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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本标准规定了高杆照明设施的产品分类和型号、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灯杆高度大于或等于 20 m 且小于或等于 50 m,用于城市道路、公路、广场、体育场、机场、港口码头等大面积照明的高杆照明设施。高杆照明设施通常由灯杆、灯架、灯具、升降或固定装置及电气控制等部分组成,设计和制造应满足结构强度、稳定性、防腐、防雷、维护安全和照明性能等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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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高杆照明设施的产品分类和型号、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灯杆高度大于或等于 20 m 且小于或等于 50 m,用于城市道路、公路、广场、体育场、机场、港口码头等大面积照明的高杆照明设施。高杆照明设施通常由灯杆、灯架、灯具、升降或固定装置及电气控制等部分组成,设计和制造应满足结构强度、稳定性、防腐、防雷、维护安全和照明性能等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