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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深度老龄化发展阶段和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水平,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根据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和养老设施相关规划,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养老机构、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等养老设施建筑。
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建筑,或者既有养老设施建筑实施改、扩建,在技术条件相同时可适用。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文化娱乐或者综合性为老服务的设施,在技术条件相同时,其建筑设计也可适用。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健康、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尊重、关爱老年人,保护老年人隐私,保证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效率。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同济大学出版社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2 术语
2.0.1 养老设施 elderly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等。
2.0.2 养老机构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
2.0.3 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 community-based elderly facilities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临时或短期托养服务的设施,主要有日托型服务设施、全托型服务设施。
2.0.4 照护单元 elderly care uni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