采用双排脚手架或工具式脚手架。当需在墙上设置脚手眼时,可采用辅助规格的小砌块侧砌,利用其孔洞作脚手眼,墙体完工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填实。

7.2.18 小砌块夹心复合墙的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6.2.20~6.2.26条的规定。

7.2.19 正常施工条件下,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4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7.3 混凝土芯柱

7.3.1 砌筑芯柱部位的墙体,应采用不封底的通孔小砌块。

7.3.2 每根芯柱的柱脚部位应采用带清扫口的U型、E型、C型或其他异型小砌块砌留操作孔。砌筑芯柱部位的砌块时,应随砌随刮去孔洞内壁凸出的砂浆,直至一个楼层高度,并应及时清除芯柱孔洞内掉落的砂浆及其他杂物。

7.3.3 芯柱混凝土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灌孔混凝土。

7.3.4 浇筑芯柱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除孔洞内的杂物,并应用水冲洗,湿润孔壁;
2 当用模板封闭操作孔时,应有防止混凝土漏浆的措施;
3 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0MPa后,方可浇筑芯柱混凝土,每层应连续浇筑;
4 浇筑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浇50mm厚与芯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筑混凝土;每浇筑500mm左右高度,应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
5 应预先计算每个芯柱的混凝土用量,按计量浇筑混凝土;
6 芯柱与圈梁交接处,可在圈梁下50mm处留置施工缝。

7.3.5 芯柱混凝土在预制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截面尺寸。

7.3.6 芯柱混凝土的拌制、运输、浇筑、养护、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7.4 质量检查

7.4.1 小砌块、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书;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7.4.2 小砌块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7.4.3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小砌块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
4) 砂浆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
5) 转角、交接处砌筑;
6) 芯柱质量检查;
7) 斜槎留置。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水平灰缝厚度;
4) 竖向灰缝宽度;
5)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6) 表面平整度;
7)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8) 窗口偏移;
9) 水平灰缝平直度;
10) 清水墙游丁走缝。

7.4.4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7.4.5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混凝土密实性,应采用锤击法进行检查,也可采用钻芯法或超声法进行检测;
2 楼盖处芯柱尺寸及芯柱设置应逐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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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石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需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8.1.2 梁、板类受弯构件石材,不应存在裂痕。梁的顶面和底面应为粗糙面,两侧面应为平整面;板的顶面和底面应为平整面,两侧面应为粗糙面。

8.1.3 石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应饱满,叠砌面的粘灰面积应大于80%。

8.1.4 石砌体每天的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m。

8.1.5 石砌体勾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勾平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应与石面相平,并应把缝面压光;
2 勾凸缝时,应先用砂浆将灰缝补平,待初凝后再抹第二层砂浆,压实后应将其捋成宽度为40mm的凸缝;
3 勾凹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宜比石面深10mm,并把缝面压平溜光。

8.2 砌筑

Ⅰ毛石砌体

8.2.1 毛石砌体所用毛石应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无细长扁薄和尖锥,毛石应呈块状,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0mm。

8.2.2 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0mm,内外搭砌时,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有铲口石、斧刃石和过桥石(图8.2.2);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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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2 铲口石、斧刃石、过桥石示意

1-铲口石;2-斧刃石;3-过桥石

8.2.3 毛石砌体的灰缝应饱满密实,表面灰缝厚度不宜大于40mm,石块间不得有相互接触现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于填碎石块的方法。

8.2.4 砌筑时,不应出现通缝、干缝、空缝和孔洞。

8.2.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毛石时,应先在基坑底铺设砂浆,并将大面向下。阶梯形毛石基础的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8.2.6 毛石基础砌筑时应拉垂线及水平线。

8.2.7 毛石砌体应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毛石基础同皮内宜每隔2m设置一块;毛石墙应每0.7m2墙面至少设置一块,且同皮内们中距不应大于2m;
2 当基础宽度或墙厚不大于400mm时,拉结石的长度应与基础宽度或墙厚相等;当基础宽度或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的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或墙厚的2/3。

8.2.8 毛石、料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图8.2.8),毛石、料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应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毛石与实心砖的咬合尺寸应大于120mm,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采用砂浆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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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8 毛石与实心砖组合墙示意图

a-拉结砌合高度;b-拉结砌合宽度;c-毛石墙的设计厚度

Ⅱ料石砌体

8.2.9 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2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料石种类 允许偏差
宽度、厚度(mm) 长度(mm)
细料石 ±3 ±5
粗料石 ±5 ±7
毛料石 ±10 ±15

8.2.10 料石砌体的水平灰缝应平直,竖向灰缝应宽窄一致,其中细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5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20mm。

8.2.11 料石墙砌筑方法可采用丁顺叠砌、二顺一丁、丁顺组砌、全顺叠砌。

8.2.12 料石墙的第一皮及每个楼层的最上一皮应丁砌。

8.3 挡土墙

8.3.1 砌筑挡土墙除应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1~8.2节的规定。

8.3.2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石的中部厚度不宜小于200mm;
2 每砌(3~4)皮宜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3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8.3.3 料石挡土墙宜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8.3.4 砌筑挡土墙,应按设计要求架立坡度样板收坡或收台,并应设置伸缩缝和泄水孔,泄水孔宜采取抽管或埋管方法留置。

8.3.5 挡土墙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泄水孔;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在挡土墙的竖向和水平方向均匀设置,在挡土墙每米高度范围内设置的泄水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2m;
2 泄水孔直径不应小于50mm;
3 泄水孔与土体间应设置长宽不小于300mm、厚不小于200mm的卵石或碎石疏水层。

8.3.6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应分层夯填密实,其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顶土面应有排水坡度。

8.4 质量检查

8.4.1 料石进场时应检查其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强度等级的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材质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缝。

8.4.2 应对现场二次加工的料石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8.2.9条的规定。

8.4.3 石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石材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灰缝的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基础和墙体顶面标高;
3) 砌体厚度;
4)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5) 表面平整度;
6) 清水墙面水平灰缝平直度;
7) 组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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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配筋砌体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配筋砖砌体和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第7章的规定。

9.1.2 配筋砖砌体构件、组合砌体构件和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及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配筋砌体中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沿灰缝厚度居中放置。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直径6mm以上;当设置钢筋网片时,应大于网片厚度4mm以上,但灰缝最大厚度不宜大于15mm。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9.1.5 伸入砌体内的拉结钢筋,从接缝处算起,不应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应小于700mm。

9.1.6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不得用分离放置的单根钢筋代替。

9.2 配筋砖砌体施工

9.2.1 钢筋砖过梁内的钢筋应均匀、对称放置,过梁底面应铺1:2.5水泥砂浆层,其厚度不宜小于30mm,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两端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90°弯钩埋入墙的竖缝内。钢筋砖过梁的第一皮砖应丁砌。

9.2.2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宜采用焊接网片。

9.2.3 由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或配筋砂浆面层构成的组合砌体构件,其连接受力钢筋的拉结筋应在两端做成弯钩,并在砌筑砌体时正确埋入。

9.2.4 组合砌体构件的面层施工,应在砌体外围分段支设模板,每段支模高度宜在500mm以内,浇水润湿模板及砖砌体表面,分层浇筑混凝土或砂浆,并振捣密实;钢筋砂浆面层施工,可采用分层抹浆的方法,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5 墙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其砌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规定。

9.2.6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砌体,应按先砌墙后浇筑构造柱混凝土的顺序施工。浇筑混凝土前应将砖砌体与模板浇水润湿,并清理模板内残留的杂物。

