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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本标准规定了有轨电车信号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要求,系统构成、功能要求、与其他系统接口要求、电磁兼容防护、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有轨电车信号系统。有轨电车信号系统根据车辆与线路设备的相对位置和状态,人工或自动实现行车指挥、运行控制,并与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统一协调。系统通常涉及专用轨道电路、正线道岔控制系统、平交路口信号控制系统,以及相关控制、监测、通信和供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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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有轨电车信号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要求,系统构成、功能要求、与其他系统接口要求、电磁兼容防护、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有轨电车信号系统。有轨电车信号系统根据车辆与线路设备的相对位置和状态,人工或自动实现行车指挥、运行控制,并与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统一协调。系统通常涉及专用轨道电路、正线道岔控制系统、平交路口信号控制系统,以及相关控制、监测、通信和供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