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CCS Z60 DB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 373—2026 代替 DB31/ 373—2010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2026-07-30 发布 2026-12-01 实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图片中未识别到任何文字。 DB31/ 373-2026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排放控制要求…………………………………………………………………………… 6 5 排放监测要求…………………………………………………………………………… 8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12 7 达标判定要求………………………………………………………………………… 13 8 实施与监督…………………………………………………………………………… 13 附录A(资料性) 常见医药中间体品种……………………………………………… 14 附录B(规范性)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16 参考文献…………………………………………………………………………………… 19 1 DB31/ 373—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代替DB31/ 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1/ 37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从生物制药行业更改为制药工业(见1和3.1,2010年版的1和3.1); ——删除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要求(见2010年版的4.2、6.3、附录A和附录B); ——删除了第一类污染物中4-溴排放限值(见4.1和表1,2010年版的4.1.2和表1); ——删除了特殊保护水域现有污染源和一般水域现有污染源的直接排放限值(见4.1、4.2和4.3,2010年版的4.1); ——增加了总铝和总锑的排放限值(见表1,2010年版的表1); ——更改了总汞、总铬、总砷的排放限值(见表1,2010年版的表1); ——增加了二氯甲烷、苯胺类、硝基苯类、硫化物、总铜的直接排放限值和间接排放限值(见表3,2010年版的表2); ——增加了总氮的间接排放限值(见表2,2010年版的表2); ——增加了第二类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和特征控制项目的分类(见4.2,2010年版的4.1); ——更改了第二类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间接排放限值的分类设定方式:按排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分别设置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方式(见4.2,2010年版的表2); ——更改了动物油类的直接排放限值(见表2,2010年版的表2); ——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的直接排放限值(见表2,2010年版的表2); ——删除了特征控制项目的直接排放限值和间接排放限值的分类,更改并规定了统一的排放限值(见4.2和表3,2010年版的4.1.2和表2); ——增加了化学合成原料药、中药制造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附录B,2010年版的表3); ——更改了其他规定的要求(见4.4,2010年版的4.1.3); ——更改了生物安全要求(见4.4,2010年版的5); ——更改了部分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见表6,2010年版的表6);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见6)。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金山区环境监测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修光利、陈德辉、徐志荣、张蕾、宋钊、陈明月、陈漫波、顾红明、王芳芳、张淳、宋梦洁、刘娟子、周婷。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年首次发布为DB31/ 373—2006; ——2010年第一次修订为DB31/ 373—20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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