9.2.7 构造柱混凝土可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宜大于2m。浇筑构造柱混凝土时,应采用小型插入式振动棒边浇筑边振捣的方法。

9.2.8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3 配筋砌块砌体施工

9.3.1 配筋砌块砌体的施工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和专用灌孔混凝土,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和《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有关规定。

9.3.2 芯柱的纵向钢筋应通过清扫口与基础圈梁、楼层圈梁、连系梁伸出的竖向钢筋绑扎搭接或焊接连接,搭接或焊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钢筋直径大于22mm时,宜采用机械连接。

9.3.3 芯柱竖向钢筋应居中设置,顶端固定后再浇筑芯柱混凝土。

9.3.4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水平钢筋,在凹槽砌块的混凝土带中的锚固、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3.5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两平行钢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水平钢筋搭接时应上下搭接,并应加设短筋固定(图9.3.5)。水平钢筋两端宜锚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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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3.5 水平钢筋搭接示意图

1-水平搭接钢筋;2-搭接部位固定支架的兜筋;
3-固定支架加设的短筋

9.3.6 浇筑芯柱混凝土时,其连续浇筑高度不应大于1.8m。

9.3.7 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工程中,芯柱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9.3.8 当剪力墙墙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柱作为边缘构件时,应按先砌砌块墙体,后浇筑混凝土柱的施工顺序,墙体中的水平钢筋应在柱中锚固,并应满足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9.4 质量检查

9.4.1 配筋砌体施工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和第7章相关规定。

9.4.2 配筋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3) 马牙槎尺寸;
4) 马牙槎拉结筋;
5) 钢筋连接;
6) 钢筋锚固长度;
7) 钢筋搭接长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构造柱中心线位置;
2) 构造柱层间错位;
3) 每层及全高的构造柱垂赢度;
4) 灰缝钢筋防腐;
5) 网状配筋规格;
6) 网状配筋位置;
7) 钢筋保护层厚度;
8) 凹槽水平钢筋间距。

9.4.3 混凝土构造柱拆模后,应对构造柱外观缺陷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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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大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10.1.2 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不应对其浇水湿润;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在砌筑前浇水湿润。

10.1.3 采用普通砂浆砌筑填充墙时,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d~2d浇水湿润;蒸压加(混凝土砌块采用专用砂浆或普通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天对彻块砌筑面浇水湿润。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空心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10.1.4 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不应在下列部位或环境中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 建筑物防潮层以下墙体;
2 长期浸水或化学侵蚀环境;
3 砌体表面温度高于80℃的部位;
4 长期处于有振动源环境的墙体。

10.1.5 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体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

10.1.6 填充墙的拉结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方式设置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拉结钢筋的施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对拉结筋进行实体检测。

10.1.7 填充墙砌体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没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构造方法。

10.1.8 在填充墙上钻孔、镂槽或切锯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任意剔凿。

10.1.9 各种预留洞、预埋件、预埋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不得砌筑后剔凿。

10.1.10 抗震设防地区的填充砌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及水平连系梁,且填充砌体的门窗洞口部位,砌块砌筑时不应侧砌。

10.2 砌筑

Ⅰ一般规定

10.2.1 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在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顶部与承重主体结构之间的空隙部位,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砌筑。

10.2.2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采用整块砌块砌筑;当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需断开时,应采用无齿锯切割,裁切长度不应小于砌块总长度的1/3。

10.2.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砌块不得混砌,亦不应与其他墙体材料混砌。

Ⅱ烧结空心砖砌体

10.2.4 烧结空心砖墙应侧立砌筑,孔洞应呈水平方向。空心砖墙底部宜砌筑3皮普通砖,且门窗洞口两侧一砖范围内应采用烧结普通砖砌筑。

10.2.5 砌筑空心砖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且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竖缝应采用刮浆法,先抹砂浆后再砌筑。

10.2.6 砌筑时,墙体的第一皮空心砖应进行试摆。排砖时,不够半砖处应采用普通砖或配砖补砌,半砖以上的非整砖宜采用无齿锯加工制作。

10.2.7 烧结空心砖砌体组砌时,应上下错缝,交接处应咬槎搭砌,掉角严重的空心砖不宜使用。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不得留直槎,留斜槎时,斜槎高度不宜大于1.2m。

10.2.8 外墙采用空心砖砌筑时,应采取防雨水渗漏的措施。

Ⅲ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10.2.9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砌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10.2.10 当小砌块墙体孔洞中需填充隔热或隔声材料时,应砌一皮填充一皮,且应填满,不得捣实。

10.2.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填充墙砌体,在纵横墙交接处及转角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2.12 当砌筑带保温夹心层的小砌块墙体时,应将保温夹心层一侧靠置室外,并应对孔错缝。左右相邻小砌块中的保温夹心层应互相衔接,上下皮保温夹心层间的水平灰缝处宜采用保温砂浆砌筑。

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0.2.13 填充墙砌筑时应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当不能满足时,在水平灰缝中应设置2φ6钢筋或φ4钢筋网片加强,加强筋从砌块搭接的错缝部位起,每侧搭接长度不宜小700mm。

10.2.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砌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专用粘结砂浆;
2 砌块不得用水浇湿,其灰缝厚度宜为2mm~4mm;
3 砌块与拉结筋的连接,应预先在相应位置的砌块上表面开设凹槽;砌筑时,钢筋应居中放置在凹槽砂浆内;
4 砌块砌筑过程中,当在水平面和垂直面上有超过2mm的错边量时,应采用钢齿磨板和磨砂板磨平,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15 采用非专用粘结砂浆砌筑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超过15mm。

10.3 质量检查

10.3.1 填充墙砌体的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7.4.1、7.4.2、9.4.3条的规定。

10.3.2 填充墙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块体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与主体结构连接;
4) 植筋实体检测。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每层墙面垂直度;
3) 表面平整度;
4)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5) 窗口偏移;
6) 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
7) 竖缝砂浆饱满度;
8) 拉结筋、网片位置;
9) 拉结筋、网片埋置长度;
10) 砌块搭砌长度;
11) 灰缝厚度;
12) 灰缝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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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冬期与雨期施工

11.1 冬期施工

Ⅰ一般规定

11.1.1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应清除块材表面污物和冰霜,遇水浸冻后的砖或砌块不得使用;
2 石灰膏应防止受冻,当遇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3 拌制砂浆所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
4 砂浆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冬期砌筑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5 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砂浆稠度宜较常温适当增大;
6 砌筑时砂浆温度不应低于5℃;
7 砌筑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设一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11.1.2 冬期施工过程中,施工记录除应按常规要求外,尚应包括室外温度、暖棚气温、砌筑砂浆温度及外加剂掺量。

11.1.3 不得使用已冻结的砂浆,严禁用热水掺入冻结砂浆内重新搅拌使用,且不宜在砌筑时的砂浆内掺水。

11.1.4 当混凝土小砌块冬期施工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低于M10时,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比常温施工提高一级。

11.1.5 冬期施工搅拌砂浆的时间应比常温期增加(0.5~1.0)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砂浆在搅拌、运输、存放过程中的热量损失。

11.1.6 砌筑工程冬期施工用砂浆应选用外加剂法。

11.1.7 砌体施工时,应将各种材料按类别堆放,并应进行覆盖。

11.1.8 冬期施工过程中,对块材的浇水湿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且应即时砌筑;在气温不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不应浇水湿润,但应增大砂浆稠度;
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及采用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时,不应对其浇水湿润;
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当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当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11.1.9 冬期施工的砖砌体应采用“三一”砌筑法施工。

