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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30
Z60 DB5301
昆明市地方标准
DB5301/T51-20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1-2-1发布 2021-3-1实施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4.1分级2
4.2排放限值3
4.3尾水利用3
5监测与分析3
6实施与监督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昌海、何佳、姚波、张淼、邱庆伶、郑金龙、李春蓉、杜雅洁、李柯欣、岩净意、吴雪、朱启凤、海波、张必宪、王麒锦、吴毅辉。
内容摘要: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DB53/T953-2019,定义3.2]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打)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直接排入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香为七
[DB53/T953-2019,定义3.3]
3.6尾水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村应的水质标准或要季后用于农随肥或渔业用水等行为。
[DB53/T
3.7环境敏感区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文化保护区、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本文件指滇池流域、阳来酒感、年栏江流感和集式伏用水源心
[DB53/T953-2019,定义3.G,改写)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分级
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人的水域功能类别和设计处理规模,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A标准科B标临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候的适用情况见表1。(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