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调整稿)

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 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加强性措施组织专家论证。 市、县(含开发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划分,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开发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主管部门工作能力确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山西省范围内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住宅室内装修装饰、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或组织专家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已公布的技术审查单位未涵盖的行业,可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内相关行业内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消防设计文件,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为设计单位签字、签章齐全,并经设计单位内 部审核、审定完成的正式设计成果图。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计专篇 1.消防设计专篇为设计单位对项目消防设计内容进行专项介绍的篇章,其内容应与设计图纸一致。 2.消防设计专篇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标准、规范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4)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包括: A.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B.消防设计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C.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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