11.1.10 冬期施工中,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砌筑后应在砌体表面覆盖保温材料,砌体表面不得留有砂浆。在继续砌筑前,应清理干净砌筑表面的杂物,然后再施工。

Ⅱ外加剂法

11.1.11 当最低气温不高于-15℃时,采用外加剂法砌筑承重砌体,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按常温施工时的规定提高一级。

11.1.12 在氯盐砂浆中掺加砂浆增塑剂时,应先加氯盐溶液后再加砂浆增塑剂。

11.1.13 外加剂溶液应由专人配制,并应先配制成规定浓度溶液置于专用容器中,再按使用规定加入搅拌机中。

11.1.14 下列砌体工程,不得采用掺氯盐的砂浆:
1 对可能影响装饰效果的建筑物;
2 使用湿度大于80%的建筑物;
3 热工要求高的工程;
4 配筋、铁埋件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的砌体;
5 接近高压电线的建筑物;
6 经常处于地下水位变化范围内,而又无防水措施的砌体;
7 经常受40℃以上高温影响的建筑物。

11.1.15 砖与砂浆的温度差值砌筑时宜控制在20℃以内,且不应超过30℃。

Ⅲ 暖棚法

11.1.16 地下工程、基础工程以及建筑面积不大义急需砌筑使用的砌体结构应采用暖棚法施工。

11.1.17 当采用暖棚法施工时,块体和砂浆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结构底面0.5m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11.1.18 在暖棚内的砌体养护时间,应符合表11.1.18的规定。

表11.1.18 暖棚法砌体的养护时间

暖棚内温度(℃) 5 10 15 20
养护时间不少于(d) 6 5 4 3

11.1.19 采用暖棚法施丁,搭设的暖棚应牢固、整齐。宜在背风面设置一个出入口,并应采取保温避风措施。当需设两个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不应对齐。

11.2 雨期施工

11.2.1 雨期施工应结合本地区特点,编制专项雨期施工方案,防雨应急材料应准备充足,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做好排水措施,砌筑材料应防止雨水冲淋。

11.2.2 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作业遇大雨时应停工,对已砌筑砌体应及时进行覆盖;雨后继续施工时,应检查已完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
2 应加强原材料的存放和保护,不得久存受潮;
3 应加强雨期施工期间的砌体稳定性检查;
4 砌筑砂浆的拌合量不宜过多,拌好的砂浆应防止雨淋;
5 电气装置及机械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11.2.3 雨期施工时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11.2.4 当块材表面存在水渍或明水时,不得用于砌筑。

11.2.5 夹心复合墙每日砌筑工作结束后,墙体上口应采用防雨布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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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全与环保

12.1 安全

12.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方案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12.1.2 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12.1.3 采用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运输材料设备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的有关规定,且一次提升总重量不得超过机械额定起重或提升能力,并应有防散落、抛洒措施。

12.1.4 车辆运输块材的装箱高度不得超出车厢,砂浆车内浆料应低于车厢上口0.1m。

12.1.5 安全通道应搭设可靠,并应有明显标识。

12.1.6 现场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在建工程外侧应设置密目安全网。

12.1.7 采用滑槽向基槽或基坑内人工运送物料时,落差不宜超过5m。严禁向有人作业的基槽或基坑内抛掷物料。

12.1.8 距基槽或基坑边沿2.0m以内不得堆放物料;当在2.0m以外堆放物料时,堆置高度不应大于1.5m。

12.1.9 基础砌筑前应仔细检查基坑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当有塌方危险或支撑不牢固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出入基槽或基坑,应设上下坡道、踏步或梯子,并应有雨雪天防滑设施或措施。

12.1.10 砌筑用脚手架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脚手架。

12.1.11 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脚手架上砍砖时,应向内将碎砖打在脚手板上,不得向架外砍砖;
2 在脚手架上堆普通砖、多孔砖不得超过3层,空心砖或砌块不得超过2层;
3 翻拆脚手架前,应将脚手板上的杂物清理干净。

12.1.12 在建筑高处进行砌筑作业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卸料平台上、脚手架上、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出入口位置进行块材的切割、打凿加工。不得站在墙顶操作和行走。工作完毕应将墙上和脚手架上多余的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12.1.13 楼层卸料和备料不应集中堆放,不得超过楼板的设计活荷载标准值。

12.1.14 作业楼层的周围应进行封闭围护,同时应设置防护栏及张挂安全网。楼层内的预留洞口、电梯口、楼梯口,应搭设防护栏杆,对大于1.5m的洞口,应设置围挡。预留孔洞应加盖封堵。

12.1.15 生石灰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水措施,且不应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运输。

12.1.16 淋灰池、水池应有护墙或护栏。

12.1.17 未施工楼层板或屋面板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12.1.17的规定。当超过允许限值时,应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12.1.18 现场加工区材料切割、打凿加工人员,砂浆搅拌作业人员以及搬运人员,应按相关要求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1.19 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

表12.1.17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mm) 1300<砌体密度≤1600(kg/m³) 砌体密度>1600(kg/m³)
风载(kN/㎡) 风载(kN/㎡)
0.3
(约7级风)
0.4
(约8级风)
0.5
(约9级风)
0.3
(约7级风)
0.4
(约8级风)
0.5
(约9级风)
190 1.4 1.1 0.7
240 2.2 1.7 1.1 2.8 2.1 1.4
370 4.2 3.2 2.1 5.2 3.9 2.6
490 7.0 5.2 3.5 8.6 6.5 4.3
620 11.4 8.6 5.7 14.0 10.5 7.0

注:1 本表通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当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当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内允许自由高度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12.2 环境保护

12.2.1 施工现场应制定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选择清洁环保的作业方式,减少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

12.2.2 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及混凝土时,搅拌机应有防风、隔声的封闭围护设施,并宜安装除尘装置,其噪声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2.3 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应存放在防潮且不易扬尘的专用库房。露天堆放的砂、石、水泥、粉状外加剂、石灰等材料,应进行覆盖。石灰膏应存放在专用储存池。

12.2.4 对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场地面宜进行硬化,并应经常洒水清扫,场地应清洁。

12.2.5 运输车辆应无遗洒,驶出工地前宜清洗车轮。

12.2.6 在砂浆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遗漏的砂浆应回收处理。砂浆搅拌及清洗机械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12.2.7 高处作业时不得扬洒物料、垃圾、粉尘以及废水。

12.2.8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作业区域垃圾应当天清理完毕,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

12.2.9 不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并应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回收再利用。

12.2.10 机械、车辆检修和更换油品时,应防止油品洒漏在地面或渗入土壤。废油应回收,不得将废油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12.2.11 切割作业区域的机械应进行封闭围护,减少扬尘和噪声排放。

12.2.12 施工期间应制定减少扰民的措施。

附录A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及检查

A.0.1 施工前及施工中对承担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及施工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别对其近期施工的工程及本工程施工情况按表A.0.1进行评定及检查。

A.0.2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有关要素检查结果低于相应质量控制等级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恢复到要求后,再进行正常施工。

A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专业技术负责人  
设计或规范规定的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检查情
况记录
现场质量管理 A级 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B级 监督检查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C级 有监督检查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检查情况记录
砂浆、混凝土强度 A级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B级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C级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方式 A级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B级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C级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建筑工人 A级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  
B级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C级 初级工以上  
核验等级  
处理意见  
会签栏 监理单位
(签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
(签章)
施工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B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方法

