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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市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统一维护技术标准,提高城市综合管廊维护质量,使城市综合管廊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市域内城市综合管廊设施的养护维修。
1.0.3 城市综合管廊的维护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多种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2.0.2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cast-in-site utility tunnel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0.3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 precast utility tunnel
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成为整体,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综合管廊。
2.0.4 公用管线 utility pipeline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电力、信息(电信、有线电视等)、给水、燃气等公共设施管线。
2.0.5 管线单位 utility pipeline owner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公用管线的权属单位。
2.0.6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 the main structure of the utility tunnel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是指构成综合管廊的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体以及与综合管廊承重结构相连成为整体的变电室和监控中心的构筑物等。
2.0.7 综合管廊附属工程 subsidiary facility of the utility tunnel
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以及标识等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