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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则
1.0.1 为了在建设场地污染土与地下水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建设工程安全,根据上海地区地质条件及污染物分布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建设场地污染土与地下水的勘察。
1.0.3 污染场地的勘察应查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污染土和地下水的分布,提出资料完整、数据真实、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为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1.0.4 建设场地污染土与地下水的勘察,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2.0.1 污染源 contamination source
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包括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0.2 污染场地勘察 investig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针对污染场地,采用各种勘察技术与方法,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与环境污染特征,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0.3 勘探点 exploration point
为查明地层结构而布设的勘探孔或探坑等。
与土样采样点兼用的勘探点简称“勘探采样点”。
2.0.4 土样采样点 soil sampling point
为采集土试样而布设的勘探点。
2.0.5 地下水采样点 groundwater sampling point
为采集地下水样而布设的勘探点或监测井。
2.0.6 水文地质勘探点 hydrogeological exploration point
为查明含水层结构、地下水类型、地下水水位,确定水文地质参数,满足构建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概念模型需要而布设的勘探点。
2.0.7 地下水监测井 groundwater monitoring we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