B.1 一般规定

B.1.1 植筋所用胶粘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7.3条的规定,寒冷地区所用的植筋胶粘剂,应具有耐冻融性能试验合格证书。

B.1.2 化学植筋宜采用下列施工工序(图B.1.2)。

1.jpg


图B.1.2 化学植筋的施工工序

B.2 植筋施工

B.2.1 植筋工程的施工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有关规定。

B.2.2 拉结钢筋的植筋孔位应根据块体模数及填充墙的排块设计进行定位。

B.2.3 植筋孔壁应完整,不得有裂缝和局部损伤,植筋孔洞深度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B.2.4 植筋孔洞成孔后,应用毛刷及吹风设备清除孔内粉尘,反复处理不应少于3次。

B.2.5 现场调配胶粘剂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配合比和工艺要求进行配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B.2.6 注入胶粘剂时,不应妨碍孔洞的空气排出,注入量应按产品说明书确定,并以植入钢筋后有少许胶液溢出为宜。严禁采用钢筋蘸胶后直接塞入孔洞的方法植入。

B.2.7 注入植筋胶后,应立即插入钢筋,并应按单一方向边转边插,直至达到规定的深度。

B.2.8 钢筋植入后,在胶粘剂未达到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固化期前,不得扰动所植钢筋。

附录C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质量检查

C.0.1 每一检验批抽检的锚固钢筋最小容量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C0验批抽检锚固钢筋样本最小容量

检验批的容量 样本最小容量
≤90 5
91~150 8
151~280 13
281~500 20
501~1200 32
1201~3200 50

C.0.2 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抽检钢筋在检验值作用下,基材应无裂缝,钢筋应无滑移和宏观裂损;持荷2min期间荷载值降低不应大于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4《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5《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6《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8《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
9《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0《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1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12《砌筑水泥》GB/T 3183
13《烧结普通砖》GB 5101
1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5《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6《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
17《蒸压灰砂砖》GB 11945
18《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
19《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
20《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
21《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
22《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
2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24《预拌砂浆》GB/T 25181
25《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
26《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
2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9《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30《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3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3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
34《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
35《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
3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
3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38《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39《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
40《粉煤灰砖》JC 239
41《建筑生石灰》JC/T 479
4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
43《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
44《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
45《混凝土多孔砖》JC 94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2022-07-19 17:00:00

粤建标函〔2022〕6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助力乡村振兴,指导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统称本指标),现印发给你们。本指标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本指标应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修缮项目对应的计价活动。

本指标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pdf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稳增长离不开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自然资源部认真梳理了近年来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的有效政策举措,并结合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中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反映的要素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保障建设项目落地涉及的用地用海的阶段性政策措施,于近日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7个方面26条,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计划指标、用地用海审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供应等内容。

《通知》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明确了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的规划依据问题;在计划指标保障方面,继续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进一步明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规则;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简化用地审查、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简化规划许可程序、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等举措,重申了国家重大项目可继续申请先行用地,拓展细化了临时用地政策内容;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重申了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提出在2023年3月底前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扩大补充耕地来源,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对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重申了开展节地评价的要求,并明确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继续延用以往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在土地供应方面,要求各地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积极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强调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在用海用岛审批方面,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提出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对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提出施工申请和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精简技术评估报告,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允许特殊原因导致的临时用海活动续期一次,简化无居民海岛的公益设施用岛审批等。

《通知》出台将有效解决当前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推动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自然资源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地方用好用足政策,全力做好重大项目用地用海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结合国务院专项督查反馈的意见建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建设项目落地涉及的用地用海阶段性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

 

1. 明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近期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涉及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2. 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时附省级人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申请时,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调整方案随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3.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4.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简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

 

5.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6.简化用地预审审查。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7.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8.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9.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10.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1.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与程序。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12.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市场垄断。

 

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

 

13.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14.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15.扩大补充耕地来源。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16.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市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

 

17.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8.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优化土地供应

 

19.积极推行“标准地”供应。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20.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优化用海用岛审批

 

21.先行开展项目用海用岛论证材料技术审查。为加快审批,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22.优化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和项目用海审批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可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

 

23.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对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24.精简技术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合并编制。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打捆整体论证。

 

25.允许临时用海续期。因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临时用海活动无法按期开展的,经批准,允许相关临时用海活动续期一次。

 

26.简化项目用岛审批。对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可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部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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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删除编号空白间隔。如不想用自动编号的空白间隔,可在编号上右键设置调整列表缩进,将编号之后设置

为不特别标注,文本缩进改为 0,确定即可。

12.两份合同,或者两份文档,怎样才能快速找到修改过的不同位置。首先选择菜单栏中的审阅-比较,左边方修改

前的内容,右边方修改后的内容,右边出现的批注栏就会显示修改后的内容了。

13.那么,对校修改无误之后呢,如何把批注栏关闭。此时只需要在审阅菜单栏中选择“最终状态”即可。如果还

需要查看标注内容,选择“显示标记的最终状态”就可以了。

14.如何快速删除空白页。首先选择空白处后面的段落,右键选择段落,在换行核分页中取消勾选段前分页,点击

确定即可。

15.段前分页也可以用作于章节的快速另起页。首先编辑好需要的章节标题大纲,然后在段落中选择换行核分页,

最后选择段前分页,点击确定,即可。

16.其实遇到文中有的大段空白页有的能删掉有的删不掉,设置首行缩进时有的缩进了有的缩进不了,我们都可以 通过打开开始菜单栏中的“显示/隐藏编辑标记” ,即可清楚看出每个异常的地方,是什么问题造成的,然后对症

下药。

17.如何拆分窗口,同时编辑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

我们在处理长文档的时候,譬如标书、方案,经常会遇到需要依据其他位置的内容编写的情况。通常大多数人 都是上下拉着滚动条切换页面。这样不仅效率低下,还很容易出错误。这时候我们只需要将窗格拆分成两个,一个 显示参考内容,一个显示编辑内容,就可以很方便的操作。光标放在需要拆分的位置,然后在视图菜单栏中选择拆

分窗口,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垂直或水平。编辑完后再点击取消拆分即可恢复。

18.格式刷正确使用。

格式化很实用,掌握格式刷的正确使用方法,可以让排版更轻松。

选中内容,单击格式刷,就能刷一次内容格式,双击格式刷,就能多次刷格式。 19.如何恢复断开的表格。像在平时编辑文本表格的过程中,明明表格的下面还有许多空白部分,但是表格却自动

