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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及防护设施质量检测,保证防护设备设施的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保障防护设备设施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及防护设施质量检测。
1.0.3 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及防护设施质量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护设备 protective equipment
设于民防工程人员、设备出入口,进(排)风、排烟道口部,防护单元分隔处,用以阻挡或削弱冲击波,阻挡放射性粒子、化学毒剂和生物战剂气溶胶进入的设备。
2.1.2 防护设施 protective facility
由防护设备与防护(密闭)结构或通风管道等构成的具有防护性能的设施,如民防工程内部的战时通风系统、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滤毒室等。
2.1.3 防护门 blast door
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染毒空气进入的门。
2.1.4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染毒空气进入的门。
2.1.5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阻挡染毒空气,但不能阻挡冲击波进入的门。
2.1.6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安装在防护通风系统中的转换防护通风方式的气密设备。
按控制方式分为手动和手电动两用两种类型。
2.1.7 防爆波活门 blast valv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