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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防震减灾方针,使建筑物采用消能减震、隔震技术后,提高建筑安全性,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减小地震灾害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采用消能减震及隔震技术的结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1.0.3 按本标准设计与施工的消能减震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如下,必要时可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目标。
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时,消能部件可发挥部分消能功能,主体结构不受损坏可继续使用。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消能部件应充分发挥消能功能,主体结构的非主要构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要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3 当遭受罕遇地震时,消能部件应发挥最大消能功能,主体结构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4 按本标准设计与施工的隔震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如下,必要时可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目标。
1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隔震建筑基本完好。
2 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可能发生损坏,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