断开了。这时候只需右键选择表格属性,勾选“允许跨页断行”即可。

20.快捷键分享

Ctrl+A 全选 Shift+数字键盘 1 定位到行末
Ctrl+B 加粗 Shift+数字键盘 2 向下移动一行
Ctrl+C 复制 Shift+数字键盘 3 向下翻一页
Ctrl+D 向下填充 Shift+数字键盘 4 向左移动一个字符
Ctrl+E 居中 Shift+数字键盘 6 向右移动一个字符
Ctrl+F 查找 Shift+数字键盘 7 定位到行首
Ctrl+G 定位 Shift+数字键盘 8 向上移动一行
Ctrl+H 替换 Shift+数字键盘 9 向上翻一页
Ctrl+I 倾斜 Shift+F10 字母快捷键
Ctrl+J 切换左对齐和两端对齐 Shift+F12 另存文件
Ctrl+K 超链接 Shift+Tab 向后增加两个空格
Ctrl+L 切换左对齐和两端对齐 Shift+pageUp 向上全选本页内容
Ctrl+N 新建文档 Shift+pageDown 向下全选本页内容
Ctrl+0 打开文档 Shift+Home 从鼠标光标选定到行首
Ctrl+P 打印文档 Shift+End 从鼠标光标选定到行末
Ctr1+Q 打开稻壳素材 Shift+← 选中到左侧字符
Ctrl+ R 右对齐 Shift+→ 选中到右侧字符
Ctrl+ S 保存 Shift+ ↑ 向上选中一行内容
Ctrl+U 下划线 Shift+ ↓ 想下选中一行内容
Ctrl+V 粘贴 Shift+. 删除
Ctrl+W 关闭文档 alt+F 字母快捷键–文件
Ctrl+X 剪切 alt+H 字母快捷键–开始
Ctrl+Z 撤销 alt+K 字母快捷键-会员专享
Ctrl+F1 任务窗格 alt+L 字母快捷键一-开发工具
Ctrl+F2 打印机 alt+N 字母快捷键–插入
Ctrl+F4 关闭文档 alt+0 字母快捷键–文件>格式
Ctrl+F9 花括号 alt+P 字母快捷键–页面布局
Ctrl+{ 增加字号 alt+R 字母快捷键–审阅
Ctrl+} 缩小字号 alt+T 字母快捷键–文件工具
Ctrl+= 下标 alt+W 字母快捷键–文件视图
Ctrl+2 增加行间距 alt+Z 字母快捷键–章节
Ctrl+Tab 切换工作表 alt+F4 关闭文档
Ctrl+Home 定位第一行首行 alt+F8 JS 宏
Ctrl+End 定位到最后一行行首 alt+F9 取消或打开所有花括号
Ctrl+Enter 定位到下一页 alt+F10 打开字母快捷键(Alt)
Ctrl+快捷菜单 编辑菜单(右键) alt+F11 打开宏编辑器
Ctrl+鼠标左键 选中本行 Alt+Shift+E 字母快捷键–文件>编辑
Ctrl+Shift+G 字数统计 Alt+Shift+F 字母快捷键–文件>打开
Ctrl+Shift+J 切换两端对齐和分散对齐 Alt+Shift+H 字母快捷键–开始
Ctrl+Shift+> 增加字号 Alt+Shift+I 字母快捷键–文件>插入
Ctrl+Shift+< 缩小字号 Alt+Shift+K 字母快捷键–会员专享
Ctrl+Shift++ 上标 Alt+Shift+N 字母快捷键-插入
Ctrl+Alt+C 截图(截图时当前文档最小

化)

Alt+Shift+0 字母快捷键–文件>格式
Ctrl+Alt+F 全屏显示 Alt+Shift+P 字母快捷键–页面布局
Ctrl+Alt+I 打印 Alt+Shift+Q 字母快捷键–稻壳资源
Ctrl+Alt+O 大纲模式 Alt+Shift+R 字母快捷键–审阅
Ctrl+Alt+P 页面视图 Alt+Shift+S 字母快捷键–引用
Ctrl+Alt+R 阅读模式 Alt+Shift+T 字母快捷键–文件>工具
Ctrl+Alt+S 截图取字 Alt+Shift+V 字母快捷键–文件>视图
Ctrl+Alt+V 选择性粘贴
Ctrl+Alt+X 截图(截图时当前文档不

变)

Ctrl+Alt+” 打出单引号



一键视频动画SU插件+基础教学视频

资料介绍

【第511期】一键动画SU插件+教学视频丨免费领取(706)

现在国内设计师的方案汇报往往都是效果图+展板+的形式,当人们厌倦了这种千篇一律的传统展示方式时,三维动画就显得更加直观、震撼了。好一点的公司可能会提供漫游动画(就仅仅是漫游),但其实这还远远不够。
SU居然也可以制作视频动画
怎么样?是不是非常惊讶!

这款SU3维动画插件可以为场景内任意物体同时添加关键帧动画,SU里的汽车终于可以开动了,各种装置也不再是呆板的陈设,而是可以自由运动的“活”的组件。建筑结构的构成从未如此直观、清楚地展示过。

一键视频动画SU插件
让你用SU也可以快速简单的
制作出视频动画哦~
01】360°全方位展示模型动画  
这款SU插件可以实现360°的模型自传动画,通过底部圆盘带动圆盘上的模型,即可更加全方位的展示模型结构。
02】沿路线移动动画  
只要提前规划好物体的移动路线,物体即可沿路线正常移动,而且还能通过调节数据大小改变物体移动的速度哦!
03】空中鸟瞰飞行动画 
这款SU插件还可以实现空中飞行的动画效果。只需选中飞机模型,让其穿梭在SU城市建筑模型中,即可模拟飞机在城市中的飞行效果。
04】视频动画实时渲染功能 
在SU中,不仅能一键生成动画,同时还有着Vray的渲染功能,渲染的同时还能出动画效果,这是多少SU玩家梦寐以求的!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哦!

部分预览




私家车位被防火门挡住,什么原因?如何规避?

 

的情况。

(某网站新闻)

(某网站新闻)

  这种情况在国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小业主的使用感受,增加维权成本及时间,此类车位一旦正常价格出售就容易出现退换货等现象,只能打骨折出售、或不能卖,直接影响开发商项目收益,以及企业的品牌形象,对小业主及开发商都非常不利。

这都是前期设计不够精细化,或后期施工不够严谨导致的结果。

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以免后期造成车位不能出售,或出售后出现维权现象。

如何避免以上问题的发送?

一、双轨卷帘门柱中间安装

(梁下净高2700~3200以上可行)居中设置,不会造成轨道影响停车的问题。

2、招采同事提前了解防火门厂家提供数据。

3、设计单位注意梁下净高,净宽(注意梁加腋位置)。

二、人防门与双轨卷帘门错开设计

1、将防火分区和防护单元分界线错开设计,人防门与双轨卷帘门就不在相同位置,双轨卷帘门可以设计居中设置,不影响车位。

2、缺点会增加部分防火墙成本。

三、预留400mm双轨卷帘安装位置

1、设计时车位预留400mm专用于防火双轨卷帘安装位置。

2、缺点会增加部分车库面积,增加土建成本。

四、采用满足3H的“单轨无机复合防火卷帘门”

规范只规定防火门必须满足3小时耐火完整性、隔热性,没有强制性要求双轨防火卷帘门。

占用空间小体由由帘片(其帘板部分为两层冷轧热镀锌钢板结构。中间填有隔热耐火的硅酸铝纤维毡作填芯。具有隔火、抗风压功能,可按要求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还具备普通大门的防盗功能、也可根据您的需要增设烟、温感钢质复合防火卷帘门使卷帘门独立动作,可以满足无消防控制中心的防火分区的防火要求。

五、示意出人防门的活动半径

图纸提前示意出人防门的活动半径,可以提前发现那些车位受影响。

六、BIM+管线综合

BIM+管线综合设计就是将建筑内各项管线工程统一安排,发现各项管线工程在设计上存在的矛盾,对单项工程原来布置的走向、位置有不合理或与其他工程发生冲突的现象,如:车位消防管道影响车位、消防栓影响车位、人防门影响车位、集水井影响车位、等等情况,做到提前发现问题,提前解决问题,有效的避免出现影响车位等情况

总结

通过以上技术措施可以在设计阶段有效规避不合格车位产生,避免后期小业主的维权现象,增加了实际可售的车位项目的几百上千万的货值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14]28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14]2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我省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经调查测算,现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工人人工单价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由现行的63.82元/工日调至76.58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由现行的最低限价72元/工日调整至86元/工日。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四、本次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26日




【BIM标书】全彩技术标书BIM配图,含BIM专项实施方案!

