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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建筑废弃混凝土的再生利用,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做到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制品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
由建(构)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加工而成,最大粒径在40mm以下的骨料称为再生骨料。
2.1.2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由建(构)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1.3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构)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1.4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由再生粗骨料取代普通混凝土中天然粗骨料后,配制而成的混凝土,其中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不应低于15%。
2.1.5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再生粗骨料占粗骨料总质量(再生粗骨料和天然粗骨料质量之和)的百分率。
2.1.6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pavement
以再生骨料混凝土为主要材料的路面。
2.1.7 再生级配骨料 recycled size graded aggregates
在级配骨料配制过程中用再生骨料取代天然骨料,取代率15%及以上。
2.1.8 道路工程配套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 recycled aggregate-concrete components for pav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