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苏州市电动汽车汽车库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指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可靠、高效应对电动汽车汽车库(电动汽车汽车库系指用于停放含有电动驱动且无轨道的乘用车的非敞开式建筑物。该类汽车库以下简称:汽车库)的防火安全,提升我市汽车库的防火安全水平,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在总结全市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做法,结合相关的试验,编制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我市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建筑改造的汽车库建设中,自动灭火系统优先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并应按本指引进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技术应用。 既有建筑改造的汽车库的防火单元分隔,可选择细水雾灭火系统。 本指引适用范围不包括公交车汽车库、既有居住建筑汽车库分散停放电动汽车的情形。 二、设计的基本原则 1.汽车库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 计防火目标应按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GB 55036 执行。汽车库的系统设计防火目标应 以控火抑火、冷却降温为主。汽车库防火单元分隔的系 统设计防火目标应满足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2.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 时间等设计基本参数,应综合保护对象的高度、规模、 火灾载荷与发展速度、细水雾的工作压力、粒径、喷头 型式、喷头布置位置、角度、喷雾强度、持续供给时间 和响应时间以及设计防火目标等因素确定。 除本指引给出的设计基本参数外,应用场景、环境、 空间等发生变化的设计基本参数应通过实体火灾模拟试 验进行验证。 3.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有关第 三方机构实施或认证,且应符合本指引所规定的实体火 灾模拟试验的基本要求。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实 验结果时,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 4.系统设计应采用泵组式系统。系统的保护高度不宜 大于 4.5m。 5.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和产品,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细水雾灭火装置》XF 1149 的有关规定。细水雾泵组、 分区控制阀及细水雾喷头应选用同一认证系统的产品。 6.汽车库内应配置高压细水雾灭火喷枪,并可从细 水雾灭火系统的分区控制阀组前接入。高压细水雾喷枪 的流量应计入系统设计的总流量。 7.当系统保护场所内的通风、防排烟设施影响到系统 性能时,应在系统喷放时关闭。 三、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一)细水雾设计(推荐参数) 1.系统应为开式系统,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30s。 2.细水雾喷头入口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10.0MPa,系统的最大设计工作压力不宜大于 16.0MPa。 由细水雾喷头喷出并在轴线向下 1.0m 处的平面上形成的 直径可以达到 Dc90 小于 100μm,Dv0.99 小于 200μm 的水 雾滴。 3.细水雾喷头宜在停车位相邻侧布置,且喷雾应满足 停车位细水雾喷雾的全覆益保护。 4.细水雾的喷雾强度不应小于 3.0L/(min·m²)。 5.细水雾喷头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当设有充电 桩的区域,停车位上喷头布置的间距不宜大于 2.5m。 当有车辆布置时,细水雾喷头宜对电动汽车底盘的 电池包设喷雾保护。其停车位上方细水雾喷头的流量系 数可适当减小。 6.系统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并应有两 种不同类型的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动作后开启分区控制 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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