中国证券期货业南方信息技术中心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技术标合稿,全篇BIM辅助,可下载全文源文件

近日获悉,中建三局一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中标中国证券期货业南方信息技术中心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标额为20.81亿元。

中国证券期货业南方信息技术中心二期建设项目拟选址在广东东莞市,总建筑面积约25 万平米,其中数据中心约16 万平米、运维楼约2.5 万平米、其他综合配套设施约6.5 万平米,机柜规模约15400 个,其中T4 标准机柜约4000个、T3+标准机柜约11400 个。一期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二期项目大部分场地平整已完成,二期项目将在2022年3月前验收并交付使用。

据了解,该项目为金融行业超大规模数据中心,具备“航母级”超大体量,是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化的制高点和基础设施,可为全国100多家证券公司、3000多家基金公司、300多家期货公司以及银行资管部门提供接入和服务。

中国证券期货业南方信息技术中心二期约1.5万个机柜建设项目EPC总包定了!

其兼具深交所核心数据中心、行业核心机构南方备份中心、行业经营机构南方托管中心、行业云计算与大数据中心、行业研发测试中心、行业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六大核心功能,既能满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的定位,更是后续粤港澳互联互通关键节点的关键基础设施项目,具备国家高度的战略意义,旨在打造深交所“百年基业”工程与世界一流的行业信息技术中心;也将成为研发创新、交流共享、生态友好一体的“第六代产业园”国家标杆项目。

中国证券期货业南方信息技术中心二期约1.5万个机柜建设项目EPC总包定了!

随着5G智能化建造时代的来临,“大数据+建筑”的未来市场也将无限广阔,数据中心这一新兴业态必将占据更大市场份额。该数据中心是中建三局深圳分公司与华为合作承接数据中心项目,双方将以此次联合建设为契机,融合双方行业优势,共建数据中心建设竞争力,形成在新领域市场的巨大优势,在智能化数字时代抢占巨大先机。以该项目为依托,首次尝试探索的数据中心专业合作机制,也具备相当的可复制性,将带动整个建筑业务领域的延展,发展成动态的良性循环上升,引领行业生态圈共融发展。




原来这就是你出夜景效果很棒的秘密!(Lumion夜景灯光素材及高端参数合集)

说起效果图,大家会想到各式各样的效果图
但是大家是否漏掉了一种夜景效果图

原来这就是你出夜景效果很棒的秘密!(Lumion夜景灯光素材及高端参数合集)

说到夜景效果图
小编一直认为是所有效果图场景中最难的一个
就难在灯光表达上 

对比3Dmax, VRay这种

需要花大量时间去调参数渲染

还要PS做后期的渲染软件来说

Lumion实在是简单出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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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了夜景灯光,还怕做不出大片感吗

今天就给大家准备了

Lumion夜景特效素材

Lumion夜景灯光特效合集大礼包

|海量素材,内含PSD/PNG/AI文件|

  文末获取资源文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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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Lumion植物夜景灯光素材 

-02 Lumion萤火虫灯光素材 

-03 Lumion户外射灯光素材 

-04  Lumion夜景参数合集 

(模型适用Lumion10/11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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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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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ion植物夜景灯光合集

 


植物夜景灯,只要在LUMION里面一拖,就能立即生成效果,十分方便。一般用在单体树上面,以突出重点,营造满满氛围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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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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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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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灯效果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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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ion萤火虫灯光合集

 


萤火虫灯效通常适用在大面积空旷的地方,草地,广场,水面,甚至说在半空中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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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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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ion孔明灯合集

 


孔明灯!虽说是一个冷门灯光特效,但它又有强烈的吸睛能力!适用于2种情景:氛围感十足的商业街,以及静谧且空旷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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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x Lumion户外射灯合集 x


Lumion户外射灯合集

 


射灯属于强光,-般在建筑,大型乔木附近放置,以突出效果。其次,也可以放在水底作水中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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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5

 x Lumion夜景参数合集 x


Lumion夜景参数合集

 


导入后一键生成大片级夜景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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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内容过多,仅展示以上部分,其他网站下载。




总平功能轴侧流线分析图宝典

空间分析/周边环境分析/光照通风采光气候分析
区位分析/人流动节点分析/细化分析/驳岸断面分析




几个G的材质贴图都没有你的爱?那快用这个万能笔刷!(可灵活修改的超真实材质笔刷)

对于建筑类学生来说

拥有一套高清且齐全的材质贴图

真的是一件让人羡慕的事

几个G的材质贴图都没有你的爱?那快用这个万能笔刷!(可灵活修改的超真实材质笔刷)

不论是做彩总还是剖立面

亦或者是效果图

材质贴图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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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少同学都遇到过

花费了大量时间找贴图

贴图量太多电脑卡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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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从源头解决

直接使用真实材质笔刷

做到以假乱真!!!

今天学长就大家找到了

真实材质贴图笔刷合集

真实材质贴图PS笔刷合集

|海量素材,内含笔刷文件|


  文末获取素材合集大礼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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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木地板材质合集 

-02 瓷砖铺地材质合集 

-03 壁纸材质合集 

-04 布纹地毯材质合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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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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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图笔刷介绍

 

– 根据力度控制笔刷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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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不同颜色,出现不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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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用担心贴图有缝,直接大面积使用 –

– 多种类型贴图笔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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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x 真实材质贴图笔刷合集 x

木制贴图笔刷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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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贴图笔刷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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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装贴图笔刷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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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纸贴图笔刷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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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布纹地毯贴图笔刷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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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2022新-资质标准查询

施工综合

施工综合资质标准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等级。

1.1 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3.6 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5000 万元以上;

(3)银行授信额度近3 年均在5 亿元以上;

(4)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中的2 项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2 项以上对应不同考核指标的工程业绩;

(2)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50 人以上,其中申报施工综合资质的2 项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对应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均不少于20人。

1.1.3 企业科技水平

(1)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近3 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800 万元以上。

1.1.4 企业工程业绩

具有下列13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业绩:

(1)建筑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①高度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②28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③建筑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民用建筑工程,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住宅工程;

④单项建安合同额3亿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2)公路工程

①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③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④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 米的公路隧道2 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3 座以上。

(3)铁路工程

近10年承担过高速铁路的土建综合工程(不含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下同)累计正线里程100公里以上,或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级铁路、重载铁路的土建综合工程累计正线里程300 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5 类中的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2座铁路长隧道或1座铁路特长隧道;

②3座铁路特大桥;

③1个编组站或1个动车段(所);

④2个单项合同额10亿元以上铁路土建综合工程;

⑤1500公里以上机械铺轨工程或2000榀箱梁架设工程。

(4)港口与航道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的6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②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③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④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⑤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⑥4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⑦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⑧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⑨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⑩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5)水利水电工程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6 类中的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其中至少有1 类是①或②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①库容10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 米以上大坝1 座,或库容1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②过闸流量〉3000 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 座,或过闸流量〉1000 立方米/米的拦河闸2 座;

③总装机容量300MW 以上水电站1 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 以上水电站2 座;

④总装机容量10MW 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 座,或总装机容量5MW 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 座;

