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

海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3]621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开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分两步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规范和调整水资源标准分类

地表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利发电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力发电等;地下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

农业取用水包括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等。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一)2013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一);

(二)2015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二)。

四、免征范围

(一)国家规定不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

(二)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和对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五、实行分级征收

(一)省级管理的水工程;包括取地表水,日取水量在10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自来水厂,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取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日取水量在1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二)其他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收费单位要加强领导,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断提高水资源费征收率。

六、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七、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方可收费。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2013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2.2015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13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2013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项目分类 地表水 地下水 备 注
农业取用水 0.05元/m³ 0.12元/m³ 该标准为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收费标准。此外其他农业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城镇公共供水 0.08元/m³ 0.18元/m³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45元/m³
工商业取用水 0.08元/m³ 0.18元/m³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45元/m³,其中食品、饮料、制药行业0.25元/m³
其他取用水 0.10元/m³ 0.20元/m³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50元/m³
工业和其他行业取用矿泉水 1.10元/m³
工业和其他行业取用地热水 0.90元/m³
水力发电取用水 0.006元/kwh 重复用水减半收取
说明:
1. 此收费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2. 经济作物主要是指瓜菜、果树以及香蕉、胡椒、槟榔、橡胶、牧草等作物;
3. 经济作物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的暂不收取水资源费;
4. 其他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服务取用水;
5. 发电复用水是指梯级水电站中来自上一级水电站发电尾水的水电站发电用水。
附件2:2015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项目分类 地表水 地下水 备 注
农业取用水 0.05元/m³ 0.12元/m³ 该标准为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收费标准。此外其他农业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城镇公共供水 0.10元/m³ 0.20元/m³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50元/m³
工商业取用水 0.10元/m³ 0.20元/m³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50元/m³,其中食品、饮料、制药行业0.30元/m³
其他取用水 0.12元/m³ 0.25元/m³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60元/m³
工业和其他行业取用矿泉水 1.20元/m³
工业和其他行业取用地热水 1.00元/m³
水力发电取用水 0.006元/kwh 重复用水减半收取
说明:
1. 此收费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2. 经济作物主要是指瓜菜、果树以及香蕉、胡椒、槟榔、橡胶、牧草等作物;
3. 经济作物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的暂不收取水资源费;
4. 其他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服务取用水;
5. 发电复用水是指梯级水电站中来自上一级水电站发电尾水的水电站发电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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