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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促进本市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普通混凝土结构中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
1.0.3 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图片中包含蓝色水印文字“版权所”、“载翻印”)
2 术语
2.0.1 高性能混凝土 high performance concrete
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使用对混凝土性能特定要求为总体目标,选用优质常规原材料,合理掺加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采用较低水胶比并优化配合比,通过预拌和绿色生产方式以及严格的施工措施,制成具有优异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的混凝土。
2.0.2 复合掺合料 compound mineral admixtures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均匀的粉体材料;
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粉磨达到规定细度的粉体材料。
2.0.3 氮气渗透率 nitrogen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通过测定透过混凝土的氮气流量,计算得到氮气渗透率来反映混凝土对气体渗透的抵抗能力。
3 基本规定
3.0.1 高性能混凝土应具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满足结构承载和正常使用功能的要求。
高性能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