⑤衬砌后洞径〉8 米、长度〉3000 米的水工隧洞1 个,或衬砌后洞径〉6 米、长度〉2000 米的水工隧洞2 个;

⑥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6)电力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0万千瓦以上;

②单机容量60 万千瓦机组,或2 台单机容量30 万千瓦机组,或4 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③单机容量9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④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⑤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

(7)矿山工程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2 类以上或某1 类的3 个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800 万吨/年以上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②400 万吨/年以上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③200万吨/年以上煤炭矿井工程或400万吨/年以上选煤厂工程;

④200万吨/年以上化工矿山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铀矿工程;

⑤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8)冶金工程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11 类中的4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①年产10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 吨以上转炉,90 吨以上电炉);

②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③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④年产9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 米以上焦炉);

⑤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⑥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⑦年产20 万吨以上铜、铝或10 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⑧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⑨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⑩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⑪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9)石油化工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14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②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③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④单罐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⑤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⑥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⑦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⑧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⑨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⑩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⑪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⑫项目投资额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⑬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⑭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市政公用工程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6类中的4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2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150 万平方米以上;

②累计修建直径1 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 米以上方沟)工程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5公里以上;

③累计修建内径5 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4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2万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2项以上;

④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4座以上;

⑤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2 座以上,或日供水50 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1座以上;

⑥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以上。

(11)通信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5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年完成1500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或50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或1500 管程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项目500 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工程;

②年完成2个以上省际业务支撑系统、网管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或10个以上的省级业务支撑系统、网管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或年完成30 个以上的市级业务支撑系统、网管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包含资源池、智能网、网管、时钟、计费等)

③年完成20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④年完成500 端10G 以上或200 端100G 以上的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⑤年完成2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工程;或15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工程,或8个以上机架规模在1000 个以上的数据中心(IDC)系统工程,或15 个以上IP 网核心层、汇聚层工程,或50 个以上IP 网接入层工程;

⑥年完成8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IDC机房)投资额800 万以上的电源工程或1000 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⑦年完成宽带接入入户工程3万户。

(12)机电工程

近5 年承担过2 个以上单项合同额2 亿元以上机电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3)民航工程

近10 年承担过2 个以上单项合同额1 亿元以上民航工程的施工,或3个以上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民航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 承包工程范围

取得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 甲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1.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 80 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 8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2)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18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或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住宅工程 1 项;

(4)单项建安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2 乙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3 承包工程范围

1.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

1.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项建安合同额 1.5 亿元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1 甲级资质标准

2.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2.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2.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 5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 2 层且厚度 10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 22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150 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 米或单跨跨度≥100 米的桥梁 3 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 米的公路隧道 1 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 米的公路隧道 2 座以上。

2.1.4企业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2 台;

(2)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2 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 2 台;

(4)摊铺宽度 12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3 台;

(5)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 1 套,隧道掘进设备 1 台。

2.2 乙级资质标准

2.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2.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8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6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2.2.3企业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2)6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 1 台;

(4)摊铺宽度 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1 台。

2.3 承包工程范围

2.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3.2乙级资质

可承担甲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 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 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 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3.1 甲级资质标准

3.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3.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3.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6 类中的 4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包括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级铁路、重载铁路土建综合工程累计正线里程200公里;

(2)2 座中长铁路隧道或 1 座长铁路隧道;

(3)5 座单路 32 米且桥长 100 米以上的铁路桥梁;

(4)2 个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场;

(5)2 个单项合同额 3 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土建综合工程;

(6)1000 公里以上机械铺轨工程或 1000 榀箱梁架设工程。

3.2 乙级资质标准

3.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3.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3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3.3 承包工程范围

3.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铁路土建综合工程施工。

3.3.2乙级资质

可承担除高速铁路以外的各类铁路土建综合工程施工。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4.1 甲级资质标准

4.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4.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4.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 10 类中的 5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1.4企业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7 项中的 2 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3000 吨级以上半潜驳或 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 乙级资质标准

4.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4.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4.2.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 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 承包工程范围

4.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 吨级以下船闸和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10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 28 万平方米或内河 12 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5.1 甲级资质标准

5.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5.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5.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其中 1~2 类至少1 类,3~5 类至少 1 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 500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 15 米以上或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 50 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 2 座;

(2)过闸流量≥500 立方米/秒的水闸 4 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 100MW 以上水电站 2 座;

(4)总装机容量 5MW(或流量≥25 立方米/秒)以上泵站 2 座;

(5)衬砌后洞径≥6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 米的水工隧洞 4 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 50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 120 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 12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 8 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2 乙级资质标准

5.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5.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8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5.3 承包工程范围

5.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5.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 3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 70 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 150MW 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 8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 米、堤防级别 2 级以下。

注:1.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确定。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6.1甲级资质标准

6.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6.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6.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 180 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机组累计 6 台;

(3)220 千伏送电线路累计 600 公里;

(4)220 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 8 座;

(5)220 千伏电缆工程累计 100 公里。

6.2 乙级资质标准

6.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6.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6.3 承包工程范围

6.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6.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 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注: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甲级资质标准

7.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7.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7.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以上或某 1 类的 3 个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500 万吨/年以上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2)200 万吨/年以上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3)120 万吨/年以上煤炭矿井工程或 300 万吨/年以上选煤厂工程;

(4)100 万吨/年以上化工矿山工程或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铀矿工程;

(5)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7.2 乙级资质标准

7.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7.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矿业

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7.3 承包工程范围

7.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600 万吨/年以下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2)240 万吨/年以下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3)150 万吨/年以下煤炭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的工程项目)或 360 万吨/年以下选煤厂工程;

(4)120 万吨/年以下化工矿山工程或合同额 1.2 亿元以下的铀矿工程;

(5)合同额 1.2 亿元以下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注:

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8.1甲级资质标准

8.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8.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 10 人以上,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6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h4p>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11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 10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 120 吨以上转炉或 90 吨以上电炉);

(2)年产 80 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 100 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 1200 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 180 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 9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 6 米以上);

(5)小时制氧 100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 30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 15 万吨以上铝或 10 万吨以上铜、铅、锌或 2 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 5 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 5000 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 20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 25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 4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75 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2 乙级资质标准

8.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8.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 7 人以上,其中机电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8.3 承包工程范围

8.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

8.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 100 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

(3)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 240 平方米以下烧结工程;

(4)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小时制氧 12000 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年产 35 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 20 万吨以下铝或 12 万吨以下铜、铅、锌或 2.2 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 6 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 6000 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 4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 6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 550 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150 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注:冶金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9.1甲级资质标准

9.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9.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9.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3 项;

(2)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9.2 乙级资质标准

9.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9.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

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9.3 承包工程范围

9.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0.1甲级资质标准

10.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10.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0.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6 类中的 4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 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 120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 4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2 座;

(3)累计修建直径 1 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 1 米以上方沟)工程 1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 0.6 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 1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 0.3 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 1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 0.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 15 公里以上;

(4)修建 8 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10 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1 项,或修建 20 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 2 座;

(5)修建 500 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 项;

(6)累计修建断面 20 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 2 公里以上。

10.1.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以上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 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

(2)100 千瓦以上平地机 2 台;

(3)直径 1.2 米以上顶管设备 2 台。

10.2 乙级资质标准

10.2.1企业资信能力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0.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0.3 承包工程范围

10.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注: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1甲级资质标准

11.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11.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1.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5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完成 800 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或 3000 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或 1000 管程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项目 300 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工程;

