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科字〔2025〕15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等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价标准》《计算标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应依据《计价标准》《计算标准》和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计量计价。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参照执行。
二、结合我省工程造价相关规定,对《计价标准》《计算标准》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以及结算与支付相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三、将《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建筑工程、装饰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的“建筑物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系数”进行拆分(调整内容详见附件2)。建筑物超高降效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中,垂直运输包含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四、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中“第二章第一节 按造价形成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五章 费率标准”“第六章 取费基础及计价程序”,将“施工组织措施费”调整为“通用措施项目费”,“施工技术措施费”调整为“专业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增加赶工措施费、创优创新费、BIM技术施工应用服务费等费用。
将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及相关专业承包工程的计费基础由“定额工料机”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定额人工费与专业措施定额人工费之和”,调整相应费率标准(调整内容详见附件3)。原相关章节内容停止执行。
五、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计价标准》《计算标准》贯彻实施的指导。
省建设数据服务中心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10部规范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138号)同时废止。
自印发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计量计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3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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