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审批〔2014〕17号)
省气候中心:
报来《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制定的申请函》(气候函〔2013〕3号)收悉。气候中心依据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并收费,根据《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收,收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具备相应资质气象专业技术机构在我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海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表
海南省物价局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9日
| 档次 | 项目投资额 | 累进计费率‰ |
|---|---|---|
| 1 | 项目投资额≤0.5亿元 | 1.5 |
| 2 | 0.5亿元<项目投资额≤2亿元 | 0.8 |
| 3 | 2亿元<项目投资额≤10亿元 | 0.3 |
| 4 | 10亿元<项目投资额≤50亿元 | 0.1 |
| 5 | 50亿元<项目投资额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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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收。 2、项目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此项收费不包括论证项目因区域条件等需要另设气象观测的费用,具体收费由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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