(2)年完成 1 个以上省际业务支撑系统、网管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或 5 个以上的省级业务支撑系统、网管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或年完成 20 个以上的市级业务支撑系统、网管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包含资源池、智能网、网管、时钟、计费等)

(3)年完成 1000 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4)年完成 500 端群路端口速率在 2.5G 以上或 300 端 10G 以上或 100 端100G 以上的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5)年完成 1 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工程,或 10 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工程,或 5 个以上机架规模在 1000 个以上的数据中心(IDC)系统工程,或 10 个以上 IP 网核心层、汇聚层工程,或 30 个以上 IP 网接入层工程;

(6)年完成 5 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IDC机房)投资额 800 万以上的电源工程或 800 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7)年完成宽带接入入户工程 2 万户。

11.2 乙级资质标准

11.2.1企业资信能力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11.2.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1.3 承包工程范围

11.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1.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2.1甲级资质标准

12.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12.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 10 人以上,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7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12.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个以上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2 乙级资质标准

12.2.1企业资信能力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2.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且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2.3 承包工程范围

12.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12.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1.5 亿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注:机电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民航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3.1甲级资质标准

13.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13.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民航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3.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机场飞行区工程 1 项或单项合同额 3000万元以上的机场飞行区工程 2 项;

(2)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民航空管工程 1 项;

(3)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上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 1 项;

(4)单项合同额 6000 万元以上民航综合工程 1 项。

13.2 乙级资质标准

13.2.1企业资信能力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民航机场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3.3 承包工程范围

13.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民航工程的施工。

13.3.2乙级资质

可承担飞行区指标为 4E 以上,单项合同额在 4000 万以下的飞行区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 4D,单项合同额在 6000 万以下的飞行区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 4C 以下,单项合同额在 8000 万以下的飞行区工程的施工;各类飞行区维修工程;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民航空管工程和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注:

民航工程包括:机场飞行区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弱电系统工程。

机场飞行区工程包括: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场道维修等飞行区相关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进近灯光系统,目视坡度指示系统,跑道、滑行道、站坪灯光系统,机场灯标等助航灯光系统,标记牌、道面标志、标志物、泊位引导系统等,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助航灯光变电站、飞行区供电工程以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等。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等管制中心(不含土建工程); 空管自动化、地空通信、自动转报、卫星地面站、机场有线通信、移动通信等通信系统:雷达、自动相关监视、仪表着陆系统、航线导航台等导航系统;航行情报系统;常规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气象网络、卫星云

图接收等航空气象工程、空管设施防雷工程、供配电工程等。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包括:航站楼弱电系统和飞行区、货运区及生产办公区域弱电系统。其中,航站楼弱电系统包括:

(1)信息集成系统:包括机场运营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转发系统(含信息集成平台,消息中间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统等)等;

(2)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3)离港控制系统;

(4)泊位引导系统;

(5)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6)标识引导系统;

(7)行李处理系统;

(8)安全检查系统;

(9)值机引导系统;

(10)登机门显示系统;

(11)旅客问讯系统;

(12)网络交换系统;

(13)公共广播系统;

(14)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报警系统);

(15)主时钟系统;

(16)内部通讯系统;

(17)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18)综合布线系统;

(19)楼宇自控系统;

(20)消防监控系统;

(21)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

(22)机房及功能中心;

(23)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

(24)视频监控系统。




特色小镇旅游度假村设计资料




听说隔壁大神做的博物馆设计获奖了!(2022全新展览馆设计竞赛课设展板合集)

几年在校期间

大家接触最多的想必就是公建项目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各类型的展馆类建筑

听说隔壁大神做的博物馆设计获奖了!(2022全新展览馆设计竞赛课设展板合集)

对于这类建筑来说

可以更好的体现自己的天马行空

设计一座颇有独特韵味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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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想法?

与其自己抓耳挠腮

不如来看看别人家的设计呢

今天学长就大家准备了

展馆设计竞赛展板合集

展馆设计竞赛课设展板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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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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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展馆设计课设展板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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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2022年了,你还不会设计口袋公园吗?(口袋公园效果图彩平PSD及SU模型合集大礼包)

受到疫情的影响
很多小伙伴只能在本地度过五一
外面风景虽好
但最美的景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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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窗见绿,出门见园”
口袋公园就这样存在我们身边
占地少,规模小
城市的犄角旮旯,废弃边角
见缝插绿形成不同的开放空间
提升城市的整体景观环境和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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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一直在发展

这种小型的口袋公园只会越来越多

对于我们设计人员来说

怎么能不跟上脚步呢

今天给大家准备了

口袋公园资源大礼包

口袋公园效果图PSD及模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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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口袋公园效果图彩平PSD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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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互动墙SU模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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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景SU模型

 


配景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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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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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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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景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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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内容过多,仅展示以上部分




超全居住区规划设计SU模型CAD图纸

资料介绍

1、居住区规划设计步骤:

1、确定主次出入口

2、进行相应的功能分区

3、大致确定路网及轴线关系

4、根据容积率以及日照间距进行大概的强排

5、结合功能分区以及强排进行路网设计和优化

6、优化方案并设计公建

7、完善场地设计,地面停车、水体、硬质等

2、出入口设置

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不应开向快速路和主干道,宜开向次干道和支路;开口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红线转弯起点 >70m;

距离地铁出入口、公交站不应小于15m;
距离公园、学校、儿童、残疾人使用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居住区,居住小区的主要车行道至少要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小于150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大于80米;
沿街建筑长度大于150m时,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建筑长度大于80m时,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居住小区级车行道与城市级道路或居住区级道路交角不小于75度;

版权申明:本篇文章来源于网络,由本公众号汇总收集整理,我们尊重原创,文字美图素材,由我方整理,版权属于原作者,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我们只是资源搬运工,部分文章如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处理。

部分预览




万科景观植物设计施工标准(含造价指标信息)

资源简介/截图:

上海万科住区内可选用的乔木品种、规格和价格信息备注:
1设计师须按下页列表中的苗木品种进行施工图设计。
2.标准库中所列的苗木品种适用区域为华东地区。
3.标准库中的所有乔木规格为种植修剪完毕的规格。
4市场信息中的苗木价格为苗木费,仅供成本估算时参考,信息将做历年更新。




2022独家整理PSD展板排版合集共12G

资料介绍

设计作品的成果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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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参考才能有好的模仿

参照优秀的排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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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会给大家带来一些精美的设计作品用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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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今天就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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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补充耕地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或粮食产能要求的,可采取耕地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条 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主体功能区定位、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3个区域等级。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确定收缴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由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其中对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如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缴纳;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耕地开垦费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批准后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下达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耕地开垦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收。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占用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及收缴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方式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支出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补充耕地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各市县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下达市县年度补充耕地计划。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非农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自行补充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或通过交易平台受让、购买耕地指标,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能够自行补充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法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旱地提质改造水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十一条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毁林开垦耕地,违规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严禁违背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实施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

第十二条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收缴台账和补充耕地项目台账,收缴台账应载明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数量、类型、质量等别,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缴交数额等;补充耕地项目台账应载明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数量、类型、质量等别,竣工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支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使用绩效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的查处。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把新增耕地认定审查关,严格按照新增耕地认定的要求进行审核、验收、确认和报备。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包装项目,弄虚作假,虚增耕地指标的,已报备的耕地指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免耕地开垦费。擅自批准减免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贪污、挤占、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下放或者委托实施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表

附件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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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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