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建标〔2020〕22号
各试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服务“一带一路”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需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我区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1月16日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服务“一带一路”和广西“自贸区”战略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精神,在我区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先行、先立后破,形成可复制的经验,为全区乃至全国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为做好试点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完善我区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工程造价宏观监管方面的作用。通过试点,制定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计价依据体系及评标办法,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推行过程结算,逐步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提升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模式的转变。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计价依据体系及评标办法。
⒈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计价依据体系。
(1)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与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不符的规定,即:试行取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同时,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费用构成改为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2)加大估算指标发布力度,改进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信息价的编制办法,完善定额动态管理机制。政府发布的定额及信息价仅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的计价参考,引导国有投资项目参照政府发布的定额及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询价编制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及招标控制价。
(3)研究制定工程造价数据采集和数据交换标准,研发工程造价指标分析系统,建立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信息共享机制。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国有投资项目各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整理已完结工程的多层级造价指标,为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的编制及动态管理提供多渠道的基础数据,造价指标、基础数据等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共享。
(4)构建多元化的造价信息服务方式供市场主体选择,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询价。一是政府按照“减量提质,优化服务”的原则,重点做好“质重、价高、量大”的主要材料信息价发布工作。二是通过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整理发布招投标中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三是搭建市场价格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
⒉在试点项目中采取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中标的评分办法和高额合同履约担保制度,为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提供保障。
(二)重视合同签订,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大招投标阶段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拟定以及中标后正式合同的签订指导,加强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从技术及管理层面逐步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
(三)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培育和监管力度。
⒈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培育。选择一批熟悉法律法规、国际惯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试点工作专家指导组,加强对总承包企业、咨询企业人才队伍的培训指导,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⒉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包括: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及投诉机制,不定期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从业条件及成果文件,与各有关部门联合通报企业不良行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
三、试点城市
本次试点城市包括:南宁市 、柳州市 、桂林市、北海市、玉林市。
四、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等。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0年11月—12月)。
⒈开展专题调研。由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城市国有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了解现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
⒉确定试点项目。各试点城市自行确定试点项目,试点项目以国有投资为主,且应安排不少于1个政府投资和1个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开展试点。如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选取采用总价合同项目。各试点城市应及时将试点项目及试点方案报送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1年1月—2022年12月)。由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项目造价改革相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指导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全过程咨询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改革工作办公室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反馈和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改进,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
在南宁市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通过现场观摩、交流总结等多种形式,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3年1月—2023年3月)。总结评估试点项目改革措施成效,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完善管理制度,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改革试点具体工作方案,指导各市落实试点项目及开展试点各项工作。各试点城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及时与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沟通协调。自治区及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对改革试点工作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技术指导。自治区层面组建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专家组,为试点项目提供技术方案研究和咨询服务,制定并有效落实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计划,加强对建设、施工、咨询单位人才队伍的培训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试点城市要善于总结经验,收集整理试点工作相关信息,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至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做好舆论引导。各试点城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并宣传试点工作举措和成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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