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 (2026年修订版) 一、适用范围 本计算规则适用于全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建筑。 二、一般规定 (一)本计算规则中的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与内隔墙、装饰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二)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 2.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标准化设计,符合《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技术标准》(DBJ46-061)相关规定,并进行建筑、结构、设备管线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和建造。 3. “装修和设备管线”评价项应在“装配式墙面、装配式顶面、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中至少有一项采用装配式装修方式,并达到应用比例要求。 对于非居住建筑,集成厨房应作为缺失项处理。 对于工业建筑单体,“装修和设备管线”评价项可作为缺失项(管线分离除外)。 – 1 – 4.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小于屋面面积30%时,该部分不列入计算范围。 5.对于主楼带有裙房的建筑项目,主楼和裙房可分别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主楼与裙房可按主楼标准层正投影范围确认分界。 6.对于层数为三层及以下,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单栋建筑,可分别作为单体独立计算,也可形成建筑组团共同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7.地下室结构局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时,该局部地下室主体结构实际实施的装配式面积(体积)可以替代地上主体结构相同面积(体积)的主体结构得分,但不超过总主体结构实际实施面积(体积)的40%。(地下室主体结构的得分计算参照地上主体结构的计算方法) 8.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海南省地方标准,确保安全可靠,综合考虑耐腐蚀、耐久性等因素。 9.工业建筑工程的分类与界定,以《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为准。 10.装配式建筑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当装配式建筑采用超出现行国家、行业、海南省地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范围,或超出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发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进行技术论证。 三、计算方法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根据表1、表1-1中相关参数,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 2 – 其他(6分) 墙体与窗框一体化(1分) 比例≥70% 1 太阳能应用(2分) 40%≤比例≤60% 1~2*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2分) 设计阶段 1 施工阶段 1 采用绿色建材(1分) 比例≥20% 1 (右侧对应列均为“—”) 注:1. 表中“*”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2. 按8度(0.2g)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或抗震措施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板柱-抗震墙结构的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计算方法也可按表1-1执行。 表1-1 竖向构件装配率计算表 | 评价项 | 评价项 | 评价要求 | 评价分值 | 最低分值 | | 竖向构件 |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预制构件(25分) | 5%≤比例≤65% | 5~25* | 10 | | 竖向构件 | 采用高精度装配式模板工艺(5分) | 比例≥60% | 5 | 10 | 四、计算说明 (一)主体结构 1. 竖向构件 竖向预制或叠合构件,根据结构材料类型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其中: 1.1 混凝土材料 包括预制柱、预制剪力墙构件,与竖向预制构件一体预制的非承重构件、预制钢骨混凝土竖向构件、受力钢筋与免拆模板形成一体的中空预制构件(含双面叠合墙、模壳构件、集成钢筋双面免模墙、纵肋剪力墙、灌芯墙柱构件等),可按照预制混凝土构件计算。 竖向构件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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