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2-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 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 好的,OCR识别结果如下: “` 的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村庄规划编制质量提升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工作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和优先序,实现农村牧区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实现农村牧区村庄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是编制村庄规划的依据和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但有少量建设活动需求的嘎查村,包括村庄建设边界内农村牧区宅基地、“两公”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合法宅基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因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需要建设的乡村建设类项目。 第四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用地报批、核发规划许可的嘎 查村,由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制作“一图一表”,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汇交到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五条 “一图一表”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底线和指标约束: 传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控制线规模、布局及管控要求。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并明确规模,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聚。 规划期内确保旗县域范围内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总规模(不含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部分)。 第七条 宅基地选址布局指引: (一)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二)遵循集约紧凑、集中连片、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基本原则。 (三)新增宅基地应充分利用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符合上位及相关规划针对村民住宅建设选址的布局和管控要求。 (四)布局选址满足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要求,避让存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隐患区域。 第八条 “两公”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布局指引: (一)鼓励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空间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满足服务半径的地段,方便农民使用。 (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里距离等要求,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第九条 乡村产业用地选址布局指引: (一)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可依据本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布局。 (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依据本规定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可复合利用,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产业。 (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具有较多新改扩建产业项目需求的村庄,应编制村庄规划,经依法审批后作为国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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